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申请解除权限/存档/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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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权限

  • Tomchiukc讨论 | 貢獻
    狀態:   除权
    需复审或解除之权限:巡查豁免者
    理由:今日发现此用户在去年创建之鷗蛤科完全未翻译,遂检查其所创条目,又发现该用户创建新页面后大量使用{{inuse}}模板而不删除。因为其持有巡查豁免权,故巡查员难以发现这些条目问题,故其创建的条目不符合“无须巡查”。
    Nbfreeh 2017年4月15日 (六) 11:24 (UTC)
增一理据:该用户所创条目多有来源问题,并不合方针要求。而分类也亦有许多不合要求处。--Nbfreeh 2017年4月15日 (六) 11:27 (UTC)
除权。--1=0欢迎维基人加QQ群170258339 2017年4月15日 (六) 11:47 (UTC)
@Richard923888沒有濫用權限或沒有逾六個月沒有任何編輯活動,而不使用權限應不構成除權條件。--A2093064#Talk 2017年5月3日 (三) 04:36 (UTC)
不符合濫權條件。-  Neville Wang  2017年5月3日 (三) 04:41 (UTC)
未符權限解除方針,除非濫用權限、被封禁、六個月以上無編輯或請辭,否則恕無可受理,駁回。--J.Wong 2017年5月3日 (三) 06:58 (UTC)
修正了,肅靜。-Neville Wang 奈威 2017年5月7日 (日) 18:25 (UTC)
(~)補充 回退员不应在任何情况下回退不属于明显破坏的行为。--暖城2016-02-05留言2017年5月7日 (日) 18:26 (UTC)
修。正。了。-Neville Wang 奈威 2017年5月7日 (日) 18:27 (UTC)
尽管如此,此用户之前的行为已经违反规则。否则如果本人不提报,他的行为可能会不了了之。--暖城2016-02-05留言2017年5月7日 (日) 18:29 (UTC)
《回退功能方針》訂曰,回退功能是用以應對明顯非建設性編輯,破壞是其中一種。考慮到回退對象為其本人,並無任何其他編者因為是次回退而蒙受不公,例如編輯戰中因為回退速度更快而得到優勢之類,而且該回退並無違反其他原則,遂駁回所請。--J.Wong 2017年5月8日 (一) 07:45 (UTC)
  • 一、就回退一而言,此處所論者為回退當刻,即該次經回退而移去者,本處均會一併考慮,而不會分拆處理。再者,就算有英文,如果合適,閣下亦可先行使用「<!-- 需隱藏原碼 -->」加以隱藏,並勸喻對方加以翻譯。該次編輯並非明顯破壞,而且該等格式,至今都未有完全恢復。二、回退二,基於最後辯解,考慮到對方刪除大量內容時有責任留下理由,對方未有如此確實有機會引起誤判。不過,閣下此處是辯解,所以應該直接向管理員解釋,而毋須理會IP君曉不曉相關方針或指引。三、翻查過往案例,新任並非必然不會處以解任。而且有大量案例可以佐證,包括︰二○一六年解除權限申請§Qinyongr,一六年二月取得權限,六月除權,理由為行為不當,違反方針;二○一一年權限解除申請§Fu ht,一一年七月取得權限,八月停權,九月除權,理由為濫權;二○一○年權限解除申請§Evo101469(Suzuki1314),一○年五月取得權限,七月除權,理由為濫用權限;二○一○年權限解除申請§Onlymyself65536,○九年十二月取得權限,一○年一月除權,理由亦為濫用權限;二○一一年權限解除申請§佛道儒墨,十月三日取得權限,同日除權,理由是出錯。從此等案例可知,只要所犯嚴重,新手並非合理抗辯理由。相信前車之鑑,訊息已經夠清楚。四、有鑒於回退一,已經即時道歉,惜未完全修復,而回退二,則的確有機會誤判,不過正如前述,兩者都應該有更好處理,故仍略感草率,而且都有違反《回退功能方針》,對方針指引,仍有欠熟悉,然而,願意承諾改善,現據本方針改之為停權兩週,五月二日起計,五月十六日復權。期間,請多加了解方針及指引。另外,提醒Howbunbun君,若然某行為導致封禁,根據本方針,封禁管理員會提案至此,其他管理員會覆核被禁者所持權限,而未有於該事件中使用權限並非必然無事。--J.Wong 2017年5月2日 (二) 17:13 (UTC)
  • 霧島聖讨论 | 貢獻
    狀態:   駁回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管理員
    理由:在其他管理員操作全保護後,無視保護精神及討論精神利用管理員權限用回到編輯戰前的罐頭言論加入編輯戰,因編輯行為類似,鴨子測試後可能互為傀儡
    101.10.96.50留言2017年5月26日 (五) 06:57 (UTC)
  • Techyan讨论 | 貢獻
    狀態:   駁回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管理員
    理由:在其他管理員操作全保護後,無視保護精神及討論精神利用管理員權限用回到編輯戰前的罐頭言論加入編輯戰,因編輯行為類似,鴨子測試後可能互為傀儡
    101.10.96.50留言2017年5月26日 (五) 06:57 (UTC)
那會研究後提請緊急除權,已經多次就內容做討論但相關參與人等不是做出離題討論就是完全相應不理,看不出來哪邊胡亂指控了,所有的一切都太過相似和巧合,時間點也是。--101.10.96.50留言2017年5月26日 (五) 07:31 (UTC)
本處恕不受理管理員除權申請,如有需要,請按相關方針提案。--J.Wong 2017年5月26日 (五) 07:33 (UTC)
(!)意見:今天在给一位新当选的行政员祝贺的时候,后然发现有IP检举其他用户,结果我回头去那个条目瞧了一眼,发现事实是IP用户在破坏条目,然后还固执己见地要把别人封禁掉,于是进行了回退,我必须指出的是:两位管理员将条目恢复到编辑战前的做法符合方针,对于IP用户持续地骚扰用户予以谴责。黑暗雄鹰·给我留言·条目数量骤减8000+ 2017年5月26日 (五) 07:44 (UTC)
  • Kou Dou讨论 | 貢獻
    狀態:   警告
    需複審或解除之权限:回退权
    理由:使用回退权限回退非明显非建设性编辑。([50][51][52][53]
    Antigng留言2017年7月12日 (三) 06:32 (UTC)
  • 敝人長期以來恪守回退權守則,然今天爲圖簡便犯下錯誤,回退后發現不妥便立刻停止,在此表示深切悔過。Kou Dou 2017年7月12日 (三) 06:34 (UTC)
    • 另外,本頁頂部指出「決定投訴成立與否請考慮以下原則」,共四則;敝人雖然犯錯,但自認不適用四則當中任何一則,非蓄意、今日前無多次誤用、未固執己見;你未基於善意推定在討論頁提示,更不知敝人有否悔意。貿然提報,不妥。Kou Dou 2017年7月12日 (三) 06:41 (UTC)
        1. 首先,这是决定您是否能顺利地被除权的准则,不是提报的准则。“當任何依據權限申請方針獲得權限的用戶有濫用權限的嫌疑,任何用戶均可以在下方舉報。”
        2. 第二,您的行为事实上已经触犯了以上标准中的第二条:“如果用戶粗心大意多次誤用或亂用權限,或別人要求他回避(因涉利益衝突)時他還執意行事,雖然他未必是惡意,但可能證明他不懂如何有效地運用手上的工具,也應該除權。”今日前无多次误用但今日多次误用,仍然是多次误用。--Antigng留言2017年7月12日 (三) 07:04 (UTC)
      • 提案者亦非無理,的確《回退功能》規定回退只可用於明顯破壞,而上列者則並非明顯破壞。回退過於草率。然而,考慮到對方同期亦確有毀壞之舉,而可信Kou Dou君並非蓄意,並確有自制,唯不足,且初犯,乃予以警告,並留作紀錄。請往後妥善使用權限,短期內再次違反方針,將可能會判以除權。--J.Wong 2017年7月12日 (三) 10:02 (UTC)

