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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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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商工會議所
位于马来西亚峇株巴辖县中华商会

商會(英文:Chamber of commerce),近代組織概念,突破行業、籍貫限制,聯合多個行業、多個地域的商人。[1]要旨一般是輔助政府促進工商業發展。商會的會員多為同業公會的董事等有名望者。[2]世界及歐洲第一個近代商會在1599年成立於法國馬賽,美洲則是1768年成立於十三殖民地紐約市[3]

中國

清末與民國

商會參與的軍政大事

1900年代至1930年代,中國的商會有三大職責,一是以通電、組織集會或資助方式參與軍政事件,二是政府草擬中國第一部商法時的諮詢作用,三是受理商業糾紛。[2]

一。商會參與民國的軍政事件包括:(a)1905年,中美在北京為《排華法案》之中的《限制來美華工條約》續約問題談判,上海總商會向清廷與全國35個商埠通電發起抵制美貨運動[2](b)1918年底護法運動期間「廢督裁兵」之議興起,1920年12月,江蘇省商會聯合會大會上經上海總商会動議,將廢督裁兵納入決議,由此商會介入廢督裁兵運動。[4](c)1923年中華民國大總統選舉曹錕涉嫌賄選引發抗議,上海總商会發布各種批評與主張。[2](d)九一八事變後商會資助災民。[2]

二。民國草擬商法時都有諮詢商會。例如《商標法》自1930年頒布後訴訟繁多,外商誣告華商尤其不少,民國實業部授權各地總商會,凡有商標訴訟,法庭先交該地總商會的「商標審查委員會」審查。[5]又,1922年上海總商會調查全國商業習慣,與上海銀行公會聯手編制《票據法》草案。[5]又,上海總商會力勸實業部將1929年《工廠法》草案先交商會討論。[5]另外,國民政府初期認為各業行規含壟斷性質,不承認其法律地位。1930年代經各地商會籲請,國民政府以訓令形式承認行規效力[2]

三。民國正值社會轉型時期法治資源不足,商業糾紛案由商會代理。[6]最多是錢債糾紛案(欠債、捲逃等),其次是行業爭執、勞資糾紛、假冒牌號、房地產繼承等案。[2]

第一部商會法

1902年2月22日,上海商業會議公所(今上海總商會)成立,由寧波商幫出面聯合在各省商人,被追認為中國第一個商會。[7]1904年1月11日,剛成立的大清商部頒布第一套近代商法《欽定大清商律》,[8]其中《奏定商會簡明章程》第一次規管商會。1915年12月14日,北洋政府頒布《修正商會法》,承認晚清商會合法性。[2]1929年8月南京國民政府頒布《商會法》,規定一地有7家以上同業行號,必須建同業公會,有5家以上同業公會發起(或50家商業法人),可建商會。[2]

1949年後

日本

1878年成立東京商法会議所

跨國商會

一些商會已加入國際性組織,比如歐洲工商商會已加入國際商會聯合會ICC)等。現時,約有13,000個商會已加入Worldchambers,一個全球性全球最大型的聯合商會。世界上最大的商會是英國的Greater Manchester Chamber of Commerce,有5000多位成員。

引用文獻

  1. ^ 林雅(2003),清末商会探微,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总第28期)
  2. ^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陳爭平(2010),《中國早期現代化進程中工商社團的社會整合作用》,收錄於《中國文明──文化轉型的歷程》(周佳榮、 侯勵英編),頁111-119。
  3. ^ Joseph Bucklin Bishop著,A Chronicle of One Hundred and Fifty Years: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1768-1918 (New York: Charles Scribner's Sons, 1918年)
  4. ^ 虞和平、陈君静(2012),「1920年前后废督裁兵运动中的商会与孙中山」,《广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頁112-113。
  5. ^ 5.0 5.1 5.2 徐鼎新(2009),「上海總商會的多元網絡結構與功能定位」,收錄於《近代中國的商會網絡及社會功能》(李培德編),香港大學出版社。頁10-13。
  6. ^ 乔素玲(2012),「民国时期商会推动下的商标法运行」,《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2年01期
  7. ^ 中國網(2015)轉引《中华工商时报》,《严信厚:中国“第一商会”的首任总理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15-05-22。
  8. ^ 文亭(2011),《商會:咱們商人有力量》,人民網轉引《文史參考》2011年第19期(總第43期),2011年10月08日。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