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佛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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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佛苏丹
Sultan Johor
地方君主
現任
苏丹依布拉欣·依斯迈
2010年1月23日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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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稱陛下
確定繼承人东姑依斯迈
开国君主阿拉乌丁二世
建立1528年

柔佛苏丹馬來語Sultan Johor)是马来西亚柔佛州内世袭的最高统治者。

以往,苏丹拥有至高的统治权力,并有一位宰相辅助。如今,宰相的职务则由州务大臣取代。

柔佛苏丹的官方称号是“Duli Yang Maha Mulia Sultan dan Yang di-Pertuan bagi Negeri dan Jajahan Takluk Johor Darul Takzim”(柔佛尊嚴之邦及其領土之蘇丹和元首陛下)。

《柔佛憲法》規範下

根据柔佛宪法,“拉惹”是用来指管理柔佛州政府,其所有殖民地和地区的统治者[1]

被委任的柔佛苏丹必须为巫族,拥有现今柔佛皇室血脉(天猛公王朝)并且是伊斯兰教徒。这些条规也适用于柔佛王室继承者身上。

王位继承

根据柔佛宪法,被委任的统治者,应为苏丹阿布·巴卡的后裔。此条文还强调,被委任的统治者如果不是他的后裔,而他仍有其他符合成为统治者资格的后裔,则这位统治者则不被承认、不能成为苏丹。若他的后裔虽然存在,却拥有较大的缺陷(有精神病失明)或者有伊斯兰法律中不良的习惯,则不符合成为统治者的资格,可以被豁免[1]

此条文还阐明,若没有苏丹阿布·巴卡的直属后裔符合成为统治者的资格,则应任命从天猛公伊布拉欣之后裔,即为苏丹阿布·巴卡的兄弟之后裔中符合资格者。如果两人的后裔中都没有符合资格者,则应任命天猛公阿都拉曼之后裔,即为天猛公依布拉欣的兄弟之后裔中符合资格者。每个统治者继承人应与当时统治者拥有确凿的血缘关系,并且是受大家承认的[1]

如果上述三人的后裔中,都没有符合成为统治者资格者,柔佛宪法就赋予政府和柔佛皇家理事会权力,任命非皇室血统者成为统治者。此位新统治者,必须是一位巫族男性穆斯林、成年的柔佛州州民、拥有自由身份而非奴隶阶级、行为举止良好、以及拥有广泛的知识、擅于写作和阅读[1]

通常在统治者驾崩前,他会先委任好继承者。根据宪法,最适合成为王储的是柔佛苏丹的长子[1]。他的官方称号为柔佛王储(馬來語Tunku Mahkota Johor),此称号仅可让唯一的王储使用,纵使是其他非继承者的王子也不能使用[1]。然而,柔佛苏丹有权从他的儿子中任命继承者,若他认为长子不符合成为继承者的资格,他也可以选择其他的王子成为继承者。

若继承者在统治者驾崩后,登基时未满21岁(根据伊斯兰历計算),皇家理事会则需要委派一名大臣攝政,无论该攝政王是否为皇室成員。攝政王将管理國家直到统治者成年为止。如果还未成年的统治者或攝政王本身违反了法律,则该攝政王可被撤职或取代[1]

历任柔佛苏丹

顺序 名字 任期开始 任期结束
马六甲苏丹王朝
1 苏丹马末·沙 1511年 1528年
2 苏丹阿拉乌丁·利亚·沙二世(拉惹阿里) 1528年 1564年
3 苏丹慕查法沙二世 1564年 1579年
4 苏丹阿都·查理·沙一世 1579年 1580年
5 苏丹阿里·加拉·阿都·查理·沙二世(拉惹乌马) 1581年 1597年
6 苏丹阿拉乌丁·利亚·沙三世(拉惹满速) 1597年 1615年
7 苏丹阿都·玛雅·沙(拉惹邦苏) 1615年 1623年
8 苏丹阿都拉·查理·沙三世(拉惹部江) 1623年 1677年
9 苏丹依布拉欣·沙 1677年 1685年
10 苏丹马末·沙一世 1685年 1699年
柔佛宰相王朝
11 苏丹阿都·查理四世(宰相阿都·查理) 1699年 1720年
小王 Raja Kechil
12 苏丹阿都·查理·拉麻·沙 1718年 1722年
柔佛宰相王朝(后裔)
13 苏丹苏莱曼·巴杜·亚南·沙 1722年 1760年
14 苏丹阿都·查理·姆阿展·沙 1760年 1761年
15 苏丹阿末·里亚·沙 1761年 1761年
16 苏丹马末·沙三世 1761年 1812年
17 苏丹阿都·拉曼·姆阿展·沙 1812年 1819年
18 苏丹胡赛因·沙 1819年 1835年
19 苏丹阿里·依斯干达·沙 1835年 1877年
天猛公王朝
20 天猛公达因·依布拉欣 1855年3月10日 1862年1月31日
现代柔佛苏丹天猛公王朝后裔)
21 苏丹阿布·峇卡 1862年2月2日 1895年6月4日
22 苏丹易卜拉欣 1895年6月4日 1959年5月8日
23 苏丹依斯迈 1959年5月8日 1981年5月10日
24 苏丹马末·依斯干达 1981年5月11日 2010年1月22日
25 苏丹依布拉欣·依斯迈 2010年1月23日 现任

参考文献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895年柔佛政府机构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