此乃編輯爭議,內容屬結搆性根本誤導錯誤。本人未有獨攬編輯權。其可能為210.6.10.XXX分身。--Howbunbun留言2017年7月13日 (四) 04:24 (UTC)

無違反3RR. 昨日兩次,今日兩次。 新增模版有明顯非建設性,存在謬誤,而且放搒後進行,明顯有政治目的,依WP:VIP方針不受理。--Howbunbun留言2017年7月13日 (四) 16:24 (UTC)

爭議剛剛已解決。已達成共識。對於因此引起的不便,謹此致歉。--Howbunbun留言2017年7月13日 (四) 07:16 (UTC)

Howbunbun君,IP君,兩位請以溝通及協作解決爭議,請善用討論頁,勿當編輯摘要作討論場所。
Howbunbun君,正如上次權限覆核所講,就算無使用權限,如有理由相信是蓄意違反方針指引,一樣可以招致除權。3RR不是一個限額,遇有觀點衝突請以溝通解決。不是說每廿四小時兩次就不違反相關規定。機會已經給過,如果再有,則休怪不留情。作為一個回退員,應該熟知各項方針,包括《擾亂方針》、《編輯戰方針》及《遊戲規則方針》,應該不會給出以上回覆。就此及是次行為,必須嚴正警告。如再有類似行徑,參與編輯戰,必予以除權。--J.Wong 2017年7月13日 (四) 07:38 (UTC)

--Antigng留言2017年8月14日 (一) 04:06 (UTC)

  • 第一,很明显在条目中所证实职务担当的来源中未写出“门面”这个内容(见[55]),所以才根据相同的编辑而确定这个行为是明显架空来源的破坏性编辑,而并非是在循环论证;第二,这条新闻中的内容是形容性内容,而职务一般都是官方指定的,因此并不能将这种形容性内容算进去,如果这样那岂不是说个什么就是什么了吗,就如同Special:Diff/45614631里面的“腹肌担当”一样;第三,在下无法证实这位阁下所说的学历是否属实(在下也尝试在韩网中搜寻,但未有结果(见[56]),但却可以确定职务一定是错误的(有来源佐证),故推断此用户为破坏,我承认判断上可能有一丝不严谨,但也是人之常情,显然对于加入错误内容的编辑自然会认为他所做的其它编辑有很大的可能也有相同的问题。--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14日 (一) 04:28 (UTC)
    1、“很明显在条目中所证实职务担当的来源中未写出‘门面’这个内容”可供查证要求用以查验的可靠来源存在,只要这样的来源存在于世界的某个角落,即使这样的来源没有被引用,那么相应的内容依然符合“可供查证”的要求。所以,仅仅查验文中的来源,是不够的。2、“所以才根据相同的编辑而确定这个行为是明显架空来源的破坏性编辑”这是站不住脚的,您如何知道新用户是在故意架空来源,而不是他在不知道WP:列明来源的情形下做出的善意编辑?3、“如果这样那岂不是说个什么就是什么了吗”,可靠来源说什么就是什么,在维基百科上本来如此。4、“但却可以确定职务一定是错误的(有来源佐证)”,又犯了逻辑上的错误:“没有找到来源佐证职务是正确的”不等同于“有来源佐证职务一定是错误的”。5、“我承认判断上可能有一丝不严谨,但也是人之常情”您的常识会欺骗您。--Antigng留言2017年8月14日 (一) 04:45 (UTC)
    1,开什么玩笑,“存在于世界的某个角落”是要我翻遍世界的意思?不根据官方来源,而是翻遍世界来证实一个非官方的东西?2,他到现在也没有提供任何可供查证的来源,而且我还在他用户页上警告过了,然而他还执意添加这个,这不是破坏还能是新用户不知道?3,说什么是什么也要看是怎么说的,“xx很帅,堪称门面”这种带有主观性的评价性新闻也能算?至少要是“xx在团体中担当门面”这种客观性报道才行,而且还有什么“腹肌担当”、“吃货担当”这种毫不相关的东西本就不该收录;3,记得阁下不是一直之前一直坚持有来源不一定是对的,没来源不一定是错的,但维基只要求可供查证,而不是谁对谁错吗?怎么现在又用完全相反的立场辩论?5,这个我承认,但维基显然不应该太过于强人所难,回退员也是人,有一些问题维基也提倡用常识解决,这之中无可避免的可能会犯一下错误,但也是应算作合理范围之内的失误,否则每一个都极其严谨的仔细判断要耗费多少时间?阁下看我的编辑记录应该知道在下于维基上花费了多少时间吧,难不成还要让我24小时不睡觉挨个核对吗?阁下是想让在下挂掉吗?--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14日 (一) 05:20 (UTC)
    1. 您当然没有义务翻遍全世界的来源,正如您没有义务撰写维基百科一样。但是,您如果要去判断一个内容是否可供查证,正如您现在做的那样,那么单看文中的来源,是不够的。
    2. “他到现在也没有提供任何可供查证的来源,而且我还在他用户页上警告过了,然而他还执意添加这个,这不是破坏还能是新用户不知道?”不仅有可能,而且可能性还相当之大。“维基百科的门槛是可供查证,不是真实正确”、“绝大多数来源都非可靠来源”这一点对新手来说是非常难以接受的,单单一个警告模板,如果让新手理解这样复杂的问题?退一步说,就算新手理解您的警告模板中描述的问题,您给他的所有留言都没有告知他,他必须在内文引用来源,您甚至没有告诉他,如何使用{{cite}}模板。如何排除因为不知道必须列明来源,抑或是不会使用模板而导致的问题呢?
    3. “这种带有主观性的评价性新闻也能算”我们的中立性原则要求条目平等反映可靠来源中的重要观点,不要求可靠来源本身是中立的。
    4. “记得阁下不是一直之前一直坚持有来源不一定是对的,没来源不一定是错的,但维基只要求可供查证,而不是谁对谁错吗?怎么现在又用完全相反的立场辩论?”。我在先前的讨论中,强调的是“与内容相关的来源不存在->维基百科一定不能收录”。但是,您现在想要论证的,不是相应内容是否可以被维基百科收录,而是用户是否在故意破坏。您论证的逻辑是“此内容没有来源->此内容被来源证明是错误的->用户插入错误信息,是在故意破坏”。而我做的事情是,证明第一个箭头不成立,从而驳斥您的观点。
    5. 维基百科当然不强迫人参与。但是,这不是参与者可以混淆“编辑战”与“反破坏”的理由。如果您认为逐个核对太累,那么还不如少处理甚至不处理,而不是随便处理,把一般性编辑当成破坏,还以超过3RR的方式动用回退权限回退。

--Antigng留言2017年8月14日 (一) 05:42 (UTC)

