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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閣下日常之翻譯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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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提醒--Gluo88留言2023年9月30日 (六) 04:43 (UTC)[回复]
過往您建立的條目應可在討論頁補上{{Translated page}}模板達成有關要求。--西 2023年9月30日 (六) 05:11 (UTC)[回复]
好,我查一下补上。谢谢提醒。--Gluo88留言2023年9月30日 (六) 11:32 (UTC)[回复]

RFDA

我想如果您也认可比原方针好一点,另一方也接受这个方案,不如我们先按照这个方案去公示?确保讨论结果不是无共识,然后再讨论AINH的方案和您的方案。--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1日 (日) 15:05 (UTC)[回复]

  • 好像与原方针和历史案例有些冲突。见在下在方针讨论页,关于“事件”按原方针和历史案例和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解任条件可能应该如下解读部分。在下目前只准备给出对各种方案的评论,不准备另提方案。在下觉得让事情进展慢一点,让更多人看见讨论的细节。毕竟这件事于比较大的争议有关。 有关人士可能还没看到, 没有看到他们的评论。
  • 在下认为暂时先不公示任何一个提案, 多听听不同意见, 慢慢沟通。 感觉如原方针在符合历史案例条件的清晰化,无法达成共识,就算了, 不改了。将行政員終止联署成功案例引起社群分歧引起的这次讨论记录下来,以便将来继续探讨, 可能就可以了。
  • 在下非常认同您在另一提案,提出公示, 限制管理员权力的努力。AINH的方案的目的也是一样。 谢谢您的努力。--Gluo88留言2023年10月1日 (日) 18:06 (UTC)[回复]
    提案只要有反对,就难以通过,与其最后什么都没有改,不如一点一点去改。举例WP:VPP#修订WP:BANEX,原先以英维版本公示,后来有反对意见,折中之后已经可以公示,但原英维方案支持者坚决反对任何让步,结果就是最后一锤定音现行方针无误无需修改。--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日 (一) 01:04 (UTC)[回复]
    在下感觉折中案“申请人必须在事件发生72小时之内尝试沟通,在这段时间里应该尽量沟通解决,只有在此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解任投票”与“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解任条件 上方所列的一个或多个行为(事件)需要是: ...发生于提出解任申请前的1年内,而且并未在早前的解任案中用作证据。”冲突。不知有什么方法改进这个冲突。目前的情况,我更希望采用原来版本。多谢沟通。 --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1:37 (UTC)[回复]
    我的理解是,所举证据需要事件发生后尝试沟通过,但只要有沟通,而且沟通无效,一年内都可以提出投票。沟通的定义是任何向管理员的发言都是尝试沟通,无效的定义是未获得回应、无法达成共识、双方无法理解谅解。--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日 (一) 01:48 (UTC)[回复]
    • 申请人在事件发生72小时之后才开始尝试沟通,比如,直到使用NoteforRFDA后才开始沟通, 是否满足条件?
    • 按原方针和历史案例可解读为,上方所列的一个或多个行为(事件)需要是: ...发生于提出解任申请前的1年内 ...(不是“必须在事件发生72小时之内尝试沟通”),只要NoteforRFDA后,进行沟通,48小时后是满足条件的。与折中案冲突?
    • 按原方针和历史案例,可解读为沟通有效果完全是提案人决定的,不需要社群认定。与折中案注1(征求社群定义)有可能的冲突? --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1:55 (UTC)[回复]
      这样改如何?
      申请人必须在事件发生之后尝试沟通至少48小时,在这段时间裡应该尽量沟通解决。--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日 (一) 02:14 (UTC)[回复]
      如果"申请人必须在事件发生之后尝试沟通至少48小时,在这段时间里应该尽量沟通解决。" , 但是 NoteforRFDA发生之后, 尝试沟通不到48小时。 按原方针和以往案例,会认为不满足申请条件。但满足了折中案的条件,好像放得太宽了,不太好。--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2:46 (UTC)[回复]
      所谓征求社群定义的意思希望你们现在讨论出这个沟通无效到底是什么,写明在方针里。--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日 (一) 02:16 (UTC)[回复]
      是的这是一个关键问题, 现在一直在讨论这个沟通无效的定义,在下按原方针和历史案例可解读为,原告认为沟通无效。 感觉AINH去掉硬条件也是这个意思,如果有共识,那就是一个进步。在下个人觉得应该在有共识以后在公示。--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2:54 (UTC)[回复]
      也不是着急公示,我的意思主要是,如果一方要去掉沟通无效,另一方坚持保留,如果不做出让步,保留沟通无效但明确定义沟通无效是什么,结果可能就是无共识,维持原样,不如先对沟通无效做出定义,比原方针好一点。简而言之就是你的提案必须满足反方要求,才有可能通过。--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日 (一) 03:09 (UTC)[回复]
      认同。谢谢。 或者我提出,去掉注1,维持原样 - 按历史案件的惯例来判断。--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3:19 (UTC)[回复]
      认同: @桐生ここ"沟通无效就是没有解决问题,即提案人和被提案人没有共识,争议并非沟通可以解决,提案人认为所列罪状成立及沟通无效后提报到互助客栈。" --- 至少历史案例中,似乎绝大多数争议并非提案人和被提案人的沟通解决。--Gluo88留言2023年10月3日 (二) 21:0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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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会注意的。 上次主要是补充说明,主要是感觉不会变化我自己的原来的意思,不会对后来回复产生扭曲的后果。看来这样也不好。会注意的。--Gluo88留言2023年10月3日 (二) 11:3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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