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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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解释纽伦堡法案的示意图。从左向右依次为:德意志血统人,二级混血儿(四分之一犹太),一级混血儿(二分之一犹太),和两种犹太人(四分之三及纯种犹太)。其中可以看到一级混血儿与二级混血儿或德意志人结婚需要许可证,而犹太人与二级混血儿或德意志人禁止结婚。

纽伦堡法案(德语:Nürnberger Gesetze)是纳粹德国于1935年颁布的反犹太法律。

1935年9月15日,有两项法律被呈交德国国会通过,合称《纽伦堡法案》:

  • 《保护德国血统和德国荣誉法》
禁止“德国人”(指具有德意志民族血统者,下同)与犹太人结婚或有婚外性行为。
禁止犹太家庭雇用45岁以下的德国女性为家庭佣工
  • 《帝国公民权法》
宣布只有德国人或有相关血统者有资格成为德国公民,褫夺“非德国人”的德国公民权。

其后的补充法令为“犹太人”一词下定义,如果一个人的祖父母四人中全部或三个是犹太人,则该人在法律上即属于犹太人。如果一个人的祖父母中仅有两个或一个是犹太人,则该人属于“混血儿”(Mischling)。

历史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一段时期,国家社会主义德国工人党(纳粹党)是活跃于德国的几个小党之一。该党承诺建立强大的中央政府,扩张日耳曼人的生存空间,纲领包括公开而激进的反犹太主义等[1]

法案规定

1935[2]
德语分类名称 意思 血统 定义
Deutschblütiger 日耳曼血统 德国人 属于日耳曼民族;拥有帝国公民权
Deutschblütiger 日耳曼血统 八分之一犹太人 属于日耳曼民族;拥有帝国公民权
Mischling zweiten Grades 混血(第二类) 四分之一犹太人 只部分属于日耳曼民族;拥有帝国公民权
Mischling ersten Grades 混血(第一类) 八分之三或二分之一犹太人 只部分属于日耳曼民族;拥有帝国公民权
Jude 犹太人 四分之三犹太人 属于犹太人;没有帝国公民权
Jude 犹太人 犹太人 属于犹太人;没有帝国公民权
“第一类混血”的一些特殊情况[2]
日期 说明
1935年9月15日 被认定为“混血”者,如果信仰犹太教会被按“犹太人”对待
1935年9月15日 被认定为“混血”者,如果与一个犹太人结婚会被按“犹太人”对待。他们的子女也会被按“犹太人”对待
1935年9月17日

1935年9月17日之后登记的夫妻,如果有一方是犹太人,所有子女都会被认定为“犹太人”。不过1935年9月17日之前登记的夫妻,生下的孩子还是会被认定为“混血”。

1936年7月31日 1936年7月31日以后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如果生父生母中有一方是犹太人,会被认定为“犹太人”。

战后

二战后纽伦堡审判明确规定,纳粹德国时期颁布的法令为“恶法”,而恶法本身就是非法行为,因此在纽伦堡审判以及以色列对阿道夫·艾希曼的审判中驳回了被告人依据“纽伦堡法案”上诉的可能性。

而在后来的《德国国籍法》(及其前身“西德国籍法”)当中,列明因此法案而被剥夺德籍人士,有权申请恢复德国国籍。

参考资料

引用

  1. ^ Goldhagen 1996,第85页.
  2. ^ 2.0 2.1 Nuremberg Laws 1935.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