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1948年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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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1948年中華民國監察委員選舉中華民國的國會議員選舉,全國各地分別於1947年(民國36年)12月7日至1948年(民國37年)1月10日間舉行。依照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監察院監察委員由各省級議會間接選舉產生;而非如相近時間舉行的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第一屆立法委員選舉由人民直接选举

本次選舉選出的第一屆監察委員於1948年(民國37年)在南京市第一次集會後,因中華民國政府第二次国共内战失利而隨之遷臺。而後第一屆監察院做為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全中國之「法統」,於遷臺後不斷延長其任期,型成「萬年國會」,直到1991年(民國80年)年底退職,在任長達43年6個月餘。

背景

中華民國早期曾有過數次全國性的國會選舉,此時期的國會制度為包含參議院與眾議院的兩院制國會,其中參議院議員由各議會間接選舉選出,眾議院議員則由人民按各人口數直接选举產生。

1928年(民國17年)年底,中國國民黨主導的國民革命軍北伐完成,國民政府達成全中國名義上的統一後,即公佈施行《訓政綱領》,並成立監察院。但其時的監察委員並未直接選舉,而是由中國國民黨一黨領導的國民政府指派。

1947年(民國36年)1月1日,《中華民國憲法》公布,並定於同年12月25日開始施行。1947年4月,依据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國民政府改组容纳少数政党如中國青年黨中國民主社會黨参加,并开始部署行憲後的國會選舉。而中国共产党則因部份政治訴求在政治协商会议中未得到滿足,除了拒絕加入改組後的政府、抵制全國選舉外,並全面發起第二次国共内战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政府中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
名稱 機關性質 產生方式
國民大會 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國民大會代表及同等區域之人民直接选举產生
總統 國家元首 由國民大會代表間接選舉產生
立法院 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立法委員由各直轄市及同等區域之人民直接选举產生
監察院 國家最高監察機關 監察委員由各直轄市及同等區域之議會間接選舉產生

選務

監察委員選舉為間接選舉,由各議會、蒙古地方議會、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按照《中華民國憲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名額選出監察委員。[1]另外,依照憲法制定的《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監察委員依下述規定選出:

其中婦女保障名額為每省一人,直轄市、蒙古盟旗、西藏地方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區不設婦女保障名額。

選舉過程

第一屆監察委員應選名額為223人,全國則分為64個選舉區進行選舉(35、12直轄市西藏地方蒙古地方8個選區、僑居國外國民8個選區)。

1947年12月8日至1948年1月10日間,各地舉行監察委員選舉。東北之安東松江合江黑龍江嫩江興安六省及大連哈爾濱兩市,因被中國共產黨佔據而無法舉行選舉。而海外的第二至八各區,因情形特殊未能舉行選舉。[2]西藏亦只選出六人,尚缺二人。[2]

其餘29省,10直轄市,蒙古各盟旗與海外第一區,均選出監察委員。

當選人名單

第一屆監察委員的詳細當選人名單,於上述列表列出。

後續

1947年(民國36年)12月至1948年(民國37年)1月間選出的第一屆監察委員於6月5日自行集會於南京市,並選舉于右任院長劉哲副院長。並依照憲法,行使人事同意權通過了總統蔣中正提名的司法院考試院之人事。至1949年(民國38年)4月止,所選出之180名監察委員中報到者有178名。

1949年(民國38年)12月,中華民國政府第二次国共内战中之不利形勢,宣佈將政府遷往其甫於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後代表盟軍日本佔領領土臺灣的首府臺北市。進入1950年代後戰事漸歇,中國國民黨領導的中華民國政府中国共产党領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台灣海峽兩岸分治的格局型成。第一屆監察院亦隨政府遷移來臺,經統計所選出之180名監察委員中赴臺北市報到者共104人,勉強超過半數;另有不少監察委員因支持中国共产党而選擇留在中国大陆加入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權。

第一屆監察委員之任期原應於1954年6月屆滿。政府遷臺後,因實際控制領土縮小以及分治局勢的持久化,使憲法諸多規定產生窒礙難行之處。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中國國民黨控制的政府為了「法統」之象征,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1號解釋》[3]用內戰和戡亂等理由,使用「憲法有關中央民意代表之任期一律延長至大陸光復地區次第辦理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為止」等臨時條款條文,無限延續隨政府來臺的第一屆監察委員之任期,型成了「萬年國會」。後雖然有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舉行過有限度的增補選與增加名額選舉但做為監察院主體的第一屆代表並未改選。萬年國會一直延續到1990年代,第八任總統李登輝推行臺灣民主化而進行國會在臺灣全面改選為止。總計本次選出的代表任期自1948年(民國37年)6月5日起至1991年(民國80年)12月31日止,長達43年6個月餘。

相關選舉

行憲之前的國民政府沒有民選之國會機關,前次國會選舉可以上溯至北洋政府時期的國會,最後選舉為1918年的中華民國第二屆國會議員選舉(改選參議院議員與眾院議員)或1921年的第三屆國會議員選舉(僅改選眾議院議員)。其中,由省級議會選舉之監察院與當時國會之參議院地位較為類似。

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施行後,中央民意機關除了監察院之外,還有國民大會立法院。該兩機關也在行憲後辦理了第一屆選舉,見1947年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與1948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第一屆立法委員選舉)。

第一屆監察委員選舉結束後不久即因第二次国共内战而型成兩岸分治。後中華民國政府自由地區所辦理的1969年中華民國監察委員選舉(第一屆監察委員增選)可視為本次選舉的後續選舉。但之後由於1990年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監察院改為非議會機關,監察委員自第二屆起不再經由選舉選出,而是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監察院人事之同意權初屬國民大會,後改由立法院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成立後,類似的監察機關如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监察部等均非憲法內之國家機關;直到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後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其主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選舉。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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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董翔飛:《中華民國選舉概況(上冊)》(臺北:中央選舉委員會,1984年6月),第四章第一節,P.803
  2. ^ 2.0 2.1 董翔飛:《中華民國選舉概況(上冊)》(臺北:中央選舉委員會,1984年6月),第四章第一節,P.808
  3.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1號解釋. [2018-03-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1-28).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