  • 1,在下当然知道不能只看条目中的来源,很显然我是找了,但没找到,那么就可以说内容不实或者至少不可查证,那么移除内容是理所当然的事情;2,此用户的问题在于无法沟通,我在第一次移除内容的时候就已经说明了,然而此用户依旧执意回退,甚至变化不同的IP及用户回退且未付有任何理由,哪怕他在摘要说了任何一句话我都不会继续进行回退,因此很明显是他拒绝沟通,最后甚至把我提报到VIP,显然此用户对在下是存在敌意的,在这样一个状态下,个人认为很难沟通,或者沟通的效果甚微,在VIP的提报内容就足够证明了;3,维基百科不是爱好者的聚集地,显然不能什么东西都往里面写,尤其本身有官方资料佐证的内容为什么还有找评价性内容佐证;4,此内容明明有正确的来源,阁下却总咬着“一定有潜在的来源”不放,如果这么说那么胡编乱造的也能说有潜在来源能找到,实际上根本没有但却能一直放到条目里面?作为经常处理这类条目信息的编者,可以很明确的告诉阁下,如果条目中有这些内容但没有附来源,那么通常10个职务里有9个都是错误编造出来的,这些大部分都应算为鬼祟破坏,而非阁下所说的一般性编辑,Joshua Zhan阁下和Techyan阁下对相关问题的严重性也比较了解;5,上面在下也说了,3RR只是计算失误导致多了一次,还有在下不认为这是编辑战,很明显这是鬼祟破坏,而且同类型的破坏很多,情况比阁下想象中的要严重(上面我已经举了几个例子,注意这和还仅仅是8月以来的就这么多),如果按阁下所说,就看着他们改来改去不管吗,而且在下绝不是随便处理,阁下认为的一般性编辑实际本质上就是鬼祟破坏。--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14日 (一) 06:50 (UTC)
    1. 您当然可以“理所当然地”“移除(未列明来源的)内容”,但是,您不能够理所当然地认定对方的行为是“这个行为是明显架空来源的破坏性编辑”,您也不能理所当然地在一个问题上反复执行回退操作,您更不能理所当然地使用回退权限
    2. 且不论您沟通的方式根本不对(WP:EW指出遇到编辑战时,避免通过编辑摘要交流)。就算对方拒绝沟通,这也不是您违反编辑战方针乃至3RR方针的理由,您应当尝试这个页面中提到的各种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请求第三方介入。
    3. 您声称“此用户依旧执意回退”,那我要说,编辑战是双方的,只要您停手,编辑战就打不起来,所以您们双方都有责任。您说“甚至变化不同的IP及用户回退且未付有任何理由,哪怕他在摘要说了任何一句话我都不会继续进行回退,因此很明显是他拒绝沟通,最后甚至把我提报到VIP”,那么我们换位思考一下:那位新手的内容被他人回退,理由是“移除来源中未有提及之内容”,他可能会想“明明我印象里这人就是这个职务,本来就还没毕业,什么来源里没提到啊”。然后执行回退,没想到被反回退好几次,还吃了一个他看上去莫名其妙的警告,如果您是他,请问您是什么想法?
    4. 维基百科当然不是爱好者网站,所以它只收录有可靠来源的内容,而不是小道消息或未经报道的闲言碎语。
    5. 还是回到最基本的问题。破坏的定义是通过增删或修改内容,故意危害维基百科的完整正确性。所以“这些大部分都应算为鬼祟破坏”其实并不成立。您需要论证对方的编辑存在恶意,方能证明他在破坏。
    6. 您的问题并不只是3RR多算了一次,事实上,3也不是编辑战的定义,只要是编辑战,那就是不允许的,不是说不过3就允许。
    7. “而且同类型的破坏很多”依然是犯了循环论证的错误,您说“同类型的破坏”,就已经断言了此编辑为破坏,但是这个断言恰恰是需要论证,也是您无法论证的。
    8. “如果按阁下所说,就看着他们改来改去不管吗”,当然不是,正确的管法是:当您发现对方不同意您的编辑,您应当去对方的讨论页详细解释问题之所在,与对方展开沟通,如果无效还要尝试WP:争议的解决。编辑战无助于解决问题,只会激化矛盾。

--Antigng留言2017年8月14日 (一) 07:34 (UTC)

1,在下已经说了,这不是编辑争议,这是鬼祟破坏,鬼祟破坏不适于3RR;2,可能存在沟通不到位的问题,但如上一个问题所说,这不是编辑争议,是破坏;3,当然的确可以单方面停手,但依旧如上所说,这是在执行反破坏,的确可以换个角度想,但在下只是按流程办事,如果换做我,我不可能做出相同的事,本人一直认为敝人是个严谨的人,在编辑维基之初从来都是仔细阅读方针与指引,在了解相关问题之前绝不会轻易做出实验性编辑,而本人最看不惯的就是这种初出茅庐就肆意妄为、毫不谦虚、态度恶略之人;4,然而阁下前面的那个来源(门面珍)基本上就是没有收录价值的闲言碎语,很明显它与官方来源所写之严谨程度相去甚远;5,的确完整性被破坏了啊,如果维基充斥着无法被证实的内容,那么自然是危害维基百科的完整正确性,就如我上面给出的那几个例子一样,阁下如何判断那些内容的孰是孰非?6,任如上,这是破坏,破坏不适应于3RR;7,这岂不是又绕回去了?我说来源里没有,阁下说一定藏在世界的某个角落,我说找了也没有,然后阁下说“可以“理所当然地”“移除(未列明来源的)内容””,OK,到重点了,我移除了没有来源的内容,他却又执意添加回无来源内容,那么在无共识的情况下再次将未经证实的内容添加回去这个动作本身是不是就应该算作破坏?8,然而这么做通常不会得到理会,因为他们很清楚自己所说的与事实并不相同,显然沟通他们一定会站在下风,所以他们一般都不会沟通,反而更乐意将相关问题提到VIP,以达到为了阐述观点而扰乱维基的目的。--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14日 (一) 08:14 (UTC)
  • 啊,一看就知道问题出哪里了。这样,我先回答问题5和7:
    • “的确完整性被破坏了啊”,这是对WP:VAND最常见的误解,可能还没有之一。WP:VAND说,破坏是指“通过增删或修改内容,故意危害维基百科的完整正确性”,不是“通过增删或修改内容,在客观上危害到了维基百科的完整性与正确性”,换言之,要断言一个人的行为是破坏,就必须要求这个人有主观上的恶意。破坏方针还说,“尽管有些维基人的行为可能违反维基社群的共识或守则,但只要他们怀有改进维基百科的善意,那就不算破坏。”这句话的意思是,哪怕一个用户把整个世界弄得一团糟,只要他做出这样的行为是在怀有善意的基础上,那也不属于破坏。所以单纯论证“的确完整性被破坏了啊”是不够的,您必须论证他这样的行为本身具有恶意,后者恰恰是您始终无法论证的。明白了破坏的定义,“无共识的情况下再次将未经证实的内容添加回去这个动作本身是不是就应该算作破坏”这个问题也不难回答,答案当然是不一定。如果加入的内容,是个人都知道有问题,比如三字经,那当然是。如果加入的内容,存在很大的可能性,对方觉得是正确的,那么同样有很大的可能性,这样的编辑不符合破坏的定义。
    • 如此一来,您的1,2,3,6都站不住脚。此外,在3中,“在编辑维基之初从来都是仔细阅读方针与指引,在了解相关问题之前绝不会轻易做出实验性编辑”只是您的个人看法,绝不是维基百科的要求。事实上恰恰相反,我们鼓励新手勇敢地编辑条目
    • 4、我们通过来源判断什么是琐碎信息,什么不是,而不是先认定一些信息属于琐碎信息,再去排除来源。
    • 8、首先我必须指出“他们很清楚自己所说的与事实并不相同,显然沟通他们一定会站在下风,所以他们一般都不会沟通,反而更乐意将相关问题提到VIP,以达到为了阐述观点而扰乱维基的目的”实际上并不成立。退一步说,就算它成立,“拒绝沟通”也不属于破坏,看看破坏方针怎么说的:“哪些不是破坏行为:一些用户不能或不愿同别人达成共识,甚至不顾其他所有人的反对,顽固地进行编辑。这的确令人遗憾,但不是破坏行为,请参考Wikipedia:争议的解决。”言下之意是,您应当尝试Wikipedia:争议的解决,而不能将这样的编辑以违反编辑战、超过3RR、动用回退权的方式进行回退。

