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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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府是中国古代的地方职官名,是行政區的地方官。原稱“知府事”,是指有其他官職者,臨時兼任此府的長官。据古代正史职官志(百官志)记载,唐朝时已有相近的权变做法,宋朝时正式设立州府级地方长官“知府事”,明朝时才最后有了以“知府”为名的地方官职。以職級論,明、清專職知府一般為正四品或從四品,約相當於省轄市地級市正職。

由於好古,士人經常雅稱知府為太守郡守明府府公府君使君府尊太尊黃堂五馬等。

簡介

从唐朝开始即有以其他官职兼“知府事”或“权知府事”的做法,但“知府事”还不是正式的官职名称,而且管辖范围与后来的州府可能有很大差别。五代因循唐制不变,也有类似做法。到了宋代,在设立地方长官,府的地方长官全稱为知某府軍府事,簡稱知府事知府,以文臣本官朝官以上和武臣本官刺史以上充任。宋朝的知府事執掌府的戶口、賦稅、錢穀、獄訟,具体权力因不同的州府而稍有差异。因为各地有特殊情形,知府事一般还会兼领其他的官职,因而边境州府的知府在军事和政事上的权力可能大于一般州府。元朝废府设,路一级的地方长官为达鲁花赤,只在散府设有“知府”的官职,是达鲁花赤的属官之一。明朝大致恢复宋制,而且正式把官职名改为知府,清朝沿袭明制,没有大的变化。清朝為從四品,印信称为“印”(而非道员的长方形“关防”),方二寸五分,厚六分。1912年民國建立,废府一级行政区划,1949年以后正式制度上并无恢复府级政区,但在省下有专区或地区行政公署及相应的党委,公署长官为专员,专区或地区的行政范围与明清的府大致相当。1980年代以后,专区或地区陆续废止,所辖区域改由该区域的市代省管辖,因而现在统称的地级市市委书记(或市长)大致相当于明清的知府或直隶州知州。而县级市书记(市长)大致相当于明清时散州知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