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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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實體(英語:Political entity),又譯政治真實political reality),与“政权”的概念相近,《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一條:「作為一個國際法所承認之國家應具備以下資格:⑴ 常住人口;⑵ 界定的領土;⑶ 政府;⑷ 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能力。」,「政權」是國家基本屬性,是具有實質力量、治理能力,反之沒有這些能力的政權,则没有作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的资格[1]。所以可以看出,“政治实体”就是一个国家的本质。

如果完全依凭现实考量,“政治实体”的概念比“国家”更加实际,因为“国家”称谓带有一种外交肯定的色彩:当一国对另一个不予外交承认时,常常会以“某政权”或“某当局”进行称呼,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的普遍称呼为“台湾当局[2],不称呼国家仅是一种外交态度的表达,而不代表某实体不存在;反之,有些被普遍承认的国家反不具备成为国家的条件,如波兰流亡政府。因此,政治实体和国际关系学的联系较少,与“国家”还是有不同之处的。

概論

政治實體,其意義近於國家State),為在一個特定領土中運作的政府(Government)、政权(regime)。政治實體也約略相當於是在一群有政治認同,有政治組織的人民群眾,在法律上如同一個單一實體運作的人民群體(political entity)。政治實體在其領土範圍內擁有事實上的治權(State power)與主權,如同一個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在運作[1],而其主权是否被承认与其本身属性无关,而是与其他国家政府的态度相关。

参考资料

  1. ^ 1.0 1.1 讀者投書. 中華民國沒有教你的事(上):國際法中的「國家四要素」,其實沒有「主權」.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2021-03-08 [2023-07-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04) (中文(臺灣)). 
  2. ^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www.gwytb.gov.cn. [2023-07-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