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食品工业部
(重定向自中央食品工业部)
主要领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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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 | 杨立三 |
机构概况 | |
上级机构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
行政级别 | 正部级 |
机构沿革 | |
成立时间 | 1949年10月1日 |
撤销时间 | 1950年12月26日 |
接替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工业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食品工业部是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949年10月1日设置的一个部门。在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食品工业部的组建工作尚未就绪,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撤销食品工业部。决议内容指出,中央人民政府食品工业部无单独设置的必要,应即结束。将其所管辖的糖业、烟酒、油脂和食品加工等业务,均划归中央人民政府轻工业部办理,其管辖的渔业部分业务,划归至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办理。1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食品工业部正式撤销。
组织结构
全部工作人员百余人。机关设在东城区山老胡同二号的几个四合院内。隶属于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 部长杨立三(1949年10月—1950年12月,解放军总后勤部长兼)
- 副部长宋裕和(主持工作)
- 办公厅主任
- 顾问室:苏联专家两名、俄语翻译一名
- 参事室:两位中国专家,参事秦含章。
- 糖业组
- 水产组
- 米面组:制定了全国统一的标准面粉和标准大米的规定,每百斤小麦要磨出81斤,每百斤糙米要碾出白米92斤,简称“八一”面和“九二”米,1950年4月2日颁布执行。[1]。
- 烟酒组
- 油脂组
- 秘书组
- 干部组
- 财务组
- 总务组
- 资料组
参考文献
- 苏尚尧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机构(1949-1990年)》. 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3. ISBN 7505805045.
D·54
- ^ 李琴:杨立三的经济实践与经济思想,《炎黄春秋》,2008年第5期,第49-53页。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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