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鸣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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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鸣曲義大利語sonata)是樂器音乐的写作方式之一。在古典音乐史上,此種曲式隨著各個樂派的風格不同,也有著不同的發展。奏鳴曲的曲式从古典樂派时期開始逐步發展完善,19世紀初,給各類樂器演奏的奏鳴曲大量出現,奏鳴曲儼然成為了西方古典音乐的主要表现方式。到了20世紀作曲家依然創作著給樂器演奏的奏鳴曲,但相較於古典樂派以及浪漫樂派時期,20世紀的奏鳴曲在曲式方面已有了不同的面貌。

小奏鸣曲(sonatine,或sonatina)則是指技术难度较为简单,或者規模較為短小的奏鸣曲作品。

辭源

源於「發出聲響」(拉丁語sonare)一詞。[1]

簡史

巴洛克時期

17世紀初,奏鳴曲是指為一或二件旋律樂器,以及一個數字低音聲部而寫的樂器作品,也就是一種重奏曲。以人數規模來說,巴洛克時期的奏鳴曲主要有兩種:

  • 獨奏奏鳴曲(solo sonata)
  • 三重奏鳴曲(trio sonata)是巴洛克時期相當流行的室內樂形式:音域相似的兩個上聲部(通常是兩把小提琴),加上一個数字低音聲部作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巴洛克的數字低音聲部可由多人同時演奏(鍵琴、大提琴、低音管等),因此,所謂的「三重」實際上參與演奏的人數經常並非三人。[2]

巴洛克初期的奏鳴曲,可由單一乐章或是多乐章而組成,當時所謂的「乐章」其實未有固定的排列順序及形式,奏鳴曲的各樂章可自由的跟舞曲混合。17世纪中開始,奏鳴曲可供不同場合使用之需,而分為:

  • 教會奏鳴曲(sonata da chiesa)的風格較嚴謹,大多是由注重對位法的樂章而組成。這類奏鳴曲的排列順序較有規範,例如以四個樂章而言,其速度呈慢-快-慢-快之對比。[註 1]到了科雷利時期,更是奠定了教會奏鳴曲的排列順序。
  • 室內奏鳴曲(sonata da camera)相較前者,不論風格和曲式都自由許多。室內奏鳴曲的樂章數目及順序皆不固定,不過在樂章與樂章之間也有相當程度的速度對比。[3]

再以樂器的觀點來看,小提琴在巴洛克初期是最被看重的一種旋律樂器,因此當時有大量的鍵琴-小提琴奏鳴曲出現。隨著鍵琴的興衰、鋼琴的崛起,在這類作品中鍵盤與小提琴的占比一直受到學界關注、討論。[註 2]除此之外,更有無伴奏的小提琴奏鳴曲存在,其中最著名者當屬巴赫六首小提琴無伴奏奏鳴曲與組曲。至於鍵盤樂器方面,早期的鍵盤樂器奏鳴曲數量並不多,一直到巴洛克盛期,由多梅尼科·斯卡拉蒂寫下數百首單樂章的鍵盤奏鳴曲之後,此類奏鳴曲才躍升為主流。[2]

古典時期

啟蒙運動的影響,古典樂派的音樂無論是在創作風格或是技巧上,都和巴洛克音樂形成了強烈的對比。此時期的音樂家更傾向於運用簡明的曲式從事創作,曲式的結構與規則也在古典時期漸漸確立成形。音樂理論家舒茲德语Johann Abraham Peter Schulz在其著述《音樂概論》(Allgemeine Theorie der schönen Künste)當中提及:

奏鳴曲,是由兩個、三個、或四個連貫,但不同特色的樂章所組成的一首器樂曲;有一個或更多曲調部分,每個曲調部分則只由一位彈奏。[4]

承上,以三或四個樂章來看,各樂章有以下的特性:

  1. 第一樂章:快板,且採用「奏鳴曲式」,調性則是樂曲的主調。
  2. 第二樂章:通常是慢板,和第一樂章形成對照。曲式並無一定,可以是二段式(體)、三段式(體)、或者是變奏曲等。
  3. 第三樂章:如果樂曲由三個樂章組成,第三樂章會有終章的氣勢。在古典主義時期,特別是海頓、莫扎特與貝多芬等人的奏鳴曲作品,三樂章者占絕對的多數。[5]若作品有四個樂章,則第三樂章多為較輕鬆的小步舞曲(minuet)或是詼諧曲(scherzo)樂章,這兩種曲式都是三段式(體),速度通常是中等到快速的範圍內。
  4. 第四樂章:具備終結全曲的氣勢,必須能和第一乐章互相呼應,作曲家偶爾會採用「奏鸣曲式」或是生動活潑的「輪旋奏鳴曲式」創作。

除了少數例外作品外,上述的曲式結構在18世紀後期漸漸固定下來,舉如海頓克莱门蒂莫扎特以及貝多芬等人的多樂章作品,均採用此格式創作。[2]後人可由罗曼·罗兰之言一窺奏鳴曲的當代風格:

當時的藝術家首先要使聽眾對一個樂曲的每一部分都感興趣,而不為單獨的任何部分著迷。(所以特別重視均衡。)第一樂章Allegro的美的樂章,特別在於明白,均衡,和有規律:不同的樂旨總是對比的,每個樂旨總在規定的地方出現,它們的發展在典雅的形式中進行。第二樂章Andante,則來撫慰一下聽眾微妙精鍊的感覺,使全曲有些優美柔和的點綴;然而一切劇烈的表情是給莊嚴穩重的Menuet擋住去路,最後再來一個天真的Rondo,用機械式的復奏和輕盈的愛嬌,使聽的人不致把藝術當真,而明白那不過是一場遊戲。[6]

克莱门蒂作品2的六首鋼琴奏鳴曲是第一部真正的钢琴奏鸣曲作品。[來源請求]

浪漫時期

浪漫時期的奏鳴曲大多數仍保留四樂章形式,但各樂章的長度明顯增加了許多。在曲式方面,古典樂派曲式結構仍被採用,但是大多數人僅約略遵循曲式的規範,有的作曲家將曲式的結構完全拓展開來,有的作曲家則省略部分結構。[2]

註釋

  1. ^ 這類規則後來漸漸發展成為所謂「法國風格」序曲(sinfonia)。
  2. ^ 巴洛克時期是弦樂器高度發展的年代,奏鳴曲即使有鍵盤樂器的加入,仍無法動搖小提琴的地位。到了莫扎特的時代,他的「小提琴奏鳴曲」則是以鍵盤(鍵琴、古鋼琴)占了絕對優勢,小提琴在多數時間只是助奏,或者重複鍵盤右手高音的旋律。然而坊間為求方便,仍將這類作品稱為小提琴奏鳴曲,此種情節不在少數。在貝多芬的年代,小提琴方又漸在作品中取得較可觀的比重。

參考資料

參照
  1. ^ 陳沁紅 2001,第26頁。
  2. ^ 2.0 2.1 2.2 2.3 音樂史與欣賞:楊沛仁著,2001年,初版,美樂出版社。
  3. ^ Reclams Kammermusikführer:Arnold Werner-Jensen等著, 1997年, 12版, Reclam出版社.
  4. ^ 陳沁紅 2001,第27頁。
  5. ^ 陳沁紅 2001,第31頁。
  6. ^ 陳沁紅 2001,第39頁。
文獻
  • 陳沁紅. 貝多芬小提琴奏鳴曲研究. 台北市: 全音樂譜出版社. 2001.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