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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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犯罪未遂
大陸法系刑法
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結果
主觀要件(故意 · 過失 · 意圖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不能犯 · 继续犯 · 狀態犯德语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 自救行為

罪責(有責性)-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衛
法律認識錯誤德语Verbotsirrtum · 許可認識錯誤德语Erlaubnisirrtum

參與論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德语Absorptionsprinzip

實質競合德语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 连续犯
加重原則德语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則德语Kumulationsprinzip

-法條競合-

特別規定德语Lex specialis · 輔助規定 · 吸收犯
牵连犯

刑罰論
法定刑日语法定刑

死刑

無期徒刑 · 死刑缓期执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沒收
罰金 · 科料(小额刑罚)

褫奪公權 · 剥夺政治权利

處斷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数罪并罚
易科罰金 · 缓刑
假釋 · 减刑

保安處分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终身禁业
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其他學說
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 · 精神障碍

犯罪客體

法益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 過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結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二階層論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1]

构成要件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着手: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

  • 主观说认为,当犯罪行为人的危险性格或者犯罪故意被确认无疑时,便是着手该说是以行为人的主观心意为着眼点的。
  • 形式客观说认为,当犯罪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时,就是着手。该说是以犯罪行为的形式客观事实为着眼点的。
  • 实质客观说认为,当犯罪行为人开始实施具有发生犯罪结果的现实危险时,就是着手。该说是以犯罪结果的客观危险为着眼点的。
  • 折中说认为,要主客观相结合进行判断,行为已确定表明了犯罪意图,此行为继续实施能直接引起危害结果发生才算着手。

判断某行为是否进入着手,可以视具体案情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一是看此行为是否能直接引起危害结果发生;二是看该行为能否表现行为人犯罪的意图;三是看行为人是否直接接触或接近了犯罪对象或被害人;四是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所准备的工具和条件。

犯罪未能得逞

其一,行为人的犯罪意图未能实现或犯罪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其二,其刑法含义应当有所限定,即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应当限定于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范畴内。

未能得逞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分类

以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

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否实行终了以行为人是否实施完自己想实施的行为为准,但如果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已经齐备了犯罪构成要件,也属于实行终了。

以犯罪行为实际是否能完成为标准

分为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分为工具不能犯、手段不能犯和对象不能犯。

另外,刑法中有一些罪,只有未遂犯,不可能有既遂犯;例如內亂罪,以刑法學的笑話來解釋:「內亂罪的既遂犯就會成為國父。」

立法例

 中国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

參考資料

  1. ^ 张明楷. 《刑法学》. 法律出版社. 2021. ISBN 9787519758011.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