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社群、大区和语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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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時的大區、社群及語言區域邊界
  荷兰语
 
  法语
  德语
 
  法語及荷蘭語
社群:   大區:
弗拉芒社群   弗拉芒大区
弗拉芒社群法语社群   布鲁塞尔首都大区
法语社群   瓦隆大区
德语社群   瓦隆大区

比利時是聯邦制國家,全國分爲三個社群、三個大區及四個语言区法语Régions linguistiques de Belgique

1962年,比利時通過法律首創語言區。1970年語言區的劃分被納入憲法。[1]

歷史

比利時於1830年獨立時,是兩院制國家並且當時國家的唯一行政語言是法語。荷蘭語及德語要在之後才逐漸被承認爲官方語言。比利時的四個語言區(法語、荷蘭語、德語及布魯塞爾雙語區)於1962年設立。比利時複雜的聯邦制度分別代表弗拉芒人及瓦隆人對聯邦政府的不同訴求:

對於弗拉芒人而言,他們希望聯邦政府能夠賦予其文化自治的權力,於是隨着20世紀下本葉的各項改革,比利時亦設立三個社群:弗拉芒社群法語社群德語社群,且各社群獲得了文化、語言、教育及個人事務(例如健康及社會協助)等方面的控制權。

而對於瓦隆人而言,他們更希望聯邦政府能夠賦予其政治及經濟方面的自治權,因此比利時建立了三個大區(弗拉芒大區瓦隆大区布鲁塞尔首都大区)以賦予各大區政府對應的權利。

1970年至2014年期間,比利時經歷六次國家改革, 最終將比利時從獨立初期的兩院制中央集權制國家轉變爲擁有複雜地方政治體系的聯邦制國家。

概述

国家 1  比利時
语言区法语Régions linguistiques de Belgique 4 荷兰语 双语 法语 德语
社群 3  弗拉芒社群  法語社群  德語社群
大区 3  弗拉芒大区  布鲁塞尔首都大区  瓦隆大区
10  西法蘭德斯省  東法蘭德斯省  安特衛普省  林堡省  弗拉芒布拉班特省  瓦隆布拉班特省  埃諾省  盧森堡省  那慕爾省  列日省
43 8 6 3 3 2 布鲁塞尔首都区 尼韦勒区 7 5 3 4
市镇 581 64 60 69 42 65 19 27 69 44 38 75 9

比利時地方組織

比利時的地方政府共分爲三類:

所有的地方政府皆有自己的地理邊界,但是語言區並無專屬的政府機構,其事務由社群政府負責。

各地方政府的官方語言由其位置上所屬的語言區所決定,詳見下表:

民衆可用以下語言獲取公共服務 社群 大區 聯邦政府
弗拉芒語社群[a] 法語社群 德語社群 弗拉芒大區[a] 瓦隆大區 布魯塞爾

首都大區

荷蘭語 法語 德語
荷蘭語區域 12個市鎮
法語區域 4個市鎮 2個市鎮
首都布魯塞爾

法語-荷蘭語雙語區域

德語區域 9個市鎮
根據比利時法律,全國有27個市鎮的居民可向當地“语言便利市镇”以自己的母語獲取公共服務。該類市鎮僅存在於弗拉芒大區、瓦隆大區、及布魯塞爾首都大區之間的邊境附近。另外,瓦隆大區內靠近德語社群邊界的地區亦有兩個市鎮提供雙語服務。

比利時的地方政府設立原本可使該國存在多達七對互相獨立的議會和政府(三個大區+三個社群+聯邦政府),但最後荷蘭語的代表政客決定將弗拉芒大區和弗拉芒語社群合併,因此弗拉芒區域實際上僅擁有一個政府及一個議會,共同行使大區和社群所擁有的權限[2],但來自首都的荷蘭語代表議員並無權在弗拉芒議會中有關大區事宜的議題中投票。而瓦隆大區及法語社區並無合併,因此依然保留各自的議會和政府。法語社群議會的成員由瓦隆大區及首都大區中的講法語議員產生,並且瓦隆地區的官員亦經常會在法語社群中任職。

