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即時聊天頻道導則/防止侵害他人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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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題

本準則旨在綜合並修訂若干關於侵害他人行為的規則。

1. 簡稱

  • 本準則可以引稱為「防止侵害他人行為準則」。

第I部 騷擾

2. 釋義

  1. 騷擾行為是指,任何個體針對特定的單獨個人所做的一連串蓄意行為,而其行為是在缺乏正當目的的情況下,為使受害者受到驚嚇、煩擾、折磨或恐慌。
  2. 任何個體只有通過以特定模式進行上述行為時,才會被判定為對他人進行騷擾。
  3. 除受害者認為自身受到騷擾外,任何明事理的旁觀者亦認為在相同情況中,被告作出的疑似騷擾行為不合理,才能夠裁斷被告騷擾受害者。
  4. 任何對他人騷擾的個體,一經循控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以全域永久封禁。
  • 在本部中,特定模式是指——
    1. 任何個體不恰當且重複地回覆某人,且在該人通過任何方式表達拒絕的意圖後,依然持續該行為;
    2. 任何個體在瞭解到某人不接受他人對其實施的某種行為時,依然對該人實施該種行為;或
    3. 任何個體在未經他人允許的情況下,擅自與該人進行私訊,且在該人通過任何方式表達拒絕後,依然持續該行為。

3. 控訴方的限制

  1. 騷擾行為只能由受害者控訴,其他人申請的控訴皆視為無效。

4. 抗辯理由

  1. 對於被控騷擾的個體,只有以下情況才能夠作為他的免責抗辯理由——
    1. 有關行為僅是為了站務目的;
    2. 有關行為是為了指正他人的錯誤或缺點,而其行為難以被理解為帶有惡意或敵意;或
    3. 受害者於發生騷擾行為發生後的七日內沒有提出控訴。

5. 刑罰的考量

  1. 被告人若真誠地向受害者道歉,惟受害者接受道歉的情況下,管理員須酌情減輕甚至免除懲罰。
  2. 在受害者沒有接受或拒絕接受被告人真誠道歉的情況下,管理員可考慮酌情處理。
  3. 被告人若不真誠地向受害者道歉,不論受害者是否接受,都不能作為減刑因素納入考量。

第II部 準則的規定

6. 準則的適用範圍

  1. 除其他規則條文明示外,本準則條文不會影響其他規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