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民旅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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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民旅行證樣本
纽西兰难民旅行证件
发给中国难民的新西兰难民旅行证件的生物数据页

難民旅行證(又名1951年公約旅行證日內瓦護照, 英语:Refugee travel document)是由難民常居國政府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簽發給境内的外国难民的旅行證件。難民們通常無法從他們的國籍所在國(他們尋求庇護的國家)獲得護照,因此需要該旅行證來進行國際旅行。

145個簽署1951年7月28日联合国《難民地位公約》第28条及1967年1月31日《难民地位议定书》的國家有義務向合法居住在其領土的難民們簽發該旅行證。[1]

難民旅行證是類似護照的本子。其封面上寫有英語「Travel Document」和法語「Titres de Voyage」,通常亦有簽發國所使用的語言,以及公約的簽署日期(1951年7月28日)。旅行证必须有持证人签名方为有效。难民旅行证的有效地区一般为世界各国,或由发证机关视需要限定的地区;有效期由发证机关根据持证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一年或两年。

持证人如欲前往发证国之外旅行,必须事先办妥前往或途经国家的签证。但是,欧洲委员会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瑞典爱尔兰瑞士根据1959年4月20日关于取消难民签证的欧洲协定的规定,同意缔约国一方境内的难民持有效难民旅行证前往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访问不超过三个月者免办签证,超过三个月或要求多次入境者仍需办理签证。

持证人如获准在第三国居留,原发证国所发的旅行证即告失效,持证人如想再到别国旅行,必须按规定申请并领取新居留国的旅行证。发证国一般允许持证人在旅行证的有效期内或主管机关签注的期限内无须另申请签证即可返回发证国。持证人无权享有发证国的领事保护,也不免除遵守发证国关于外国国民居留和入出境等项规定。

持证人如果从国籍国政府取得本国护照,则所持的旅行证即告失效,并须将此证缴回原发证机关。

各國簽發給難民們的旅行證件

加拿大難民旅行證
英國難民旅行證(由內政部發出)
愛爾蘭難民旅行證

參見

非公民旅行證件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