聯邦及地方各政府組織

  • 眾議院:比利時眾議院共有150名議員,分別從三個大區中選出。眾議院與參議院一共組成比利時聯邦議會,掌控比聯邦層面的立法權力。同時,眾議院亦掌握部分並無下放予大區和社群政府的權力,例如司法、內政、國防及國家安全等。
  • 參議院:比利時參議院共有60名議員。當中50名爲聯邦議員,另外10名爲增選議員,由50名聯邦議員提名(6名爲荷蘭語人士,4名爲法語人士)。50名議員中:
    • 29名由弗拉芒大區議會議會、及首都大區議會的荷蘭語議員中產生;
    • 10名由法語社群議員中產生。
    • 8名由瓦隆大區議員中產生;
    • 2名由首都區的法語議員中產生;
    • 1名由德語社群議員中產生
  • 弗拉芒議會:弗拉芒議會共有124名議員,其中118名從五個弗拉芒省份選出,6名從布魯塞爾選出。弗拉芒議會擁有五個弗拉芒省份的大區及社群權力,同時亦擁有布魯塞爾中關於荷蘭語人口的社群權力;
  • 瓦隆大區議會:瓦隆大區議會由75名成員,分別在5個瓦隆省份中選出;
  • 布魯塞爾首都大區議會:大區議會共有89名議員,72名爲法語人士,17名爲荷蘭語人士。大區議會在首都19個市鎮中行使大區權力。該89名議員同時又組成“共同社群委員會”,負責管理首都大區的醫療健康及社會救助事務;
  • 法語社群議會:法語社群議會共有94名議員,其中75名由瓦隆大區議會中選出,另外19名由首都大區議會的法語議員中選出;瓦隆大區五個省份(除東部與德國接壤的9個德語市鎮)及布魯塞爾中法語人口的社群事務由法語社群議會負責;
  • 德語社群議會:德語社群議會有25名議員,由9個德語市鎮中選出,並負責該9個市鎮的社群事務;
  • 法語社群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布魯塞爾大區議會中的72名法語議員組成。委員會獲法語社群議會授權,負責首都法語人口的社群事務;
  • 弗拉芒語社群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布魯塞爾大區議會中的17名荷蘭語議員組成。委員會獲弗拉芒語社群議會授權,負責首都荷蘭語人口的社群事務;

職權劃分

聯邦政府行使以下權力:司法、國防、聯邦警察、社會安全、公共債務及其他公共財政、核能源、國營企業(包括比利時國家鐵路以及比利時郵政)。聯邦政府同時負責執行歐盟北約的政策和部署,控制一大部分的公衆健康、內政及外交事務。[3]

社群政府則只是負責語言區內的文化(包括傳媒)、教育及語言事務。但是亦負責一些本身與語言並無太大關係,但又直接關乎公民個人的事務,例如健康政策(醫療及疾病預防)及對個人的社會援助(例如青少年保護、社會福利、家庭救助及移民協助服務等)。[4]

而大區政府則負責其境內範圍相當寬廣的一系列事務,包括經濟、就業、農業、水利政策、住房、公共建設、能源、運輸、環境、城市規劃、自然保護、信用體系、外貿等。大區政府監管其所屬省份、市鎮及社區的公用事業。

在某些領域,可能會出現各級政府分別負責不同方向的情況。以教育事務爲例,社群政府並無權決定必修學科、以及獲得學位的最低要求等,這些事務由聯邦政府所控制。[5]但每級政府都能夠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負責某些國際關係及科學研究方面的事務。

眾議院 弗拉芒議會 瓦隆議會 首都議會 法語議會 德語議會 法語社群委員會
移民融入
家庭政策及福利(包括兒童福利)
社會公平
教育
培訓
文化、體育及青年
健康
旅遊
媒體
貧困政策
城市規劃
自然與環境
公共建設
就業
經濟
農業及漁業
能源
住房
不可動遺產:

遺蹟及地貌

地方政府
科學與創新
司法 [註 1] [註 1] [註 1] [註 1]
內政及國家安全 [註 2]
外交 [註 3]
國防
國際關係/發展合作
稅法
交通、運輸及流動 [註 4]
工業及知識產權
社會安全(不包含兒童福利)
  1. ^ 1.0 1.1 1.2 1.3 擁有青少年審判方面的絕對權、其負責各領域的訴訟政策、法律援助
  2. ^ 包括邊防、移民和警察
  3. ^ 包括外交及領事關係、特權與豁免條款、海洋法
  4. ^ 擁有航空、航海、鐵路及駕駛執照的最高權力

