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代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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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代表会议中华民国临时执政段祺瑞于1926年试图在北京召开的议决《中华民国宪法》的机构,但后来未能召开。

沿革

1924年,段祺瑞上台初始,即提出废除法统。后来,他决定成立两个机构负责立宪事宜,其一为国宪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起草工作,其二为国民代表会议,负责宪法议决。国宪起草委员会于1925年8月3日起正式开会,在规定的三个月时间内完成了宪法起草工作,于1925年12月提出《中华民国宪法》,咨文政府交付国民代表会议议决施行。[1]

段祺瑞政府的临时法制院提出了《国民代表会议条例》共39条,于1925年4月18日经善后会议通过,4月24日公布。国民代表会议议员总额为500人。1925年7月1日,段祺瑞下令确定1925年8月为议员初选期,同年9月为复选期。10月29日,段祺瑞下令已当选议员于1926年1月15日前到北京参加会议。[1]

但是,由于中国舆论反对段祺瑞的国民代表会议,特别是到1926年1月初,段祺瑞的临时政府岌岌可危,段祺瑞准备通电下野,通电初稿中有“自1月16日起即不视事”的词句,后经临时参政院副议长汤漪修正电文,删改了此句。然而,段祺瑞已经再无心思召开国民代表会议。不久,临时政府遭到推翻。国民代表会议流产,宪法从而未能产生。[1]

参考文献

  1. ^ 1.0 1.1 1.2 徐矛,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