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償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法償是指具有法定支付能力的貨幣

有限法償

有限法償主要針對輔幣而言,是指貨幣具有有限的法定支付能力。即在一次支付中,如果使用有限法償貨幣支付的數額超過法定限額,則受款人則有權拒絕接受。本位幣一般都具有無限法償能力。

無限法償

無限法償指某種貨幣具有無限的支付能力。普遍觀念認為,一國的貨幣在一國內範圍內自然擁有無限的合法支付能力。但事實上,一國貨幣的主幣一般都具有無限法償的能力,輔幣(一般即指硬幣)則視各國規定而有不同狀況。若輔幣在超過一定支付限額後,其支付效力不被法律承認(收受人可拒收),則輔幣為有限法償;反之若無限制,則為無限法償。

在實行無限法償的地區,可能會出現有人惡意使用大量小面值硬幣進行支付的情況。這種情況儘管被視為不道德的行為,但並不違反當地法律。[1]不過在司法執行等特殊情況下,惡意使用大量硬幣進行支付可能被視作阻礙執法和干擾收受人正常使用貨幣,從而導致當事人受罰。[2]

各國各地法償地位

國家地區 有限法償 無限法償
中國大陸
 香港
  • 面額少於1元(1毫、2毫、5毫)硬幣,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2
  • 面額不少於1元(1元、2元、5元、10元)硬幣,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100[4]
 澳門 在每次支付中,不得強制任何人接收超過五十個硬幣,不論有關硬幣的面額為何[5]
 中華民國 自從2007年起,公職人員選舉保證金之繳納不得以硬幣為之。[6] 中央銀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7]
 美國 美國的所有硬幣和貨幣(包括聯邦儲備券和聯邦儲備銀行券和國家銀行券),無論是何時鑄造或發行,均應為支付所有債務的法定貨幣,包括公共和私人債務,公共費用,稅金,關稅和會費。[8]
 南韓
  • 韓國銀行發行的韓國銀行券,對於一切支付有無限制的法償效力。[9]
  • 韓國銀行可發行硬幣。根據第一款發行的硬幣,准用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之二、以及第五十條至五十二條的規定。[10]
 新加坡
  • 面額少於5角的硬幣,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過2新元
  • 面額5角的硬幣,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過10新元 [11]
 英國
  • 1便士及2便士硬幣,所支付的款額最多20便士
  • 5便士及10便士硬幣,所支付的款額最多5英鎊
  • 20便士及50便士硬幣,所支付的款額最多10英鎊
 日本

一種面額的硬幣最多可使用二十枚[12]

 挪威

任何硬幣組合,最多可使用二十五枚,以現時最大面額的20挪威克朗為例,即最大法償為500挪威克朗。

注釋

  1. ^ 广州:农民工辞职 老板给他2900元硬币当工资. 鳳凰網. [2018-08-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20). 
  2. ^ 湖南长沙一公司“恶意用硬币清偿”被罚. 工人日報 (新浪). [2018-08-19].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第三條
  4. ^ 香港法例第454章《硬幣條例》第2(1)條. [20 May 20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7). 
  5. ^ 第10/2023號法律第八條二. [19 June 20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1-15). 
  6.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第3項 保證金之繳納,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劃撥支票為限;繳納現金不得以硬幣為之。
  7. ^ 《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第二項
  8. ^ Coinage Act of 1965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Sec.102.
  9. ^ s:ko:한국은행법第四十八條
  10. ^ s:ko:한국은행법第五十三條
  11. ^ Singapore Currency Act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Cap 69) Art 13
  12. ^ 通貨の単位及び貨幣の発行等に関する法律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