--Antigng留言2017年8月14日 (一) 08:38 (UTC)

  • 好吧,只能说维基对破坏门槛的定义过高,而且从某种程度上并不利于维护(ps第二个定义倒是有点像It's gonna be awesome(无奈),即便行为本身没有破坏,但却造成了错误,而且还不能改正错误(无奈,对方自己觉得是正确的然而实际是错误的也不能改正(继续无奈,至于第3点个人认为至少也要粗略的了解一下维基的编辑守则、格式手册之类的吧,关于第四点来源里的那句话“肩膀男神—门面珍”确实连个准确的定义都没有;第8点虽然这种行为不算破坏,如果太过分的话还是会算作扰乱的。最后,在下已经充分了解阁下所说内容,相信阁下也应该了解在下所做之事并非恶意为之,在下保证下次不再犯同样问题,并对所造成的后果表示歉意。--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14日 (一) 09:40 (UTC)
  • 驳回。未见在对Datou 1996编辑未定性的情况下移除其回退权之必要;未见明显的破坏性用法。对防彈少年團之编辑属反破坏,非编辑战。--Techyan留言2017年8月14日 (一) 10:40 (UTC)
@AT您这样还不如直接封禁...-- Stang 2017年8月19日 (六) 11:33 (UTC)

見「如果是我的编辑侵犯版权,刘少奇这个条目大量引用原文,为什么不算侵犯版权?」撤回早前判斷,決定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3日 (三) 15:08 (UTC)

(:)回應: 接受,已更改申请内容。这样是否合规?--废科举留言2017年8月28日 (一) 08:15 (UTC)

