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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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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撫,別稱為撫臺撫軍、部院、帥、撫憲、撫院。為中國14世紀-20世紀初的地方官制名稱,統治區域可能由從數千平方公里至數十萬平方公里,权力相當于今日中國共產黨之省委書記,统筹地方行政、军事、司法权力。

清朝巡抚多有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頭銜,副都御史俗稱御史中丞,故习称巡抚为中丞

越南阮朝也模仿清朝的职官制度,设有巡抚一职。

簡介

巡撫官制最早出現在明朝明太祖朱元璋宰相胡惟庸糾結地方勢力意圖叛變為藉口,除了廢除中央的宰相制度外,朱元璋也積極改革地方制度,將元制的行省一人獨享的的軍事、行政、司法權力分拆成都指揮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部份,分别直属中央。

1391年,太祖遣太子朱標「巡撫」陝西(意為巡行地方,撫鎮軍民),[1]「巡撫」這個名稱開始被使用。爾後,皇帝常遣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巡抚地方,事毕复命,名义称巡抚。明宣宗時,各省常设巡抚渐成制度。巡抚节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实际掌握着地方军政大权。同时,巡抚每年要赴京师议事,也体现了朝廷对地方统辖权的加强。

明英宗在1457年奪門復辟後,一度廢除巡撫制度,到次年才恢復。[2]巡抚在嘉靖时才成为真正的常设官职。一般来说各省巡抚衙门都是跟布政使司衙门在一起的,除非巡盐、巡海、操江这样专门性的巡抚,或是三不管地带的湘南、郧阳巡抚,衙门会在就近方便的地方。

巡撫的職責主要是稅收水利內政,通常亦有調動軍隊的權力,不過並不一定,端看各省需要。在管轄區域來講,14世紀的巡撫所轄區域大小存有很大的分別,大者統轄兩十數萬平方公里,如閩浙,有些則只有數座城府,甚至只得一、二,如大同宣德順天等。至15世紀後,發展成以省區為單位,配置一位巡撫。

1644年清兵入關,入主燕京清朝承襲明朝的巡撫制度,並沿用舊名稱。清朝在全國設立了16個巡撫,為从二品常设官位,若加衔兵部右侍郎者则为正二品[3]
清代巡抚的正式名称是:「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某某等处地方」

  • 晋阶则加「兵部右侍郎」衔
  • 有的还加「提督军务粮饷」,一般不兼理专务
  • 山西巡抚兼提督盐政
  • 江西、河南巡抚兼提督

其职兼管行政与司法,少数(清朝中叶以后则全部)兼管一省军事者加衔“提督军务,兼理粮饷”,故并不等於今日之省長。今日之省长,只管辖一省之行政事务,大致相当于清代的布政使。巡撫在較大城市會設置小規模的武裝,此類武裝一般帶有「撫軍」、「標軍」等字,又稱親兵[4]。清朝道尹布政使巡撫總督之爭屢屢發生,如臺灣巡撫劉銘傳臺灣道道尹劉璈等。清文宗即位,太平军兴,遂命浙江、安徽、江西、陝西、湖南、廣西、貴州各巡撫節制鎮、協武職,于是巡抚職權漸崇。到清德宗时,分省巡抚职权已与总督几乎相同,总督的所謂兼轄,已沦为"奉行文書"而已。

清代巡抚印信称为“关防”,为长方形,银制,長三寸二分,闊二寸,与总督的关防尺寸材质完全相同。

巡撫設置沿革

相關條目

参考文献

  1. ^ 《明史》卷三
  2. ^ 《明史》卷十二
  3. ^ 乾隆十四年,定巡抚不由侍郎授者,其兵部右侍郎銜由吏部疏請定奪,如未得旨仍为从二品。巡抚由侍郎转任者,即改兵部右侍郎衔,为正二品。《清史稿 卷116 职官三》
  4. ^ 《街道背后 海上地名寻踪》. [2021-05-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