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宪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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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宪法大纲》是晚清政府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一部法律文件,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政体,确认了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同时对君权进行了一些限制。《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1]

制定

清朝末年,国势渐衰弱,经过了義和團八国联军,清政府在列強干涉下开始實施「庚子新政」,派遣大臣前往海外考察列強實施憲政內容。慈禧太后根據清宗室载泽端方等五大臣的意見 开始进行改革,使其成为君主立宪政体的国家

1906年下诏预备立宪,成立宪政编查馆。后来由庆亲王奕劻等奏进,慈禧太后亲自裁定,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主要内容

宪法大纲的内容以1889年的《大日本帝國憲法》蓝本,删去了其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全文共23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

“君上大权”共14条,规定;“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本着这一精神,赋予了皇帝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或解散议院,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统率陸海军队、宣战议和、订立条约,派遣命名臣,宣布紧急戒严和以诏令限制臣民自由,以及司法审判等大权。与日本宪法所赋予天皇的权力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臣民权利义务”共9条。重点是纳税、当兵及遵守法律等义务。而权利自由则非常简单,只规定:在法律范围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事,准其自由,臣民非依法规定,不受逮捕监禁处罚;以及进行诉讼,专受司法机关审判等事项。

世界各国的宪法通常由:宪法的名称、序言、正文、修改程序和实施日期等四方面组成。而《钦定宪法大纲》则具备了:名称、正文、附录、实施日期,其结构是比较完整的。

内容條文

1908年8月27日頒發,刊「政治官報」1908年8月27日第301號第9-11頁,原文未加標點,遇君國則抬頭。今均改之。

  • 君上大權
  • 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
  • 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
  • 欽定頒行法律及發交議案之權。凡法律雖經議院議決,而未奉詔命批准頒佈者,不能見諸施行。
  • 召集、開閉、停展及解散議院之權。解散之時,即令國民重行選舉新議員,其被解散之舊議員,即與齊民無異,倘有抗違,量其情節以相當之法律處治。
  • 設官制祿及黜陟百司之權。用人之權,操之君上,而大臣輔弼之,議院不得干預。
  • 統率陸海軍及編定軍制之權。君上調遣全國軍隊,制定常備兵額,得以全權執行。凡一切軍事,皆非議院所得干預。
  • 宣戰、媾和、訂立條約及派遣使臣與認受使臣之權。國交之事,由君上親裁,不付議院議決。
  • 宣告戒嚴之權。當緊急時,得以詔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 爵賞及恩赦之權。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專。
  • 總攬司法權。委任審判衙門,遵欽定法律行之,不以詔令隨時更改。司法之權,操諸君上,審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 。不以詔令隨時更改者,案件關係至重,故必以已經欽定法律為準,免涉紛歧。
  • 發命令及使發命令之權。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議院協贊奏經欽定時,不以命令更改廢止。法律為君上實行司法權之用,命令為上實行行政權之用,兩權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廢法律。
  • 在議院閉會時,遇有緊急之事,得發代法律之詔令,並得以詔令籌措必需之財用。惟至次年會期,須交議院協議。
  • 皇室經費,應由君上制定常額,自國庫提支,議院不得置議。
  • 皇室大典,應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議定,議院不得干預。
  • 臣民權利義務,其細目當于憲法起草時酌定。
  • 臣民中有合於法律命令所定資格者,得為文武官吏及議員。
  • 臣民於法律範圍以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監禁、處罰。
  • 臣民可以請法官審判其呈訴之案件。
  • 臣民應專受法律所定審判衙門之審判。
  • 臣民之財產及居住,無故不加侵擾。
  •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納稅、當兵之義務。
  • 臣民現完之賦稅,非經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舊輸納。
  • 臣民有遵守國家法律之義務。

影响及评价

《钦定宪法大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政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不少的冲击。但其未给人民带来民主权利,只是使君权宪法化,因而激起朝野的不满,立宪派也大失所望。梁启超认为:这个宪法大纲是“吐饰耳目,敷衍门面”[2]

它与旧有的传统法典不同,打破了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普通法律之外,规定了国家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註釋

  1. ^ 文化/教育,"《钦定宪法大纲》"[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百科全书价值中国网,:2006-08-16.
  2. ^ 《辛亥革命》第四册

參考文獻

相关条目

参见

先前文件:

(参见立宪运动
清朝宪法性文件
1908年8月27日—1911年11月3日
后继文件: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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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