  • Aa128050479讨论 | 貢獻
    狀態:   撤權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巡查豁免
    理由:有侵權內容。經查此用戶自早期有人提醒後至今年七月尚有被警告,八月主要於用戶頁編輯而8/3到今較少巡查員巡查用戶頁,而此用戶亦於用戶頁編輯,故剛好沒被巡查到,昨今日我巡查全部的用戶頁(參見巡查日誌)內容尚有侵權內容,認定不該受與巡查豁免。
    Zest 2017年9月6日 (三) 04:20 (UTC)
條目品質普遍尚可,惟就其用戶討論頁看來確有不少侵權狀況,故在下決定依申請解除權限方針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6日 (三) 04:40 (UTC)
未見嚴重濫用權限。條目「無來源」不等於素質低劣,且未見條目大量遭提刪。曾提刪之葉安婷、林芷薇、欣賞皆獲保留。--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0日 (日) 11:45 (UTC)
@Wong128hk
1) Howbunbun在香港專上教育與223.16.173.104進行編輯戰期間,為規避WP:3RR及違反方針導致除權,於是首次登入回退後改用IP繼續互相回退,同時登入要求保護條目[65]。管理員發現回退員Howbunbun參與編輯戰,導致要全保護條目一個月[66],而不是只是針對IP之間編輯戰的半保護。
2017年8月18日於香港專上教育,Howbunbun與223.16.173.104進行的編輯戰:
223.16.173.104讨论 | 貢獻)於2017年8月17日 09:46,加入內容的編輯[67]
Howbunbun讨论 | 貢獻)於2017年8月17日 15:10,調走原103.17.72.126的政府公帑資助自資院校的內容[68] [69]
Howbunbun讨论 | 貢獻)於2017年8月17日 15:16,刪除223.16.173.104的編輯[70]
202.45.55.36讨论 | 貢獻)於2017年8月18日 05:16,刪除223.16.173.104的編輯[71]
202.45.55.100讨论 | 貢獻)於2017年8月18日 06:56,刪除223.16.173.104的編輯[72]
202.45.54.143讨论 | 貢獻)於2017年8月18日 05:16,刪除223.16.173.104的編輯[73]
Howbunbun讨论 | 貢獻)於2017年8月17日 12:19,投訴User:Z7504、223.16.173.104、210.6.10.68、210.6.10.67[74],Howbunbun在當前的破壞魚目混珠一併針對User:Z7504、210.6.10.68、210.6.10.67後來被其他用戶直指投訴不當[75]
Howbunbun讨论 | 貢獻)於2017年8月17日 12:58,以法律威脅要求保護條目[76]
敝人不認同223.16.173.104的做法,更不希望是有人故意令條目半保護,然而,Howbunbun作為回退員在首次回退到自己的版本後,不但沒有就編輯爭議與223.16.173.104溝通,反而動用香港教育大學提供的浮動IP打編輯戰,202.45.55.36讨论 | 貢獻[77]202.45.55.100讨论 | 貢獻[78]202.45.54.143讨论 | 貢獻[79],這是「打維基規則的擦邊球」,維基百科:傀儡指出「在非登入狀態下進行編輯以誤導他人」都是濫用分身,不登入的正常編輯並不一定犯規,但不登入用IP去3RR就如同利用傀儡打編輯戰是違規。Howbunbun登入回退後,再多次用IP回退,之後又用Howbunbun的身份要求保護條目及封禁多位編者,在編輯戰中同時扮演註冊用戶及IP身份,顯然有違傀儡方針,管理員可以提交用戶查核檢查。行政員在7月對Howbunbun發出除權嚴正警告,已向Howbunbun提醒「遇有觀點衝突請以溝通解決」,惟Howbunbun仍然無視管理員的勸諭,更在後來的編輯戰動用IP規避限制,管理員察覺後決定全保護條目。
2) Howbunbun在香港公開大學近期8月28日的連續三筆編輯及編輯摘要[80],表明要畫蛇添足發起挑釁,蓄意挑戰方針指引。
Howbunbun在香港公開大學的近期編輯如下:
內容:「更是大英帝國香港成立的最後一間大學,亦是第七間取得大學地位的大學(較嶺南大學早)。」
摘要:「請恕本人畫蛇添足,如果你不希望本人再於此條目畫蛇添足,請停止這類在其他大學條目加入古怪用語、小動作,例如在港大條目加入大英帝國等言論,互相尊重。你可以自行回退我這筆編輯」
2.1)Howbunbun在編輯摘要叫人回退自己加入有關嶺南大學內容,顯然Howbunbun意識清楚自己的「畫蛇添足」內容不應添加在香港公開大學頁面,明白自己當時在公大條目所幹的屬於損毀性編輯。
2.2)Howbunbun在公大頁面的編輯摘要宣稱「例如在港大條目加入大英帝國等言論」,Howbunbun不滿意港大編者的編輯,應通過在討論頁與港大的編者討論,而不是跑去把玩其他大學的頁面,違反維基百科:不要為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Howbunbun為闡釋個人立場利用公大條目添加「畫蛇添足」的嶺大內容來宣揚自己觀點。
2.3)Howbunbun聲稱「例如在港大條目加入大英帝國等言論」是「古怪用語、小動作」,在香港大學條目以「更是大英帝國在東亞成立的唯一一間大學」的陳述是否破壞,可參考以下編輯歷史:
於2017年6月11日,218.255.247.126的版本[81][82],有解釋其修改原因是完整句子,這IP同日在浸會大學也有編輯[83],可見並非「古怪用語、小動作」。
「成立之初,更是英國在東南亞唯一的大學」由Dr.Holmes於2015年8月7日編輯[84]
大家可見這種香港大學的陳述存在已有兩年多,港大成立於1914年之前,當時仍屬殖民主義時期,可善意推定編者用全名大英帝國是著眼於1912年成立當時的歷史背景,之後條目經多位編者及多筆編輯都未見異議,所以不算Howbunbun宣稱的「古怪用語、小動作」。況且,Howbunbun即使不滿香港大學是英帝國當時在東亞唯一的大學,也應在香港大學通過討論尋求共識修改,但Howbunbun反而跑去公開大學針對嶺大添加「畫蛇添足」,無視管理員曾經提醒的擾亂方針文明方針
2.4)Howbunbun在公大頁面添加針對嶺大的「畫蛇添足」內容,又在編輯摘要叫人回退這三筆連自己都認為是垃圾內容,Howbunbun自知所添加的內容及留言都具有挑釁性。Howbunbun以留言及編輯行動恐嚇其他編者不要在大專院校條目編輯,否則會繼續以「古怪用語、小動作」的「畫蛇添足」把玩條目,這行為和潑糞恫嚇人家無異。Howbunbun在香港專上教育近期又曾經動用IP打編輯戰,Howbunbun叫人回退其加入的挑釁言論,惟回退後如有編輯再次加入該等內容,勢必在公大頁面引起編輯戰,Howbunbun的用意不言而喻。因此敝人發現Howbunbun的針對性「畫蛇添足」後也不作立即回退,先由管理員過目。
3) Howbunbun近期9月10日在香港教育大學就該校出現侮辱性的大字報作出惡意回退WP:3RRWP:OWN被封[85],但涉嫌不當使用回退權取消非破壞編輯,及在編輯摘要針對香港公開大學作出嚴重誹謗
內容:請見香港教育大學編輯歷史,大量刪除包括註冊編輯的有來源內容。
摘要:唔知係咪公開大學(的學生)搵人去香港教育大學貼海報呢,城大昨日也有不知名校外人士入去貼野,話恭喜蔡若X的兒子死亡,如果比人發現係貴校的人相信會好震撼
白話:不知是否公開大學(的學生)找人去香港教育大學貼海報呢,城大昨日也有不知名校外人士入去貼東西,說恭喜蔡若X的兒子死亡,如果給人發現是貴校的人相信會好震撼(為方便兩岸人士把粵語翻譯,錯譯請指正)
Howbunbun沒有提供任何證據去誣衊公開大學派人栽贓教育大學嫁禍,這就是含血噴人,已經構成誹謗。Howbunbun的言論已經違反文明方針人身攻擊方針,Howbunbun已經不止一次人身攻擊[86],管理員已經發出過最後警告[87][88],今次情況更為嚴重,Howbunbun一方面在編輯的內容宣稱在教育大學張貼侮辱副局長喪子海報的人物是不明人士[89],意圖淡化事件,另一方面在編輯摘要宣稱是公開大學學生栽贓,Howbunbun等同自打嘴巴,承認自己一直惡意攻擊公開大學,
4)Howbunbun近期9月10日涉嫌不當使用回退權取消非破壞編輯[90] [91] [92]。雖然有自行撤銷,但是註冊編輯Wpcpey的內容在下一筆編輯照舊被全刪還原為Howbunbun主張版本,況且回退功能明顯不應輕易使用於非破壞編輯,Howbunbun已經誤用於非破壞編輯被嚴厲提醒及停權兩週[93],再次在編輯戰背景中使用,這是有誤用甚至是濫用回退員的回退權限, 1.蓄意犯規、2.草率行事,最少符合其中一項。
(總結)維基百科的額外權限僅應授予可信用戶,並且必須遵守維基百科各項方針指引,除權方針列出除權考慮原則 1.蓄意犯規、2.草率行事、3.執於己見、4.沒有悔意,Howbunbun的上列行為已經「蓄意犯規」,管理員曾於Howbunbun討論頁警告不應人身攻擊、濫用編輯摘要[94],上月除權嚴正警告,管理員再次強調「就算無使用權限,如有理由相信是蓄意違反方針指引,一樣可以招致除權。」「機會已經給過,如果再有,則休怪不留情。作為一個回退員,應該熟知各項方針,包括《擾亂方針》、《編輯戰方針》及《遊戲規則方針》,應該不會給出以上回覆。就此及是次行為,必須嚴正警告。如再有類似行徑,參與編輯戰,必予以除權。」,Howbunbun仍舊三番四次違反方針,編輯戰中動用IP,無理指責香港大學的編輯是「古怪用語、小動作」,對香港大學的陳述不順眼竟然跑去公開大學添加針對嶺南大學的「畫蛇添足」,在公開大學的編輯摘要叫人回退蓄意挑起衝突,以上種種不單是蓄意犯規,更是「沒有悔意」,Howbunbun作為回退員,4月已被管理員提醒不應違反多項方針[95],5月濫用權限被停權兩週,7月因為編輯戰被管理員警告[96],又因為3RR遊戲維基規則被行政員嚴正警告,Howbunbun在香港專上教育已經長期壟斷條目的編輯及扭曲來源發表原創研究[97][98][99][100][101][102][103],在Template:香港大專院校編輯戰[104][105][106],不但用IP規避3RR以為可保留回退權,最近還跑去其他高等院校挑起衝突,Howbunbun多次警告後繼續違反多項方針,重犯機會極高,Howbunbun每次被邀請就其行為解釋都只會謾罵其他編輯企圖轉移視線。回退權只授予可信編者以便維護百科,不應被視作特權身份象徵,對於Howbunbun不知悔改仍然畜意違規,維基百科沒理由對Howbunbun特別容忍,更何況管理員在本年7月尾已對Howbunbun強調「機會已經給過,如果再有,則休怪不留情。」--210.6.10.174留言2017年9月12日 (二) 13:57 (UTC)

回應:

1)不同意,調走原103.17.72.126的政府公帑資助自資院校的內容是合理的,210.6.10.XXX克意明顯做了一個布局較差的版本,刻意在不該的位置擴充胡言亂語,或者把內容在不該地方顯示,例如把參考總表放入大量不當內容/克意失實/無意義的比較,或者混合小看似有建設性的內容,作為用戶的我在處理IP用戶分身和這類編輯顯得十分無力,這是遊戲維基規則,回退就是壟斷條目,再屢次向:@Wong128hk投訴,不信就請看看[107]和條目編輯的歷史,甚麼仔細閱讀每一句被回退的句子,再評價Howbunbun的回退合不合正常人對編輯方針的理解。

