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和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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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和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 Česká a Slovenská Federativní Republika Česká a Slovenská Federatívna Republik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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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992年 | |||||||||||
国歌:《何處是我家?》和《塔特拉山上电光闪闪》 | |||||||||||
首都 | 布拉格 | ||||||||||
常用语言 | 捷克語和斯洛伐克語 | ||||||||||
政府 | 共和國 | ||||||||||
總統 | |||||||||||
• 1989年-1992年 | 瓦茨拉夫·哈维尔 | ||||||||||
總理 | |||||||||||
• 1989年-1992年 | 马里安·恰尔法 | ||||||||||
• 1992年 | 扬·斯特拉斯基 | ||||||||||
历史 | |||||||||||
• 更改憲法 | 1990年4月23日 | ||||||||||
• 天鵝絨分離 | 1992年12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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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属于 | 捷克 斯洛伐克 |
捷克和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 (捷克語:Česká a Slovenská Federativní Republika;斯洛伐克語:Česká a Slovenská Federatívna Republika,缩写为ČSFR)是捷克斯洛伐克在1990年4月23日—1992年12月31日期間的正式國名。1992年11月,捷克與斯洛伐克的領導人經過談判,同意捷克和斯洛伐克分離,聯邦議會通過了聯邦解體法;1993年1月1日,正式解體為捷克共和國和斯洛伐克共和國兩個國家,被稱為天鵝絨分離。
采用名稱
自1960年起,捷克斯洛伐克的正式名稱為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Československá Socialistická republika, ČSSR)。天鵝絨革命後,新當選的總統瓦茨拉夫·哈維爾宣布,「社會主義」將從該國的官方名稱中刪除。
傳統觀點認為,該國將恢復1919年至1938年和1945年至1960年使用的國名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Československá republika)。然而,斯洛伐克政界人士反對,認為傳統名稱過度包含了斯洛伐克在聯邦國家中的平等地位。第一個妥協是第81/1990號憲法,將國家名稱改為捷克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捷克語:Československá federativní republika,斯洛伐克語:Česko-slovenská federatívna republika;ČSFR),明確承認國家的聯邦性質。僅在就斯洛伐克形式達成非正式協議後,該協議才於 1990 年 3 月 29 日獲得通過(同日生效),該形式將明確編入未來的國家象徵法中。這遭到了普遍的反對和另一輪討價還價,由於斯洛伐克人希望在名字中插入連字符(Česko-Slovensko),因此被稱為“連字符戰爭”(pomlčková válka/vojna)。然而,憤憤不平的捷克人強烈反對,認為這種做法太讓人想起捷克斯洛伐克第二共和國(當時的官方名稱是“Czecho-Slovak Republic”——1938年至1939年也曾使用過)——當時這個國家已被侵略者蹂躪。經過大量的幕後談判,最終達成的妥協是第 101/1990 號憲法,於 4 月 20 日通過,並於 4 月 23 日宣布後生效。該法律將國家名稱改為「捷克和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與前一個版本不同的是,它還明確列出了兩個版本並聲明它們是相同的。
這個名字打破了捷克語和斯洛伐克語的正字法規則,這些規則通常不使用大寫字母來表示“聯邦”和“共和國”等描述性單詞,也不使用從專有名詞派生的形容詞。作為妥協,這兩條規則同時被打破。
雖然很少有人對這個名字感到滿意,但它很快就被使用了。捷克和斯洛伐克之間的緊張關係(這是一個早期跡象)很快就在更緊迫的重要問題上顯現出來,這使得該國的名稱成為一個相對較小的問題,同時更不可能改變,因此這個名稱保留了下來。
1960 年憲法一直有效到 1993 年 1 月 1 日。捷克斯洛伐克解體時,永久憲法的製定工作仍在進行中。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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