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名之同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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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名之同意案,是由中華民國立法院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五條,對總統提名的行政院院長人選投票行使同意權。1948年至1997年間,所有行政院院長人選均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後任命。1997年第四次《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取消行政院院長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規定,此後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提名不再行使同意權。

概述

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實踐中,總統以咨文向立法院提名行政院院長人選,立法院進行投票,以同意票超過半數為同意,總統在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行政院院長。本項規定意味著行政院院長需獲得立法院多數立法委員支持,加之憲法第五十七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規定,體現憲法在制定之初實際遵循內閣制精神。

1948年5月,總統蔣中正提名翁文灝為行政院院長並獲立法院同意,為行憲後立法院首次對行政院院長提名行使同意權。至1996年2月,立法院總共對總統提名的行政院院長行使同意權16次,其中蔣中正提名7次、代總統李宗仁提名3次、蔣經國提名2次、李登輝提名4次;按立法院屆次統計,第一屆立法院行使同意權14次,第二屆第三屆立法院各行使1次;按集會地點統計,立法院於南京行使前3次同意權,後於廣州行使2次(其中1次不同意),之後11次同意權均於政府遷臺後在臺北市行使。[1]除李宗仁提名居正之同意案未獲通過以外,其餘提名均獲得過半數通過。所有被提名人均為中國國民黨籍。

歷次同意案情況

總統任次 提名人 被提名人 被提名人政黨 立法院屆次 參與表決之立法委員選出年分 表決日 同意票 不同意票 結果 被提名人就職日
第一任 蔣中正 翁文灝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第一屆 1948年 1948年5月24日 489 94 同意[2] 1948年5月29日
孫科 1948年11月26日 228 44 同意[3] 1948年12月23日
李宗仁
(代理)
何應欽 1949年3月12日 209 30 同意[4] 1949年3月24日
居正 1949年5月31日 151 143 不同意
[註 1][5]
閻錫山 1949年6月3日 254 56 同意[6] 1949年6月13日
蔣中正 陳誠 1950年3月8日 306 70 同意[7] 1950年3月15日
第二任 俞鴻鈞 1954年5月25日 360 87 同意[8] 1954年6月1日
陳誠[註 2] 1958年7月4日 364 79 同意[9] 1958年7月15日
第三任 嚴家淦[註 3] 1963年12月10日 365 50 同意[10] 1963年12月16日
第五任 蔣經國 1948年、1969年 1972年5月26日 381 13 同意[11] 1972年6月1日
第六任 蔣經國 孫運璿 1948年、1969年、1975年 1978年5月26日 329 12 同意[12] 1978年6月1日
第七任 俞國華 1948年、1969年、1983年 1984年5月25日 307 18 同意[13] 1984年6月1日
李登輝 李煥 1948年、1969年、1986年 1989年5月30日 217 24 同意[14] 1989年6月1日
第八任 郝柏村 1948年、1969年、1989年 1990年5月29日 186 27 同意[15] 1990年6月1日
連戰[註 4] 第二屆 1992年 1993年2月23日 109 33 同意[16] 1993年2月27日
連戰[註 5] 第三屆 1995年 1996年2月23日 85 77 同意[17] 1996年2月24日

同意權之取消

1997年7月國民大會通過的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立法院對於行政院院長提名之同意權就此取消,總統得以直接任命行政院院長;同時,賦予立法院倒閣權與總統被動解散立法院之權,標誌中央政府體制實質邁向雙首長制。同年9月,總統李登輝依據此項規定任命蕭萬長為行政院院長。連戰成為目前為止最後一位依據憲法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的行政院院長。

注釋

  1. ^ 本次表決,出席表決之立法委員為303人,按出席人數計算,同意票未過半,故同意案未獲通過。
  2. ^ 陳誠於1960年5月第三任總統就職時循慣例呈請辭職,未獲總統蔣中正批准,繼續留任。渠於1958年7月至1963年12月間兼任副總統以及行政院院長。
  3. ^ 嚴家淦於1966年5月第四任總統就職時循慣例呈請辭職,未獲總統蔣中正批准,繼續留任。渠於1966年5月至1972年5月間兼任副總統以及行政院院長。
  4. ^ 連戰於1996年2月第三屆立法委員就職後,為表示行政院依憲法對立法院負責而呈請辭職,獲總統李登輝批准並再次提名為行政院院長。
  5. ^ 連戰於1996年5月第九任總統就職時循慣例呈請辭職,未獲總統李登輝批准,繼續留任。渠於1996年5月至1997年8月間兼任副總統以及行政院院長。

參考資料

  1. ^ 同意權行使案. 立法院議政博物館.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20). 
  2. ^ 蕭良章、趙振績.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一九四八)一至六月份. 國史館. 1993-11: 771-772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14). 
  3. ^ 蕭良章、趙振績.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一九四八)七至十二月份. 國史館. 1995-10: 895-896 [2022-06-11]. ISBN 978801067247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14). 
  4. ^ 蕭良章、梁惠錦.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九四九)一至六月份. 國史館. 1996-02: 353-354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23). 
  5. ^ 蕭良章、梁惠錦.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九四九)一至六月份. 國史館. 1996-02: 664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23). 周萬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逐條釋論. 五南. 2019-12: 189. ISBN 9789577637864. 
  6. ^ 蕭良章、梁惠錦.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九四九)一至六月份. 國史館. 1996-02: 670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23). 
  7. ^ 蕭良章、葉忠鉅.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中華民國三十九年(一九五〇)一至三月份. 國史館. 1994-12: 542-543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14). 
  8. ^ 總統提名俞鴻鈞為行政院長同意案. 立法院議政博物館.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9. ^ 總統提名陳誠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 立法院議政博物館.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10. ^ 總統提名嚴家淦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 立法院議政博物館.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11. ^ 總統提名蔣經國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 立法院議政博物館.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12. ^ 總統提名孫運璿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 立法院議政博物館.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13. ^ 總統提名俞國華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 立法院議政博物館.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14. ^ 總統提名李煥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 立法院議政博物館.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15. ^ 總統提名郝柏村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 立法院議政博物館.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16. ^ 總統提名連戰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1993/2/19). 立法院議政博物館.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7). 
  17. ^ 總統提名連戰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1996/2/23). 立法院議政博物館. [2022-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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