引述: Z7504恢復了一個明顯更差的版本,有大量無來源的評論/比較,甚至是形同胡言亂語的「六十間大學出生率比例」、「在大學以及出生人口的比例」之類,又例如「香港三間設有醫學院的大學」也是錯的。--Mewaqua留言2017年8月18日 (五) 13:47 (UTC)

2)210.6.10.XXX是公開大的,詳情可以看看[108][109],那間大學不重要,重要之處在於用語和曾被本人舉報濫用傀儡封禁用戶Together as one[110](見討論頁最底,你就明白)相近和[111](見討論頁最底,你就明白)一致,他亦多次向管理員投訴本人,210.6.10.XXX是浮動IP這點:@Wong128hk可以做證,本人便多次被這類自編自導自演地撿舉了很多次。,另外,本人指正他使用很多組IP他就是說「沒有禁止使用多重IP」,而這個IP因技術問題無法封禁[112],而他使用多於一組IP和Howbunbun編輯戰,這本身己經對Howbunbun不公平。

近期,多間院校出現了很多古怪陣述,即如本人早前所述,香港專上教育經常受破壞,一堆IP經常進行擾亂性編輯,及大量移走內容不解釋,並宣稱無註冊用户,而用詞卻相近,破壞八大、教資會條目,高度規律地調用多個IP在和香港專上教育及其有關條目,輪班編輯,不定期惡搞不同條目 弄完一個轉IP再被壞下一個 多次警告無效 並抵觸遊戲維基規則[113][114][115][116][117][118][119]},:@Together as one和:@Happyknow被證實傀儡被封後仍未改善,因此本人處理較為敏感,如有得罪,請見諒!

3)

至於教大情況,作為編者,看到這樣的編輯摘要,明明得知未有證實誰張貼,只能說正常人看到這樣的表達,都會認為有誹謗或人生攻擊或胡言亂語,是可以快速回退。

2017年9月8日 (五) 13:50‎ 219.76.15.1 (對話)‎ . . (43,001 個位元組) (+1,000)‎ . . (內容擴充、增加來源 香港教育局強烈譴責香港教育大學攻擊蔡若蓮言行歹毒冷血。)[120](早期編輯摘要),教大何時被譴責?當然是胡言亂語。

內容擴充、增加來源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譴責在香港教育大學張貼的標語極為涼薄,教育局局長楊潤雄表示若他們將來成為教師,令人擔心。(後期編輯摘要)

下面那一行,手機中括號粗體是看看不到的,當然會再回退

(目前 | 先前) 2017年9月9日 (六) 13:18‎ Howbunbun (對話 | 貢獻)‎ . . (47,683 個位元組) (-662)‎ . . (請停止誹謗 現時沒有證據證明張貼者與教育大學有任何關連 否則樹仁 公大 中大 和IVE 的 爭議事件 將大幅增加)

然後,他又指責本人阻止「別人」編輯,在本人處理手法挑錯處......面對這種玩弄行為,只能說無奈了

上文所指是一種情況,至於和編者另一種情況會在週內再說明。

--Howbunbun留言2017年9月12日 (二) 16:23 (UTC)

如果管理員無異議,我不補充資料了,讓事情告一段落。至於對新聞題材/爭議事件,本人認為依方針,即維基百科不是新聞報導那一條,本人不反對在院校條目加入爭議事件,但內容要合適。

引文:「一宗事件的源由、過程概要和後續後果可以是合適的」

引文:「不應該提供突發新聞訊息」

至少不應該成了每天更新甚麼人說了甚麼話的瑣事日誌

例如,香港大學條目每件爭議事件一般為一兩行[121],教大單一事件在本人節縮前卻曾達十五行。這顯然不合理,似乎有意放大人物不成熟的行為。

本人亦不鼓勵維基及院挍變得政冶化。當然,如何之處,本人願意商討。

--Howbunbun留言2017年9月14日 (四) 12:11 (UTC)

第一項已退回,但是第二項改寫不足。--AT 2017年9月13日 (三) 04:42 (UTC)

理據不足,駁回申請。——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1月15日 (三) 13:37 (UTC)

方才發現厄尔·亚历山大杰西·麦金尼泰米尔·加齐戈登·莫尔的提刪人似乎都是閣下,而且閣下並未待模板懸掛三十天即以「知名度不足」為由提刪(又或者在一些條目中移除模板的似乎即是閣下),而提刪後又自行投下保留票,就這點在下感到非常困惑,能否請閣下解釋?——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1月11日 (六) 04:49 (UTC)

在我的多个条目最初被Nivekin挂关注度模板后,尝试与他讨论,讨论中他说“面部模特是否等如演员,在存废讨论时才谈吧。[125][126]”使我意识到他根本无心理我或者条目,只想等30天后存废讨论,我无奈只好自己主动提交存废讨论,以获得更多人的关注和有效的讨论。我当然不想删除我自己的条目,所以又投下保留票,为此我已经因扰乱维基收到惩罚封禁24小时。--Jasonnn~zhwiki留言2017年11月11日 (六) 05:54 (UTC)
大部分条目在标记时就属于存在问题,部分在之后有改善的话则不成问题。另外提报者并没有主动与提出疑问者讨论,有自作主张的行为。——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11月11日 (六) 04:38 (UTC)
我想指出 Cwek 也就是 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不是第一次“大量无理提删,拒绝沟通,强行按自己个人意志歪曲方针”[128]--Jasonnn~zhwiki留言2017年11月11日 (六) 05:54 (UTC)
拒绝沟通?连问都不问我怎么回事就自己认为我挂错了?看看我早期工作的人,一挂都肯问为什么挂这个。——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11月11日 (六) 06:06 (UTC)
还有那位批量建立有问题条目的,之后巡了一轮之后也发了一次提醒注意内容问题。而且当时还涉及多次封禁混淆问题,bluedeck也做出了解释。请问拿错误的警告作为对我的质疑。——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11月11日 (六) 06:13 (UTC)
  • 北極企鵝觀賞團讨论 | 貢獻
    狀態:   駁回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回退權
    理由:討論頁面是有經過允許變更的,也許我編輯時沒有注意到百科的限制,但這位百科用戶總是做毫無意義的回退,如果是這樣,那這位應該被限制回退功能,因為他不能毫無理由做回退。稍微看過他的討論頁面,大多數人對於此位百科人都有紛爭,是否應該限制此人任意做回退的動作? from Ninatung
    B dash留言2017年11月16日 (四) 02:16 (UTC)

他又的確是添加了一些不明所以的括號,有做出了一些無意義的翻譯,建議先予討論溝通。Pigppp留言2017年11月16日 (四) 07:30 (UTC)

駁回,錯誤提報。--A2093064Xiplus 2017年11月17日 (五) 02:35 (UTC)
  • Dabao qian讨论 | 貢獻
    狀態:   駁回
    需複審或解除之权限:回退权
    理由:执于己见,编辑战,威胁警告他人,不礼貌,讽刺挑戏,控制页面内容。
    请检查他所有编辑过的和回退的历史。最新犯规在爸爸去哪儿5发现他的踪迹。只允许自己想要的内容改编不听取他人意见不断退回别人的编辑,在他人私底下讨论区/私信调戏如:语文差死了等等和有本事就xXx 等等 出言不逊。已多次自己经历和看到别人被他不礼貌对待。恶意控制某些页面讯息,不断回退别人事实的编辑,打编辑战,只留下自己想要的内容,没有理由回退他人编辑并且警告别人。目前发现此人最喜欢控制湖南台的综艺节目页面,偏袒和隐藏事实争议讯息,请管理员仔细调查并解除此人权限,因为已多次发现此人作恶。谢谢。—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75.144.249.221對話貢獻)加入。
  • 查閱300筆編輯,未見濫用回退權,其他使用的是非回退權的普通功能,條目上有編輯爭議可至互助客棧討論。--米莉婭諾朵卡 2017年11月19日 (日) 07:47 (UTC)
  • 如欲申請解除其回退權,請先為其申請持有回退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1月19日 (日) 08:54 (UTC)
行為不當,有違方針,但有所考慮,則警告而暫不除權。--小火車留言2017年12月10日 (日) 14:29 (UTC)
Passport required.

