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优良条目/2014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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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3年婚姻法令》由當時的大法官哈德威克勳爵推動下通過
《1753年婚姻法令》由當時的大法官哈德威克勳爵推動下通過

1753年婚姻法令》,別稱「哈德威克勳爵婚姻法令」,於1754年3月25日生效,是英格蘭及威爾斯地區首次有成文法明文規定婚姻關係必須透過正當儀式締結。法令是為了打擊當時盛行的秘密婚姻,以及因秘婚而衍生出男女未經家長同意私奔、甚至是重婚的社會問題。有見及此,法令除了規定婚姻必須教堂內由聖公宗神職人員主持證婚外,又規定男女雙方婚前必先經由教會刊登結婚啟示,或先向教會申請結婚執照。針對21歲以下的未成年男女,如果他們以申領結婚執照的形式結婚,更須先徵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他們即使透過刊登結婚啟示的形式結婚,也不可遭到父母的反對。法令有效打擊長久以來在英格蘭和威爾斯地區的秘婚問題,但另方面卻催生不少男女選擇前往不受法令規管的蘇格蘭舉行婚禮,在格雷特納綠園等接壤英格蘭的蘇格蘭「邊區村莊」,往後很長的時間成為了男女私奔的結婚勝地。另外,由於法令沒有對天主教徒實施豁免,結果當地的天主教徒被迫於聖公會的教堂接受聖公宗神職人員證婚。法令實施多年後,才於1823年被廢除,但一直要到1836年,國會才立法通過容許國民舉行非宗教儀式的民事婚姻,意味婚禮無須再被強制規定於教堂內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