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影音使團
資料來源沒提到影音使團
有人將不涉及影音使團的資料來源加入條目中。 他在影音使團#財政加入文字「有基督徒就質疑這種機構在香港沒有監管,專業操守或成問題。」(資料來源是正視機構的誠信 胡志偉 ) 其實資料來源並無提及影音使團。 我質疑此種編輯手法是大有問題。 敬請刪除此等文字 。 —Yym1997 (留言) 2009年6月19日 (五) 12:46 (UTC)
- 意見:
- 1. 「影音使團有限公司」是獲香港稅務局認可的「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1][2],不過這種認可主要是為了稅務而設,算不上是對慈善團體的正式監管,而且法例也沒有規定慈善團體一定要向稅務局申請認可。
- 2. Yym1997刪去來源沒有明確提及影音使團的「有基督徒就質疑……或成問題。」是合理的,請留意Wikipedia:非原創研究#對已發表材料的總結並提出立場的說明。
- 3. 如欲修改被保護的條目,請使用{{editprotected}}。
- --Mewaqua 2009年6月25日 (四) 13:30 (UTC),2009年6月27日 (六) 14:37 (UTC)有修改
慈善團體?
- 傳教絕對不是慈善,沒有理由把宣教者稱為慈善家,另,招義工的網頁也要維護費。Player23 (留言) 2009年7月4日 (六) 09:42 (UTC)
- 有傳教活動,不代表該組織沒有進行慈善活動,另,免費網頁多的是—Begantrue (留言) 2009年7月4日 (六) 10:37 (UTC)
- 沒有證據此機構有參與慈善活動,如有請給予來源。Player23 (留言) 2009年7月4日 (六) 10:38 (UTC)
- 你提的來源只能証明"有傳教活動",無法証明"沒有進行慈善活動",也無法証明"只有宣教而沒有進行慈善活動",沒有證據的是"宗旨不是慈善而是宣教"—Begantrue (留言) 2009年7月4日 (六) 10:44 (UTC)
- 如有請給予來源,至少我有來源。Player23 (留言) 2009年7月4日 (六) 10:47 (UTC)
- 文中說已經有政府註冊慈善機構証明。你的來源本無法証明"沒有進行慈善活動",也無法証明"只有宣教而沒有進行慈善活動",沒有證據的是"宗旨不是慈善而是宣教"—Begantrue (留言) 2009年7月4日 (六) 10:53 (UTC)
- 沒有提及「只有宣教而沒有進行慈善活動」,至於「宗旨不是慈善而是宣教」來源已經說明了。Player23 (留言) 2009年7月4日 (六) 10:58 (UTC)
- 目標寫明了"以慈善為社會關懷"什麼不是宗旨—Begantrue (留言) 2009年7月4日 (六) 11:05 (UTC)
- 目標寫明了「以慈善為社會關懷,讓福音改變世道人心,用愛建家立業,靠神改變人生。」明顯是宣教不是慈善。Player23 (留言) 2009年7月4日 (六) 11:08 (UTC)
- 宗旨寫明了是"慈善",你所謂"明顯是宣教不是慈善"只是你的個人意見—Begantrue (留言) 2009年7月4日 (六) 11:12 (UTC)
- 如閣下找不到「慈善」來源的話,就不要亂刪內容了。Player23 (留言) 2009年7月4日 (六) 11:13 (UTC)
- 宗旨寫明了是"慈善",要証明"宗旨是宣教不是慈善"來源是你—Begantrue (留言) 2009年7月4日 (六) 11:17 (UTC)
- 這很簡單,宣教義工方面已足可證明。Player23 (留言) 2009年7月4日 (六) 11:19 (UTC)
- 根據稅局「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的稅務指南」第3段 慈善團體必須純粹為慈善用途而設立
- 「一般來說,任何機構或信託團體如要成為慈善團體,必須純粹是為法理上承認的慈善用途而設立。有關界定慈善團體法律特質的法理依據,是參照過往法院的判決發展出來的。」
- 影音使團是慈善團體是法理上承認的慈善用途而設立。
- 另外,第4段4.慈善用途分為四個類別
- 「在實際執行時,本局認為麥納頓勛爵(Lord MacNaghten)在I T Special Commissioners V Pemsel (3 TC 95) 一案中所開列何者為慈善用途的判決,實為權威的意見,所包括者為:—
- (a)救助貧困;
- (b)促進教育;
- (c)推廣宗教;及
- (d)除上述之外,其他有益於社會而具慈善性質的宗旨。」
- 第4段 (c)分段說慈善用途包括推廣宗教。 根據第3段及第4段(c)分段顯示影音使團是純粹是為法理上承認的慈善用途而設立。 —Yym1997 (留言) 2009年7月4日 (六) 14:43 (UTC)
(!)意見我同意Yym1997,應以稅務局的官方定義作為是否慈善團體的依據。Player23君的「明顯是宣教不是慈善」不過是原創研究。另附上查冊內容:http://www.ird.gov.hk/cgi-bin/ird/ach/search.cgi?lang=e&id=91/03380, 維基是百科全書,不是用來反對某事物的戰場,請三思。—FireJackey 2009年7月5日 (日) 19:44 (UTC)
(!)意見:個人認為社會福利署或民政事務總署會比較適合定義慈善團體,而宗教活動亦不一定屬於慈善,正如奧姆真理教教主不是慈善家。請參考前句內部連結的條目。但畢竟香港現況不少宗教組織從事慈善活動,方便稅務安排而包括傳教為慈善用途是合理做法。宗教角度可能傳教就是最大的慈善,個人認同一些香港的宗教組織不做宣教以外的慈善,但要套在此條目就必須可靠來源。稅局有關資料是可靠的依據,影音使團目標亦包括「以慈善為社會關懷」,反對有關說法似乎理據不足。—Tlrmq (留言) 2009年7月9日 (四) 06:24 (UTC)
外部連結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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