- Passports and other documents accepted for entry must be valid for the period of intended stay.

Passport Exemptions: - Passengers with a British emergency or temporary passport.

Visa required, except for Passengers with a British passport with nationality of British Citizen shown on the bio-data page for a maximum stay of 180 days.

Visa Issuance:

Visa required, except for Passengers traveling as tourists can obtain a visa on arrival at Yerevan (EVN) for a maximum stay of 120 days. Payable in local currency only. They can apply to extend their stay.

據此,只有英國公民才有免簽證,因此回退後版本的出現與資料來源不符的問題。

49.130.130.173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15:58 (UTC)

驳回 驳回,理由同上。另请您遇到类似问题后先与相关用户沟通。-- Stang 2017年12月15日 (五) 01:29 (UTC)

(:)回應:回退權限不就是用來大量回退錯誤或有爭議性編輯?否則回退權限有甚麼用?請問甚麼時候曾經告知我回退权如何运用?--老陳留言2017年9月26日 (二) 04:56 (UTC)

(:)回應:謝謝提醒![132][133]等等移改模板位置的編輯難道不是「明显非建设性编辑」?--老陳留言2017年9月26日 (二) 05:48 (UTC)

過去已經警告仍嚴重濫用回退員回退權限,惟考量被報告人具備一定經驗,相信其仍有改進空間,採停權3個月處置。期限一至,請通知恢復權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26日 (二) 09:11 (UTC)


  • 螺钉讨论 | 貢獻
    狀態:   撤权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巡查豁免者
    理由:螺钉在DYK评审中数次说谎,在未作调查的情况下随意回应他人的意见。
    例1:Talk:义兵运动:“朝鲜义兵是在很偏僻没有名字的地方建军校” (2017年12月6日 (三) 14:12 (UTC))
    例2:Talk:义兵运动:关于李相卨的名字,螺钉误写为李相卤。在被质疑后,一度声称卨“这个字过于偏僻,字典里查不到”(2017年12月7日 (四) 05:10 (UTC)),在被指明是卨字后,又两次坚称“资料来源里并非“卨”字”(2017年12月7日 (四) 06:07 (UTC))(2017年12月7日 (四) 06:21 (UTC)),直到看到充分证据之后才默默地修改。
    例3:Wikipedia:新条目推荐/候选#全州市:在被人说到全州市条目体育一节内容少时,螺钉声称“该市没有知名职业球队”。(2018年1月28日 (日) 04:28 (UTC))
    我在例1例2事件时已在DYKC劝告过此人,并且在他讨论页留言,但他从未对自己说谎做伪证的问题给予答复,讨论页留言被直接删除。故而可以证明此人在说谎做伪证这件事上蓄意犯规(敷衍别人的意见),草率行事(在被指出问题时急于回应而不专注于解决问题),执于己见并且没有悔意(既没有承认自己的问题,而且在被明确指出后再犯。)
    犬風船时间就是金钱,我的朋友。 2018年1月29日 (一) 06:57 (UTC)

这和巡查豁免的关系在哪里?--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1月29日 (一) 07:06 (UTC)

  • WP:權限申請#巡查豁免權:“授權者需肯定獲權者為可信用户。”在评审中对意见敷衍并且说谎,意味着对编辑内容并不负责任,缺乏最基本的诚信。那么没有理由推测其人会遵守维基百科基本方针,负责任地编辑。那么其编辑内容不应获得巡查豁免。--犬風船时间就是金钱,我的朋友。 2018年1月29日 (一) 07:16 (UTC)
  • (+)支持,如果上述属实,的确不应该豁免巡查--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1月29日 (一) 07:27 (UTC)
  • 等待回复当事人回复。 --Kuailong 2018年1月29日 (一) 18:23 (UTC)
  • (:)回應: 这里所列错误都是在讨论中,本人被深入问及文章中没涉及的问题时,因资料信息有限,本人了解不够详尽,回答有不精确之处。文章本身依据资料来源是没有错误的。李相卨的名字只是敲错字而已,资料来源里也是错别字。生僻字。 ——螺钉留言2018年1月30日 (二) 13:02 (UTC)
    • 这也是谎言。首先那是条目评审,所有的问题都是针对文章内容,如果你没有查阅相关资料,应当回答“此处细节不了解”,而不是在未查阅资料的情况下坚持错误观点企图搪塞别人的评审意见,妨碍对条目质量的改善。不知道士官学校的位置,就说士官学校在没有名字的地方;写错了字就说这个字在字典上查不到;不知道全北现代这支球队就说全州没有知名职业球队。显然这是违反维基百科三大方针的。其次,李相卨的名字既然是错字,为什么你数次坚称没有错误?请问你的理由是什么? --犬風船维基百科的翻译水准近似于二流汉化组时间就是金钱,我的朋友。 2018年1月30日 (二) 14:07 (UTC) 2018年1月31日 (三) 01:59 (UTC)
      • (+)支持:螺钉兄应该直面自己的错误。编辑者是人、不是神,都会出错,Inufuusen兄以前也曾对我条目里的错别字进行过指正,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感谢人家帮助提高了条目质量,而不是撒谎狡辩、不懂装懂,所以别人才会对你的内容诚信有所怀疑。以今天刚发生的全州市DYK评选为例,主场位于全州市的全北现代是两夺亚冠的豪门,您竟然都不知道,这是您自己对条目了解的不全面,甚至可以说是孤陋寡闻了,在这种情况下本身就应该对该条目进行谨慎编辑。但不知道也就算了,竟然张口就下定义,说“该市没有知名职业球队”、这些都“不是重要内容”,这难道不是一个很不负责任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很难用“资料信息有限”来解释,谷歌全州市的职业球队,第一个出来的就是“全北现代”,[135]。再结合Inufuusen兄指出其以往的错误,确实可以发现螺钉兄多次存在不懂装懂的行为,其所编内容在诚信方面很值得怀疑,故支持取消其巡查豁免权。最后建议螺钉兄,写条目之前还是要先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不懂就乱写乱说的话,百度百科显然更适合您。--火器营蓝翎长 2018年1月30日 (二) 15:05 (UTC)
  • 根据上面提供的相关讨论,所涉用户的问题确实存在。巡查豁免权的持有者应对条目质量有所坚持,对于条目质量问题态度马虎要不得,故暂时除权作为提醒。--Kuailong 2018年1月31日 (三) 02:36 (UTC)
    • @Kuailong方才想將此案標記之「完成」根據方針修正為「撤權」,不過在下注意到閣下使用的用詞為「暫時除權」,請閣下確認閣下所欲做出之處置是為「撤權」(永久性,但可再度申請)或是「停權」(設定一定期限暫時除權)中的何者?——Aotfs2013 留於 2018年1月31日 (三) 14:43 (UTC)

