劉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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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瑾
司礼监掌印太监
國家
主君明武宗
姓名劉瑾
出生景泰二年正月廿七日
1451年2月28日
陕西兴平县
逝世正德五年七月廿一日
1510年8月25日(1510歲—08—25)(59歲)
北京西市法場

劉瑾(1451年2月28日—1510年8月25日),陝西興平人,明代中期、明武宗时期的重要宦官

生平

出身和入宮

據史書所記,劉瑾本姓景泰年間自宮,並成為劉太監外間的手下,並改劉姓成化年間入宮。弘治年間執掌茂陵司香,遭連坐獲罪,但得以免死;其後調往東宮。由於經常在太子面前演戲,深得太子所寵愛。[1]

得勢和掌權

弘治十八年(1505年),明孝宗駕崩,太子朱厚照即位,是為明武宗(正德皇帝)。刘瑾掌鐘鼓司,與馬永成高鳳羅祥魏彬丘聚谷大用張永被稱為“八虎”。刘瑾仰慕王振,經常向武宗進獻娛樂用的動物、歌姬和鬥士,誘導武宗微服出行玩樂。武宗寵信劉瑾並擢升他為內官監,總督團營。劉瑾阻撓實行孝宗罷宦官监枪和各城门监局的遺詔,又勸誘武宗向各宦官鎮守之地索取黃金,並在京畿置辦皇莊達三百多處,擾民不止。[1]

正德元年(1506年)十月,內閣大學士劉健謝遷李東陽因「八虎」誘武宗沉迷遊樂,與廷臣、南北御史以至五官監侯楊源等相率向武宗進諫。武宗打算把劉瑾等人遣至南京劉健等大臣卻堅持要處死劉瑾,更相約戶部尚書韓文及百官計劃伏闕請願。由於吏部尚書焦芳向劉瑾告密,劉瑾率馬永成等人圍繞武宗哭訴,武宗於是連夜收捕贊同處死劉瑾的司禮太監王嶽、太監范亨和徐智,解往南京充淨軍。翌日百官知道事洩,劉健、謝遷和李東陽辭官,武宗挽留了李東陽,令焦芳入內閣,並追殺前往南京途中的王嶽與范亨,又打斷徐智手臂。[1]

此後刘瑾掌管司礼监,而马永成和谷大用分掌西二廠。劉瑾得勢後,藉故革除韓文尚書之職,並杖責和貶謫請求或贊同挽留劉健和謝遷的官員,兵部主事王守仁亦因為上疏論救南京給事中戴銑而獲罪。劉瑾同時在朝廷、錦衣衛及各邊軍鎮等處安插親信。劉瑾每向武宗奏事,皆趁武宗玩樂時為之,武宗煩厭之餘命劉瑾不要打擾他,劉瑾於事開始專斷,不再向武宗奏報,並把奏章拿回私宅,由親信孫聰和張文冕協助批決,焦芳負責潤色,再交予李東陽審核。[1]

正德二年(1507年)三月,劉瑾召集群臣宣示劉健以下一眾官員為「奸黨」。此後劉瑾權傾天下,任意賞罰軍政官員,又公然向官吏索賄。寧王朱宸濠圖謀不軌,於是賄賂劉瑾,得以恢復授予護衛。當時公侯、勋臣及外戚以下都不敢對抗劉瑾,每次私下谒见時都行跪拜。臣民上呈章奏,先以红皮揭帖(「红本」)給刘瑾過目,再以「白本」遞交通政司;章奏都称他为「刘太监」而不书其名。都察院上奏獄案時因為寫上劉瑾之名,被劉瑾怒罵,直到都御史屠滽率下屬向劉瑾下跪謝罪才得免。同年夏天,因為有匿名信诋毁劉瑾作为,乃矯詔召百官在酷暑中跪在奉天门下責問,到傍晚再将五品以下官员全部收監,最後因李東陽相救,又聞信件乃宦官所寫,才釋放群臣,但已有三名官員中暑而亡。劉瑾一黨掌管廠衛,在正德三年(1508年)[2]再設內行廠,臣民每因法律細微之處而獲罪受刑,官吏和軍民不按律法被殺的多至數千人[3];又屢興大獄,因連坐冤案而遭牽連者甚眾。[1]刘瑾因谢迁的缘故,令余姚人不得授予京官;另外因焦芳讨厌彭华,刘瑾乃借占城国使者亚刘谋反一案,裁减江西乡试名额并禁授京官,又擅自增加陕西河南乡试名额,以优待自己和焦芳家乡的士子。[1]

