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mplate talk:臺灣社會運動

页面内容不支持其他语言。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模板依照頁面品質評定標準无需评级。
本Template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台灣专题 (获评模板級不适用重要度
本Template属于台灣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台灣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模板级模板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Template无需评级。

模板太大

如果沒人有意見的話就要執行了喔。--ScoutT7留言2013年11月27日 (三) 18:30 (UTC)[回复]

請問ScoutT7,現在是連至不存在的頁面,能用嗎?--Jason924tw留言2013年11月30日 (六) 03:55 (UTC)[回复]
應盡快將紅聯處理掉,否則需將它改回原樣--Jason924tw留言2013年12月13日 (五) 17:26 (UTC)[回复]
為何?紅連就留待有心力的人去寫有何不可?--ScoutT7留言2013年12月13日 (五) 18:00 (UTC)[回复]
若標題為紅聯,會不方便連至某類別的條目。如無臺灣政治運動條目,看不到政治運動類的條目--Jason924tw留言2013年12月14日 (六) 01:36 (UTC)[回复]

主內容已移至子頁面

主內容已移至子頁面,沒問題吧?要保護頁面嗎?--Jason924tw留言2014年4月13日 (日) 07:50 (UTC)[回复]

我不太懂為甚麼要這樣做欸,可以解釋一下嗎?--tajvano留言2014年4月13日 (日) 09:46 (UTC)[回复]

關於模版臺灣社會運動 感謝閣下長期參與Template:台灣社會運動之編輯,不過敝人對您日前所為之編輯有些疑問,因此次編輯將模版修改為類似此版本(僅就閱讀上而言),個人認為會使模板回到先前被認為內容廣泛而規模過大的問題,另外敝人亦對將內容拆分至子頁面的做法有所不解,望閣下能撥冗解答。
祝 編安--tajvano留言2014年5月17日 (六) 15:46 (UTC)[回复]

修正一下,剛剛在條目中閱讀發現並無上述的問題,但還是希望閣下能對拆分至子頁面一事稍做講解。
祝 編安--tajvano留言2014年5月17日 (六) 16:57 (UTC)[回复]
只是讓人們在子頁面檢視、編輯;如不適合在台灣社會運動中檢視全部,仍可將它修改---Jason924tw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12:41 (UTC)[回复]
已修復回無內容---Jason924tw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12:45 (UTC)[回复]
先撤銷---Jason924tw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13:06 (UTC)[回复]
你的意思是規模過大還是沒?---Jason924tw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13:11 (UTC)[回复]
規模的方面沒問題,那是先前誤會閣下了。--tajvano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18:43 (UTC)[回复]

可考慮增列消費者保護運動

至少已有:
台灣食品安全事件列表 / 2011年臺灣塑化劑事件 / 2013年臺灣食品安全問題事件 / 2013年臺灣毒澱粉事件 / 2014年臺灣食品安全問題事件 / 「告頂新 討公道」運動
組織/機構: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人物:柴松林
--WildCursive留言2014年11月27日 (四) 11:42 (UTC)[回复]

敝人認為這是個不錯的建議,如果有人有能力的話甚至可以一併調整現在所用的分項。--tajvano留言2014年11月30日 (日) 06:24 (UTC)[回复]

@Wildcursive已擴充!再看看還有啥需要增加吧! Zenk0113留言2016年9月26日 (一) 05:38 (UTC)[回复]

@Zenk0113已增補子模板,並納入總模板。惟爾後若有適合內容可考慮擴充為更廣義之「消費者保護運動」(海砂屋、產品爆炸、廣告不實、卡奴問題等都算)。--WildCursive留言2016年9月27日 (二) 06:46 (UTC)[回复]
@Wildcursive我看你列出都是跟食安比較多,我先以這個主題為主了! 當然以後其他支項變多 也是可以擴充就是 Zenk0113留言2016年9月27日 (二) 07:18 (UTC)[回复]

項目過多

當前模板項目過多無益讀者,請依Template:Navbox模板說明分拆成數個子模板。—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正視獨立列表問題 2015年2月18日 (三) 13:34 (UTC)[回复]

林奕含事件與女性運動應無關,建議除名

林奕含事件列於此處整個荒謬。如果說是與陳國星跨越年齡距離、超越婚姻關係、打破保守思想而列於此處的話,非常讚同。然而最初被列於此處的原因卻是因為疑似性侵害,並且大眾也如此認知。而此事件最後也已不起訴結束,並其受性侵害的機率在諸多證據下微乎其微。列於此處的原因已消滅,故除非大眾認同前方的原因,不然個人認為應從此處除名。Zero00072留言2017年8月28日 (一) 03:33 (UTC)[回复]

(~)補充:有看了之前的評論,似乎是以通姦除罪化理由加入此模板。可是不對呀,看到條列在此處只會想到疑似性侵害,並不會聯想到通姦除罪化,模板上並沒有標明收錄原因。通姦除罪化也不是因為這件事才有的,從以前就有通姦除罪化的運動,這件事在眾多的通姦事件中就是一個通姦事件,同一個標準可以收錄很多個通姦事件,並不特別。Zero00072留言2017年8月28日 (一) 04:22 (UTC)[回复]

LGBT演藝界支持者

這個「性別平等運動」底下的「LGBT」裡的「演藝界支持者」是通過什麼方式界定的?其中有幾位個人認為沒有做出太突出的LGBT支持行動,而且演藝界裡支持LGBT的藝人不少,為何又只單單列舉了這幾位?——Leehsiao留言2018年10月26日 (五) 21:53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