逾六个月没有任何编辑活动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未完成,授權未滿6個月。--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Stang 已经除权。Dargaseatcs 2017年6月14日 (三) 03:58 (UTC)
Stang 已经除权。Dargaseatcs 2017年6月14日 (三) 03:58 (UTC)
Stang 已经除权。Dargaseatcs 2017年6月14日 (三) 03:58 (UTC)
Stang 已经除权。Dargaseatcs 2017年6月14日 (三) 03:58 (UTC)
Stang 已经除权。Dargaseatcs 2017年6月14日 (三) 03:55 (UTC)
Stang 已经除权。Dargaseatcs 2017年6月14日 (三) 03:55 (UTC)
Stang 已经除权。Dargaseatcs 2017年6月14日 (三) 03:55 (UTC)
Stang 已经除权。Dargaseatcs 2017年6月14日 (三) 03:55 (UTC)
Stang 已经除权。Dargaseatcs 2017年6月14日 (三) 03:55 (UTC)
以上各项已处理。-- Stang 2017年6月14日 (三) 03:50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6月14日 (三) 09:30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6月14日 (三) 09:30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6月14日 (三) 09:30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6月14日 (三) 09:30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6月14日 (三) 09:30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6月15日 (四) 19:15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小火車留言2017年7月29日 (六) 00:56 (UTC)
完成。--小火車留言2017年7月29日 (六) 00:56 (UTC)
完成。--小火車留言2017年7月29日 (六) 00:56 (UTC)
完成。--小火車留言2017年7月29日 (六) 00:56 (UTC)
完成。--小火車留言2017年7月29日 (六) 00:56 (UTC)
完成。--小火車留言2017年7月29日 (六) 00:56 (UTC)
完成。--小火車留言2017年7月29日 (六) 00:56 (UTC)
完成。--小火車留言2017年7月29日 (六) 00:56 (UTC)
完成。--小火車留言2017年7月29日 (六) 00:56 (UTC)
完成。--小火車留言2017年7月29日 (六) 00:56 (UTC)
解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5日 (五) 05:56 (UTC)
解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5日 (五) 05:56 (UTC)
解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5日 (五) 05:56 (UTC)
解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5日 (五) 05:56 (UTC)
解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5日 (五) 05:56 (UTC)
解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5日 (五) 05:56 (UTC)
解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5日 (五) 05:56 (UTC)
解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5日 (五) 05:56 (UTC)
解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5日 (五) 05:56 (UTC)
解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5日 (五) 05:56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5:43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5:43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5:43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5:43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5:43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5:43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5:43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5:43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5:43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5:43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8日 (一) 02:30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8日 (一) 02:30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8日 (一) 02:30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8日 (一) 02:30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8日 (一) 02:30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8日 (一) 02:30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30日 (三) 04:36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4日 (一) 09:26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5日 (二) 10:2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07:4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07:4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07:4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07:4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07:4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07:4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07:4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07:4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07:4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07:45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6日 (三) 10:40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6日 (三) 10:40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6日 (三) 10:40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6日 (三) 10:40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6日 (三) 10:40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6日 (三) 10:40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6日 (三) 10:40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6日 (三) 10:40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6日 (三) 10:40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6日 (三) 10:40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11:3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11:3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11:3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11:3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11:3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11:3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11:3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11:3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7日 (四) 02:43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0日 (日) 11:14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0日 (日) 11:14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1日 (一) 01:52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3日 (三) 04:1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5日 (五) 00:2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5日 (五) 00:2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5日 (五) 00:2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6日 (六) 00:26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6日 (六) 00:26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7日 (日) 02:57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9日 (二) 01:41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0月2日 (一) 23:31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0月2日 (一) 23:31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0月2日 (一) 23:31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0月11日 (三) 23:29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0月26日 (四) 23:19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0月26日 (四) 23:19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0月29日 (日) 23:20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0月29日 (日) 23:20 (UTC)
Done Bluedeck 2017年10月31日 (二) 00:48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53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53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53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53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53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53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53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53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53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53 (UTC)
已除權。--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0:23 (UTC)
已除權。--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0:23 (UTC)
已除權。--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0:23 (UTC)
已除權。--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0:23 (UTC)
已除權。--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0:23 (UTC)
已除權。--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0:23 (UTC)
已除權。--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0:23 (UTC)

已封禁或除权用户覆审

  • Galaxyharrylion讨论 | 貢獻
    狀態:   除權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巡查及回退
    理由:多次诽谤用户,委屈事实,而且多次因扰乱被封禁
    Tink3470留言2017年3月12日 (日) 15:23 (UTC)
    雖然用戶並非因為濫用此列兩項權限而招致封禁,然而核禁管理員亦表明用戶一再違反方針,而且所犯相同,符合上列考慮原則。巡查員及回退員屬管理人員,過程之中,經常會接觸到其他用戶,故新頁面巡查方針亦要求巡查員須善意推定及待人以禮,而用戶則未能遵從此項規定。有鑒於其行為反覆不息,屢勸不改,而擾亂及違反善意推定,均屬嚴重,失信於社群,遂予決除權,並禁止用戶再次申請權限,為期一年,由封禁日起計,即屆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J.Wong 2017年3月12日 (日) 16:41 (UTC)
查封已经由查封管理员退回。Bluedeck 快速存档 2017年5月24日 (三) 12:10 (UTC)
同前。Bluedeck 快速存档 2017年5月24日 (三) 12:11 (UTC)
follow-up:此用户本月25日再次遭查封,其查封原因是违反协作方针,无需对其巡查豁免除权,因此上述决定不改变。Bluedeck 快速存档 2017年5月26日 (五) 20:18 (UTC)
封禁与上述权限无关,驳回。-- Stang 2017年8月22日 (二) 11:57 (UTC)
封禁被撤銷。——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3日 (三) 15:15 (UTC)
已解封。--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0:07 (UTC)
封禁無關於此。——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8日 (一) 04:32 (UTC)
封禁已撤銷。--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31日 (四) 15:28 (UTC)
已封禁一周,暫不除權,如解封後再持續不當行為將考慮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2日 (六) 07:18 (UTC)
已解除封禁。--小火車留言2017年9月25日 (一) 12:53 (UTC)
封禁與此權無關。——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28日 (四) 05:42 (UTC)
前者無關、後者尚無需要。——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28日 (四) 16:57 (UTC)

-- 已经解封,暂时不用因为这个理由除权。--雲間守望 · 留言 2017年10月8日 (日) 11:20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0月28日 (六) 13:34 (UTC)
警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41 (UTC)

請辭或棄去無用權限

完成-- Stang 2017年8月21日 (一) 12:13 (UTC)
  • Formuse讨论 | 貢獻
    狀態:   完成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巡查權、回退權
    理由:不再參與此類工作。
    Formuse留言2017年9月26日 (二) 08:01 (UTC)
  • 完成,感谢您任内的贡献。--Antigng留言2017年9月26日 (二) 08:03 (UTC)
  • Panzer VI-II讨论 | 貢獻
    狀態:   駁回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IP封禁豁免权、移除回退權、巡查權
    理由:该用户当时维基管理员后多次回退他人编辑内容,且省去许多有用信息,不予以加上,有滥用职权之嫌隙,并且其贡献大部分只限于回退内容,未对中文维基百科有很大贡献,无需太多特权。

請辭或棄去權限須由當事人提出。——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2月30日 (六) 16:56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