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官
(重定向自司法行政官)
政治系列的一部份 |
行政機構 |
---|
最高領導人 |
國家元首 虚位元首 |
政府 |
|
|
政党 |
|
政體設計 |
政府類型 |
列表 |
政治主題 |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8年8月14日) |
治安官(英語:sheriff)是一種執行法治管理的政府官員,大多數設有治安官的國家與英國都有一些歷史淵源。
功能與職責
從歷史上來看,治安官是County(中文翻译为郡或县)的執法人員。在現代則因不同的國家,而有不同的職責分配,在法律、政治與禮儀上具有很大的差異。以下簡述各國的治安官職責:
- 美国:治安官在不同的州和縣有不同的職責。通常會負責監管非法人地區、維護與管理縣監獄、縣法院的保安,以及(在某些州)提供權證和法庭文件。 除上述的執法和矯正服務,治安官通常也負責執行民事法律内的管轄權。
- 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治安官或高級治安官(High sheriff)是縣市政府的禮儀官員。
- 苏格兰:類似於法官的裁判官員,即主审法官。[1]
- 爱尔兰共和国:在某些城市和縣中(如都柏林和科克),治安官的責任類似與執達吏。
- 澳大利亚、南非:治安官也相似於執達吏。但這些國家的治安官和縣政府沒有關係。
- 加拿大:大多數的省分設有治安官。治安官的工作包含一般管理、運囚與執行法院的命令。在一些省份也協助警察的執法,並保障法院系统、公務員的安全。
- 印度:治安官是主要城市很重要的禮儀官員。
参考文献
- ^ Sheriffs - Judicial Office Holders - About the Judiciary - Judiciary of Scotland. [2018-08-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