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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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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长在现代是中国内蒙古自治区特有的县级行政区——行政首长。最初,是清代旗行政长官(扎萨克总管等)的统称[1]

清朝

清廷在入关前,即根据八旗制度蒙古建立盟旗制度逐成为蒙古各部的军事和行政单位。外藩各旗与八旗一样,也设“固山额真[2],最初也称“管事贝勒”、“执政贝勒”。1642年后,漠南蒙古各旗旗主称呼逐渐固定为“扎薩克[3]:16。此后,外藩蒙古一般被称为“扎萨克旗”,此外还有锡勒图库伦察罕诺门罕两个扎萨克喇嘛旗,札薩克、掌印札萨克达喇嘛均世袭。而内屬蒙古则根据长官的不同分别称为“总管旗”、“副都统旗”、“散秩大臣旗”几类[4]:48[5]:53。总管旗、副都统旗亦有世袭的情况出现[6][7]

清代时,旗长是掌管本旗政治、经济、民事、司法权力的一旗之长[8]。旗长与都統(满语固山額真)视同为管理地方军政、民政的职务[1]

外藩蒙古的札薩克由各部首领即蒙古王公担任,多为世袭。少数由清廷勅任,称“公中”。札萨克的任命由盟长(由各旗旗主轮流担任,仅负责监察非行政)转呈理藩院审查,皇帝[5]:53。札萨克受当地駐防將軍駐劄大臣的监督。实际蒙古地方行政,仍是由地方自治的扎萨克制度推动[9]:68。内屬蒙古的“总管”、“副都统”等旗主由清廷选任,大多数情况下非世袭[4]:48。“喇嘛旗”因附属于寺庙,由藏傳佛教高僧(呼圖克圖葛根等)担任“掌印札萨克达喇嘛”(Jasag Terigün Lama)。掌印札萨克喇嘛在旗内兼有宗教领袖和行政首领双重身份[10]:10

清灭准噶尔之后,清朝得以掌握新疆地区伊犁將軍直接管辖的察哈尔营锡伯营厄鲁特营索伦营设有总管[11][4]:48新疆北部的蒙古土尔扈特部和硕特部编立扎萨克旗。在新疆东部的哈密、吐鲁番二地亦实行旗制,设有哈密扎萨克旗(哈密回王旗)、吐鲁番扎萨克旗。哈密扎萨克旗由哈密札薩克和碩親王额贝都拉家族世袭执政[9]:6乾隆十九年(1754年),清朝政府在瓜州額敏和卓属下的回部民众设立吐鲁番扎萨克旗。日后,額敏和卓家族的爵位——吐魯番回部札薩克多羅郡王虽承袭至民国时期。但在同治三年(1864年),因新疆地区叛乱不断、人口流失,清朝政府在新疆地区实行改土归流伯克扎薩克成为虚职。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改建行省,清朝政府废除吐鲁番扎萨克旗,額敏和卓家族统治结束。但哈密扎萨克旗直至1930年才废除[12]:48—49

当代研究者指出,哈密扎萨克旗、吐鲁番扎萨克旗设置初期,旗下属民(回部民众)均为其农奴。扎薩克掌握本旗的行政、司法等权力。“生杀予夺,任旗长所为”[12]:48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蒙古地区、青海新疆盟旗制度保留。原札萨克旗衙门改称旗公署。札萨克的任命沿用清朝习惯。北洋政府时期,由蒙藏院转呈大总统命令照准。國民政府时期,由蒙藏委員會转呈行政院,最终由国民政府发布命令任命[5]:53

1930年6月,新疆省哈密扎萨克旗的末代哈密札薩克和碩親王沙木胡索特逝世。在当地农民和驻军支持下,省主席金樹仁废除王爵,撤销哈密扎萨克旗。其所属人民、土地归属哈密县以及新设的宜禾县伊吾县。1938年开始,主政新疆的盛世才全面推行改土归流。1月,正式撤销伊犁屯垦使,原伊犁四营(察哈尔营锡伯营厄鲁特营索伦营)改为四设治局,八旗制度随之消失。同时,对舊土爾扈特部和硕特部,废除原有盟旗制度,但仍保留盟长、固孜达(旗长)、藏根(章京,即佐领)职务,固孜达兼任区长、藏根兼任乡长。1939年,取消全部盟长、固孜达、藏根[4]:48—51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国民政府光复内蒙古地区的失地后,恢复抗战之前的两级行政区建制。此后,内蒙古地区的民族自治问题成为政治讨论焦点。对于及其相关定位,各方有不同观点。1946年制憲國民大會后期,由第八审委会审议盟旗相关争议。热河察哈尔绥远三省提交四项原则,具体操作:盟不是与省(省政府)地位等同的行政机构;县、旗为自治单位,蒙汉共治。县、旗内蒙古族人占3/5,汉族人占2/5,以蒙古族人为县长或旗主持人,汉族人副之。县、旗内汉族人占3/4,蒙古族人占1/4,以汉族人为县长或旗主持人,蒙古族人副之。纯粹汉族人之县由汉人任县长,纯粹蒙古族之旗由蒙古族人主持旗务。省政府主席、委员、厅长则不分民族,以资历相当者充任[13]: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做为行政区单位仅存于内蒙古自治区,1950年代呼伦贝尔新设三个非蒙古族的自治旗,分别是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旗(包括自治旗)属于县级行政区,受地级市或盟领导。目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包括旗长在内的各级地方行政首长职责为,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领导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会议,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4]:62

