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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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生物武器公約參與國
簽署日1972年4月10日
簽署地點 英国伦敦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莫斯科
 美國华盛顿特区
生效日1975年3月26日
生效條件包括三个保存国家在内的22个国家批准
簽署者109
締約方185,12个非缔约国:乍得科摩罗吉布提埃及(签署未批准)、厄立特里亚海地(签署未批准),以色列基里巴斯密克罗尼西亚索马里(签署未批准)、叙利亚(签署未批准)和图瓦卢
保存處美国、英国、俄罗斯(苏联继承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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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英語:Biological Weapons Convention,簡稱BWC),又稱生物與有毒武器公約(英語:Biological and Toxin Weapons Convention,簡稱BTWC),全称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英語: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duction and Stockpiling of Bacteriological (Biological) and Toxin Weapon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是一项裁军条约,通过禁止生物和毒素武器的开发、生产、获取、转让、储存和使用,有效地禁止了生物以及毒素武器[1]

摘要

  • 條款 I:在任何情況下,永不得取得及持有生物武器
  • 條款 II:銷毀生物武器,或改以和平為目的,並結合資源及財力。
  • 條款 III:不轉讓,或以任何方式援助、鼓勵、誘使其他國家取得或持有生物武器。
  • 條款 IV:採取國際必要措施以履行生物武器公約。
  • 條款 V:雙方、多國間互相協商以解決任何履行生物武器公約的問題。
  • 條款 VI:必要時尋求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協助,以追究違反生物武器公約,並認同其後續決定。
  • 條款 VII:援助遭受違反生物武器公約國家所威脅的國家。
  • 條款 X:遵守以上所有條款,並以和平的方式使用生物科技科技

參考文獻

  1. ^ Biological Weapons Convention – UNODA. web.archive.org. 2021-02-15 [202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