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行政区划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哥伦比亚行政区划

哥伦比亚全国划分为32个(西班牙語:departamentos,单数:departamento),1991 年宪法将哥伦比亚确立为一个统一和分散的共和国,在行政和政治上分为 33 个区:32 个省,由各自的首都城市管辖,首都区为波哥大。部门在地理区域内形成文化和经济区域。在哥伦比亚,资源从国家流向部门,再从本部门流向市政府;波哥大除外,它作为首都区,直接从国家接收(通过皇室法)。 此外,还有特区和大都市区。前者对应于因经济、政治或人口权重等方面而在其他城市中脱颖而出的城市,1 后者对应于大都市(通常是省会城市)与邻近城市的次区域一体化。 主权取决于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而哥伦比亚实行行政权力下放,通过这种权力下放,国家行政的一部分被分配到 32 个省和市。:

郡乡街

省下分市镇(municipio),镇下分(vereda)、矫督区(corregimiento)和保留地(resguardo)。

參考資料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