县长一样,在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背景下,旗的地方行政一把手实为旗委书记。旗长党内职务多仅次旗委书记,兼任旗委常委[14]:62(旗委副书记)。

2015年统计数据中,鄂伦春自治旗主體民族鄂伦春族人口2733,约占人口的1.07%;鄂温克族自治旗的主体民族鄂温克族人口11474,约占总人口的8.21%;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的主体民族达斡尔族人口32866,约占总人口的10.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以及三个自治旗的《自治条例》规定,这三个主体民族做为自治旗法定立法主体的民族构成,在人民代表选举中享有优待,其代表比例超过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三个自治旗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旗长、副旗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均以本旗主体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为主。其中,鄂伦春自治旗第六届至第十一届代表大会选举的旗长、人大常委会主任均是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自治旗第六届至第十一届代表大会选举的旗长、人大常委会主任均是鄂温克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六届至第十一届代表大会选举的旗长、人大常委会主任均是达斡尔族[15]:20,23—24

注释

  1. ^ 1.0 1.1 清史稿·卷一百十四》都統旗長,軍民合治,職視專圻駐防,分翰外畿,規撫京制。西北邊陲,守以重臣[……]
  2. ^ 达力扎布. 清代察哈尔扎萨克旗考. 《历史研究》. 2005年, (第5期). 以军功授外藩蒙古固山额真巴朱泰、阿布泰、都尔东、达尔式、达穆为拜他喇布勒哈番。固山额真噶尔图、那木涂、布尔特黑、布达尔、巴颜岱、噶尔玛什希布、博第、耨德、吴喇泰、巴特玛达尔汉、琐诺木卫寨桑、布内、班第,梅勒章京额图、拜赛、摆达尔、布尔噶图、叶伯舒、苏海、达汉、特木德、色冷伊尔登、巴达礼、阿玉锡、哈巴、诺木齐,甲喇章京吴赖、巴图、布都麻尔、邦噶特、马尼、孔科岱、巴布为拖沙喇哈番。 
  3. ^ 马德全. 清代蒙旗治理模式的几个问题考证——以喀喇沁左旗为例.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内蒙古民族大学). 2018, (2018年第3期): 16–19. ISSN 1671-0215 (简体中文). 
  4. ^ 4.0 4.1 4.2 4.3 刘国俊. 民国时期新疆盟旗制度的废除. 《新疆地方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2014, (2014年第1期): 48–54. ISSN 1004-1826 (简体中文). 
  5. ^ 5.0 5.1 5.2 纳古单夫. 内蒙古札萨克旗制概述. 《内蒙古社会科学(文史哲版)》现名:内蒙古社会科学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 1992, (1992年02期): 47–49 [2024-08-31]. ISSN 1003-528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16) (简体中文). 
  6. ^ 试论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盟旗制度. 内蒙古区情网. [2014-11-04]. 然而在设旗当初,虽为内属旗,但都统均为世袭,体现了对其兼防抚于一体的执政理念 
  7. ^ 周学军; 白剑光. 札哈沁部编旗数目考. 《清史研究》. 2000年11月, (4). 
  8. ^ 徐维焱. 美国大都会艺术博物馆藏 四子部落札萨克银印辨伪 (PDF). 《故宮博物院院刊》. 2021年, (第四期(总第228期)). 
  9. ^ 9.0 9.1 李国栋、李洁. 哈密的札萨克旗制.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河南省周口市: 周口师范学院). 2005, (2005年第4期): 68–70 [2024-08-26]. ISSN 1671-9476. doi:10.3969/j.issn.1671-9476.2005.04.022 (简体中文). 
  10. ^ 双宝. 有关清代锡勒图库伦札萨克喇嘛西布扎衮如克的几个问题.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陕西省咸阳市: 西藏民族学院). 2013, (2013年第3期): 10–15,137. ISSN 1003-8388 (简体中文). 
  11. ^ 吐娜. 清代伊犁将军直辖的两蒙古营制研究(节选). 中华文史网. [2007-11-19]. 
  12. ^ 12.0 12.1 沙勇. 清代新疆维吾尔地区札萨克制刍议. 《甘肃高师学报》 (甘肃省兰州市: 周口师范学院). 2010, (2010年第4期): 47–49 [2024-08-26]. ISSN 1008-9020. doi:10.3969/j.issn.1008-9020.2010.04.013 (简体中文). 
  13. ^ 杨思机. 抗战胜利后国统区关于内蒙古民族自治问题的争论探析. 《近代史研究》 (北京市: 中国社会科院近代史研究所). 2020, (2020年第2期): 63–83 [2024-08-31]. ISSN 1003-528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8-31) (简体中文). 
  14. ^ 14.0 14.1 任进. 《地方行政首长比较研究》. 法学家 (北京市: 《法学家》杂志社). 1996, (1996年第3期): 58–62 [2024-08-26]. ISSN 1005-0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11) (简体中文). 
  15. ^ 王皓宇. 第三章 “三少民族”自治旗立法主体现状分析;第一节 “三少民族”自治旗法定立法主体构成分析;二、“三少民族”自治旗立法主体的民族构成. 《自治县立法主体研究——以内蒙古三少民族自治旗为例》 (硕士论文). 中央民族大学. 2017 [2024-09-01]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