社群

社群 弗拉芒社群 法語社群 德語社群
荷蘭語 Vlaamse Gemeenschap Franse Gemeenschap Duitstalige Gemeenschap
法语 Communauté flamande Communauté française Communauté germanophone
德语 Flämische Gemeinschaft Französische Gemeinschaft Deutschsprachige Gemeinschaft
地圖
旗幟
首府 布魯塞爾 布魯塞爾 奥伊彭
首長 Yves Leterme Marie Arena Karl-Heinz Lambertz
政府網站 www.flanders.be www.cfwb.be www.dglive.be

大區

大區 弗拉芒大區 瓦隆大區 布魯塞爾首都大區
荷蘭語 Vlaams gewest Waals gewest Brussels Hoofdstedelijk Gewest
法語 Région Flamande Région Walonne Région Capitale Bruxelles
德語 Flämische Region Wallonische Region Hauptstadtregion Brüssel
地圖
旗幟
首府 安特衛普
布魯塞爾(雖然不受大區政府管理)
那慕尔 布魯塞爾
ISO 3166-2 BE-VLG BE-WAL BE-BRU
面積(平方公里) 13,522 16,844 161
人口 6,043,161 3,358,560 1,006,749
首長 Kris Peeters Rudy Demotte Charles Picqué
政府網站 www.flanders.be www.wallonie.be www.brussels.irisnet.be

省份

布魯塞爾首都大區

布魯塞爾首都大區並無省份的劃分,省的功能幾乎被大區政府取代。

弗拉芒大區

省份 安特衛普省 林堡省 弗拉芒布拉班特省 东佛兰德省 西佛兰德省
荷兰語 Antwerpen Limburg Vlaams Brabant Oost-Vlaanderen West-Vlaanderen
法語 Anvers Limbourg Brabant flamand Flandre orientale Flandre occidentale
地圖
旗幟
ISO 3166-2 BE-VAN BE-VLI BE-VBR BE-VOV BE-VWV
面積(平方公里) 2,860 2,414 2,106 2,991 3,151
區劃 3區70市鎮
3區44市鎮
2區65市鎮
6區65市鎮
8區64市鎮
治所 安特卫普 哈瑟尔特 鲁汶 根特 布魯日
人口 1,682,683 805,786 1,037,786 1,389,199 1,130,040
省長 Camille Paulus Steve Stevaert Lodewijk De Witte André Denys Paul Breyne
政府網站 www.provant.be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www.limburg.be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www.vlaamsbrabant.be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www.oost-vlaanderen.be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www.west-vlaanderen.be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瓦隆大區

省份 瓦隆布拉班特省 埃诺省 列日省 盧森堡省 那慕尔省
法語 Brabant wallon Hainaut Liège Luxembourg Namur
德語 Wallonisch-Brabant Hennegau Lüttich Luxemburg Namur
地圖
旗幟
ISO 3166-2 BE-WBR BE-WHT BE-WLG BE-WLX BE-WNA
面積(平方公里) 1,093 3,786 3,862 4,443 3,666
區劃 1區27市鎮
7區69市鎮
4區84市鎮
5區44市鎮
3區38市鎮
治所 瓦夫爾 蒙斯 列日 阿爾隆 那慕尔
人口 364,722 1,286,275 1,034,024 256,004 455,863
省長 Emmanuel Hendrickx Claude Durieux Michel Foret Bernard Caprasse Armand Dalem
政府網站 www.brabantwallon.be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www.hainaut.be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www.prov-liege.be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www.province.luxembourg.be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www.province.namur.be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註釋

  1. ^ 1.0 1.1 The Constitution set out seven institutions each of which can have a parliament, government and administration. In fact there are only six such bodies because the Flemish Region merged into the Flemish Community. This single Flemish body thus exercises powers about Community matters in the bilingual area of Brussels-Capital and in the Dutch language area, and about Regional matters only in the latter.

参考文献

  1. ^ Als goede buren– Vlaanderen en de taalwetgeving– Taalgrens en taalgebieden. Vlaanderen.be. [2007-07-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1-11) (荷兰语). 
  2. ^ Politics — State structure. Flanders.be. Flemish Government. [2007-05-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9-27). 
  3. ^ The Federal Government's Powers. .be Portal. Belgian Federal Government. [2007-05-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9-30). 
  4. ^ The Communities. .be Portal. Belgian Federal Government. [2007-05-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9-30). 
  5. ^ The Federal Government's Powers. .be Portal. Belgian Federal Government. [2007-05-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9-30).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