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参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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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参政院段祺瑞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于1925年7月30日成立的常设民意机构,后于1926年4月20日解散。

沿革

1924年10月,冯玉祥孙岳胡景翼发动北京政变,推翻直系曹锟吴佩孚,后拥段祺瑞组织北京临时政府。1924年10月21日,段祺瑞在赴北京京前夕发表通电称:“共和肇造,十有三年,干戈相寻,迄无宁岁,法统已坏,无可因袭,计维彻底改革,方足以定一时之乱。”同年11月底,根据司法总长章士钊提议,临时执政段祺瑞以搜检曹锟贿选证据为名,派人搜检贿选议员们的私人住宅,贿选议员纷纷逃走。国会事实上已解散。北京临时政府原准备下令撤销《中华民国宪法》,同时宣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无效,并解散国会。但鉴于当时没有参加贿选的护法议员正在北京、上海等地集合,并于1925年1月4日通电表示“民国之成,基于约法”,“除由总民意机关得另制定根本法替代外,无论何人,均无加以毁弃或变更之权”,北京临时政府的上述解散国会命令未发布。[1]

但是,废弃法统是各地方实力派及在野人士的共同观点。在上述护法议员发出通电后的两天,即1925年1月6日,唐继尧发表通电称“贿选国会当然解散,约法及曹锟公布之宪法,当然无效。”段祺瑞乃于1925年4月24日发布废弃法统令。首先召开善后会议解决政治纠纷并制订《国民代表会议条例》,准备根据该条例召开国民代表会议,由该会议议决通过新宪法。[1]

由于善后会议国民代表会议会期均仅三个月(如有必要,善后会议可延长二十天),故均非常设民意机构,尚需在上述两会议之后另设常设民意机构,此即临时参政院。[1]1925年4月7日,国务会议通过《临时参政院条例》共9条,并于4月13日公布。该条例内称:[2]

临时参政院条例

  • 第一条 临时参政院辅佐临时执政,设于临时政府所在地,以下列各员组织之:

(一)各省军民长官各派代表一人。
(二)京兆、热河、察哈尔、绥远、西康长官各派代表一人。
(三)边防督办及中央直辖或指定之总司令,各派代表一人。
(四)内外蒙古、西藏、青海、满籍各旗、回部及华侨,由临时执政共派十六人,以当地旗部人为限。
(五)各省省议会议长一人,各区有议会者亦同。
(六)各省区法定各团体之会长互选一人。
(七)由临时执政派充者十人至二十人。
前项各员,均为参政。第一项第六款互选程序,另以命令定之。

  • 第二条 左列事项,临时执政得具案提出于临时参政院议决之:

(一)关于省自治之促成及在国宪并省宪未施行前,应先规定之自治暂行条例案。
(二)关于善后会议、财政整理委员会及军事整理委员会议决之执行事项。
(三)关于消弥及调停各省间或各省内部相互间之纷争事项。
(四)关于与外国宣战、媾和或与缔结之条约案。
(五)关于募集内外公债及增加租税事项。
(六)其他临时执政认为应行谘询事项。

  • 第三条 临时参政院关于前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各事项,得建议于临时执政,建议案须有参政十分一以上之连署,始得提出。
  • 第四条 临时参政院议决案或建议案,临时执政认为可行时,分别发交各主管官署执行。前项议决案临时执政认为不可行时,得于接受后二十日内交付复议。复议通过,即予执行。
  • 第五条 临时参政院设议长、副议长各一人,均由临时执政就参政中特派。会议时,议长为主席;议长有事故时,由副议长代理。
  • 第六条 临时参政院之议事,非有过半数之到院参政列席,不得开会。其表决以列席参政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议长。临时参政院议事细则,由临时参政院定之。
  • 第七条 临时参政院行使职权,至正式政府成立之日止。参政之任期,以正式政府成立之日为限;但原派之长官有变更,或各该参政所属之会经改选时,应即改任。
  • 第八条 临时参政院设秘书厅,掌文书、议事、速记编辑、会计、庶务等事项。秘书厅设秘书长一人,秘书六人,事务员四十人。秘书长由临时执政特派或简派,秘书由秘书长呈请派充,事务员由秘书长派充,秘书厅因缮写文件及襄理杂务,得酌用雇员。
  •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由于法定团体代表函陈临时参政院中的法定团体代表过少,故谢绝参加,5月1日又颁布了《修正临时参政院条例各条》,5月3日颁布了《各省区法定团体会长互选参政程序令》。[3]

1925年7月30日,临时参政院成立,共有参政193名,其中大部分为善后会议代表,临时参政院议长赵尔巽、副议长汤漪也分别是善后会议正、副议长。[1]

1926年4月9日,段祺瑞因北京的政变而再次倒台,临时参政院于同年4月20日不复存在。[1][4]

参政

以下列出1925年7月30日临时参政院成立时参政名单:[4]

参考文献

  1. ^ 1.0 1.1 1.2 1.3 1.4 徐矛,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
  2. ^ 章伯锋等,北洋军阀 第5卷,武汉:武汉出版社,1990年,第29-30页
  3. ^ 石柏林,旧中国宪法五十年:国家权力配置研究,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96页
  4. ^ 4.0 4.1 刘寿林等编,民国职官年表,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