失勢和被殺

正德五年(1510年),安化王朱寘鐇以討伐劉瑾為名,在寧夏起兵叛亂,劉瑾藏匿朱寘鐇的檄文不報,命都御史楊一清及「八虎」之一的張永為總督平亂。由於劉瑾得勢後一直專權,與「八虎」餘眾關係惡劣,又曾企圖逐走張永,而楊一清亦曾被劉瑾誣告下獄[4],因此楊一清在平亂後趁機为張永筹划誅殺劉瑾。張永不理劉瑾拖延,在八月十五日前入京獻俘,並在當晚乘劉瑾出宮之機向武宗出示朱寘鐇的檄文,告發劉瑾十七項罪名,馬永成等其餘「八虎」成員亦幫助張永。武宗於是收捕劉瑾,並派禁軍抄封劉瑾各處私宅。[5][6]王鏊震澤長語》所記,僅抄出的金銀就有:黃金一千兩百零五萬兩,白銀兩亿五千九百五十八萬兩[7]。另據清趙翼二十二史劄記》所載,劉瑾有黃金250萬兩,白銀5000餘萬兩。按張瀚皇明疏議輯略》卷三十二〈議獄〉,在其本家搜出「金銀數百萬」[8]

據《明史》記載,劉瑾被關押後,武宗本來只打算把他貶為奉御並遣至鳳陽居住,待到親自抄沒劉瑾家宅時,發現劉瑾竟私藏璽印和出入宮禁牙牌五百枚,另有軍士衣甲、弓弩、龍袍、玉帶等,又搜出劉瑾經常拿著的扇子裡面藏有兩枚鋒利匕首。武宗大怒,把劉瑾下獄。[9]劉瑾在朝廷上受審,期間不斷指認朝中大臣依附自己,最終在駙馬蔡震拷問下認罪。[10]同年西曆八月二十五日,六十歲的劉瑾被凌遲處死,武宗下令把他枭首示眾,並把判決書連同行刑的圖像公示天下。[11]據野史記載,劉瑾的肉之後還被一文錢一兩售賣,而坊間亦大肆搶購。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四千二百刀,郑鄤三千六百刀」[12]。劉瑾死後,除東廠外,內行廠與西廠同遭裁撤,[13]其黨羽都被殺或遭貶謫,生前所行之變法全數被取消。[14]

逸闻

刘瑾雖貪婪專權,但頗有政治才能,也从未将国事当做儿戏。史载,劉瑾将奏章带回私第后,都与他的妹婿礼部司务孙聪及华亭人张文冕商量参决,再由大学士焦芳润色,内阁李东阳审核之后颁发,还是颇为慎重的。用事期间,他针对时弊,对政治制度作了不少改动,推行过一些新法(“劉瑾变法”)[15][16][17]。一說劉瑾於正德三年八月创罚米法,“自是忤瑾者,悉诬以旧事,入之罚米例中,中外文武无宁日矣”[18]

2001年《亞洲華爾街日報》據此將劉瑾列入過去1000年來,全球最富有的50人名單[19]

影視形象

前任:
李荣 (明朝宦官)
司礼监掌印太监
1508年—1510年
繼任:
张永 (明朝宦官)
前任:
新设
内行厂提督太监
1508年—1510年
繼任:
撤销

