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命名常規 (化學)/草案2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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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針是用於規格化學類條目的命名。

化學反應

可以搜尋到化學反應的中文名稱時,使用中文。[1]鈴木反應作為條目名稱優先於Suzuki反應,但Suzuki反應可以建立重新導向至鈴木反應。

化學物質

化學物質命名中所用的括號遵循IUPAC命名法的規定,標題中的「(」「)」使用半形括號且不加空格,而標題中的「[」「]」由於技術原因需改為全形的「[」「]」。如:二氯化二(苯甲腈)合鈀螺[5.5]十一烷[2]

當該物質有通用名時,優先使用通用名,如甲基黃優先於「N,N-二甲基-4-(苯偶氮基)苯胺」。在優先度一樣時,一種物質如果有多種命名法,則可先到先得。如2-氯苯酚鄰氯苯酚

化學數據頁

化學數據頁應以化學物質分子、離子或粒子名稱後面加上「性質表」作為條目命名,譬如水性質表、氨氣性質表、二氧化碳性質表等。[3][4]

  • 若原條目是一個消歧義頁且其同名物質中至少有一個也需要建立數據頁時,為其建立的數據頁當沿用其消歧義標識並將此標識放置在題目最末尾處,
    • 例如:條目「」與「鋰 (藥物)」條目皆存在,
      的數據頁應命名為「鋰性質表」、
      鋰 (藥物)的數據頁應命名為「鋰性質表 (藥物)」;
  • 若與其同名條目沒有任一需要建立數據頁,則其建立的數據頁不應當含有任何消歧義標識,
    • 例如「品紅 (化合物)」的數據頁應命名為「品紅性質表」而非「品紅性質表 (化合物)」。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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