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轮选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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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例中,只有得票最高的兩位候選人進入二輪決選。

两轮选举制(英語:Two-round system)又稱「兩輪投票制」、「兩輪決選制」(Run-off election),指选举無法一次選出結果時,采用两轮投票的选举制度。

概要

如果某选举中没有任何一个人過半数的选票,那么选票最多的两个候选人进入下一輪选举,被选举人不得投票。适用于立法机构和总统的选举,比如法國第五共和的地方议会、国民议会議員和总统选举:

  • 總統選舉所採用的制度,在第一輪投票中得到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可當選為總統,如果沒有候選人在第一輪投票中得到過半票數,則第一輪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兩名候選人可以進入第二輪投票,第二輪投票中得票較多的候選人則當選為總統。
  • 國民議會議員選舉採用的方式,如得票過半數即可當選,均未過半則得票率達12.5%者進入二輪決選,以得票最多者當選。

值得注意的是除單一選區外,複數選區名單比例代表制的選舉也可兩輪投票,例如過去匈牙利國會、現今法國部份地方議會選舉。

選舉方式

  • 經過兩輪投票,以得票過半數者當選。例如法國第三四共和國會兩院聯席選舉總統的方法。不過,當時規定直到選出結果為止,有可能變相成多輪投票。
  • 在首輪投票中擇得票最多的兩人,進入二輪決選,以得票最多者當選:
  1. 兩輪均直接選舉。例如德意志帝国议会議員、上述的法國第五共和、巴西智利等國的總統選舉。
  2. 首輪直接選舉、次輪間接選舉。例如智利1925年憲法規定總統第二輪選舉改由國會參眾兩院聯席選出,1989年後改為兩輪投票。
  • 在首輪投票中得票達到門檻者,進入二輪決選,以得票最多者當選。例如上述的法國第五共和國民議會議員選舉。
  • 在首輪投票中擇得票最多的三人,進入二輪決選,以得票過半數者當選。例如美國總統選舉第二輪由眾議院選出,但上一次眾議院選出已是1824年美國總統選舉的事。1948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亦採用此一做法,規定如沒有候選人得票過半,則得票前三的人選需進入第二輪投票。如第三輪投票仍未有結果,則由得票最多的兩位候選人進行第四輪投票。
  • 在首輪投票中擇得票達到門檻前三人,進入二輪決選,以得票最多者當選。例如匈牙利於2014年汰除的國會議員選舉方法,得票率達到15%的前三人,或達15%卻不足三人則由得票最多的三人進入第二輪。

採用國家

奥地利巴西芬兰法国波蘭捷克共和國斯洛伐克葡萄牙罗马尼亚蒙古國烏克蘭俄羅斯等国家的总统选举是采用这种制度。不過,並非所有国家在现行两轮选举設出50%門檻,如阿根廷,總統候選人首輪得票超過45%、或至少40%且領先第二名10%即當選,否則得票前兩名仍須進行第二輪投票。在美国,有些地方选举也采用这种形式,如路易斯安那州。另外也可能少數情形下直接當選。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