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憲起草委員會
中華民國憲政史 |
---|
|
現行之憲法為1946年通過之《中華民國憲法》及2005年通過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次增修版本 |
國憲起草委員會是中華民國臨時執政段祺瑞於1925年在北京成立的起草中華民國憲法的機構。
沿革
1924年,段祺瑞上台初始,即提出廢除法統。後來,他決定成立兩個機構負責立憲事宜,其一為國憲起草委員會,負責憲法起草工作,其二為國民代表會議,負責憲法議決。1925年5月3日,《國憲起草委員會規則》公佈。該委員會委員由各省軍民長官各推1人,各區長官各推1人,臨時執政選聘20人,臨時執政還分別選聘內外蒙古、西藏各2人與青海 1人。委員總人數為70人,林長民為委員長,於1925年8月3日起正式開會。國憲起草委員會在規定的三個月時間內完成了憲法起草工作,於1925年12月提出《中華民國憲法案》,咨文政府交付國民代表會議議決施行。但是後來,因為國民代表會議並未召開,國憲起草委員會起草的憲法草案未能實施。[1]
組成
1925年8月3日國憲起草委員會正式開會後,其組成人員如下:[2]
- 委員長:林長民
- 理事:劉恩格 貢桑諾爾布 陳定遠 李堅白 顧兆麐 湯漪
- 委員:
- 直隸省軍政長官推舉:吳得祿
- 直隸省民政長官推舉:孫松齡
- 奉天省軍政長官推舉:李堅白
- 奉天省民政長官推舉:曲宗邦
- 吉林省軍政長官推舉:榮孟枚
- 吉林省民政長官推舉:劉風竹
- 黑龍江省軍政長官推舉:樂駿聲
- 黑龍江省民政長官推舉:徐霖
- 江蘇省軍政長官推舉:王嗣鋆
- 江蘇省民政長官推舉:沙彥楷
- 安徽省軍政長官推舉:劉振生
- 安徽省民政長官推舉:孫養癯
- 江西省軍政長官推舉:黃序鵷
- 江西省民政長官推舉:戴秉清
- 浙江省軍政長官推舉:莫永貞
- 浙江省民政長官推舉:余紹宋
- 福建省軍政長官推舉:陳建
- 福建省民政長官推舉:林灝深
- 湖北省軍政長官推舉:周斌
- 湖北省民政長官稚舉:陳定遠
- 湖南省軍政長官推舉:王克家
- 湖南省民政長官推舉:李祚輝
- 山東省軍政長官推舉:郭葆琳
- 山東省民政長官推舉:吳錫永
- 河南省軍政長官推舉:史之照
- 河南省民政長官推舉:張壁
- 山西省軍政長官推舉:冀貢泉
- 山西省民政長官推舉:王懷明
- 陝西省政軍長官推舉:王恆
- 陝西省民政長官推舉:黨積齡
- 甘肅省軍政長官推舉:蘇兆祥
- 甘肅省民政長官推舉:水梓
- 新疆省軍政長官推舉:吳鈺
- 新疆省民政長官推舉:洪楨
- 四川省軍政長官推舉:曾彝進
- 四川省民政長官推舉:賈晉
- 廣東瓊崖高雷八屬督辦鄧本殷推舉:毛澄宇
- 廣西省民政長官推舉:秦善培
- 貴州省軍政長官推舉:周恭壽
- 貴州省民政長官推舉:陳筇山
- 京兆特別區長官推舉:顧兆麐
- 察哈爾特別區長官推舉:柯逸
- 川邊特別區長官推舉:董鴻詩
- 綏遠特別區長官推舉:劉人傑
- 臨時執政選聘:李家駒 梁士詒 魁升 湯漪 林長民 章士釗 馬鄰翼 江庸 姚震 汪有齡 施愚 徐佛蘇 余棨昌 馬君武 方樞 劉恩格 江亢虎 齊振林 梁龍 林行規 貢桑諾爾布 業喜海順 那彥圖 王羅皆 棍卻仲呢 林沁旺濟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