延伸阅读

[在维基数据]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本:明史卷三百〇四》,出自《明史

參考資料

注釋

  1. ^ 1.0 1.1 1.2 1.3 1.4 1.5 明史·卷三百〇四·劉瑾傳》。
  2. ^ 明史·卷十六·武宗紀·正德三年》:八月辛巳,立內廠,劉瑾領之。
  3. ^ 明史·卷九十五·刑法三》:瑾又改惜薪司外薪廠為辦事廠,榮府舊倉地為內辦事廠,自領之。京師謂之內行廠,雖東西廠皆在伺察中,加酷烈焉。……官吏軍民非法死者數千。
  4. ^ 明史·卷一百九十八·楊一清傳》:而劉瑾憾一清不附己,一清遂引疾歸。其成者,在要害間僅四十里。瑾誣一清冒破邊費,逮下錦衣獄。大學士李東陽、王鏊力救得解。仍致仕歸,先後罰米六百石。
  5. ^ 明史·卷三百〇四·劉瑾傳》:五年四月,安化王寘鐇反,檄數瑾罪。瑾始懼,匿其檄,而起都御史楊一清、太監張永為總督,討之。初,與瑾同為八虎者,當瑾專政時,有所請多不應,永成、大用等皆怨瑾。又欲逐永,永以譎免。及永出師還,欲因誅瑾,一清為畫策,永意遂決。……永捷疏至,將以八月十五日獻俘,瑾使緩其期。永慮有變,遂先期入,獻俘畢,帝置酒勞永,瑾等皆侍。及夜,瑾退,永出寘鐇檄,因奏瑾不法十七事。帝已被酒,俯首曰:「瑾負我。」永曰:「此不可緩。」永成等亦助之。遂執瑾,繫於菜廠,分遣官校封其內外私第。
  6. ^ 明武宗朱厚照對待劉瑾的態度有多荒唐?. 互動頭條. [2020-08-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7) (中文(臺灣)). 
  7. ^ 此為時人王鏊所估,多所引用,但後來一般認為誇大。見王鏊. 震澤長語 卷下. 清指海本: 頁24. 
  8. ^ 張瀚. 皇明疏議輯略 卷三十二. 明嘉靖本: 頁53. 
  9. ^ 明史·卷三百〇四·劉瑾傳》:遂執瑾,繫於菜廠,分遣官校封其內外私第。次日晏朝後,帝出永奏示內閣,降瑾奉御,謫居鳳陽。帝親籍其家,得偽璽一,穿宮牌五百及衣甲、弓弩、袞衣、玉帶諸違禁物。又所常持扇,內藏利匕首二。始大怒曰:「奴果反。」趣付獄。
  10. ^ 明史・卷一百二十一・公主列傳》:(英宗八女,第三)淳安公主,成化二年下嫁蔡震。震行醇謹。正德中,劉瑾下獄,詔廷訊。有問者,瑾輒指其人附己,廷臣無敢詰。震厲聲曰:「我皇家至戚,應不附爾」。趣獄卒考掠之,瑾乃服罪,以是知名。
  11. ^ 明史·卷三百〇四·劉瑾傳》:獄具,詔磔(劉瑾)於市,梟其首,榜獄詞處決圖示天下。
  12. ^ 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四千二百刀,郑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铭日记亦言之。”
  13. ^ 明史·卷九十五·刑法三》:瑾誅,西廠、內行廠俱革,獨東廠如故。
  14. ^ 明史·卷三百〇四·劉瑾傳》:族人、逆黨皆伏誅。張綵獄斃,磔其屍。閣臣焦芳、劉宇、曹元而下,尚書畢亨、朱恩等,共六十餘人,皆降謫。已,廷臣奏瑾所變法,吏部二十四事,戶部三十餘事,兵部十八事,工部十三事,詔悉厘正如舊制。
  15. ^ 据《明史》,“给事中屈铨、祭酒王云凤请编瑾行事,著为律令。”
  16. ^ 据《明通鉴·武宗》“‘辛丑,兵科给事中屈拴,请颁行劉瑾所定《见行事例》,按六部为序,编集成书,颁布中外,以昭法守。诏‘下廷臣议行。’”
  17. ^ 《明史·列传192》,“廷臣奏瑾所变法,吏部二十四事,户部三十余事,兵部十八事,工部十三事,诏悉厘正如旧制。”
  18. ^ 夏燮《明通鉴》卷42,但《明通鉴》于“正德二年六月”条下记载:“时(刘)瑾憾(杨)一清不附己,劾其破冒边费,故有是诏。未几,复逮一清下锦衣卫狱,大学士李东阳、王鏊论救,乃得释。未几,仍摭他事,先后罚米六百石。”,早在正德二年即有罰米法了。
  19. ^ Asian Wall Street Journal article that mentions Liu Jin. [2010-09-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5-12).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