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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授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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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由於其著作權在中華民國(臺灣)已經到期,所以目前該圖在其地區屬於公有領域。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30到34條,在中華民國政府的管轄下所有非攝影的著作將在其創作者逝世5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若在有複數創作者的情況下,以最後一位逝世者為準);如果作品創作者未知、匿名或著作權持有者為組織,則為發表之年份起50年後過期。攝影作品則在公開5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
請特別注意:非美國來源的外國作品,必需在來源國與美國皆為自由授權,才能被維基共享資源接受。從臺灣首次發表的作品,除了某些情況下(如該發表作品不符合美國的著作權型態)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如果該作品在來源地的《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生效日期當時(2002年1月1日[1])受著作權保護,則美國可以依據該法案進行回溯,恢復在美國的著作權保護。
你必須增加美國公有領域標籤顯示為何這個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 請注意這個作品在不適用 較短期限法則的國家可能並不屬於公有領域,並有超過作者逝世後50年的著作權期限。其中,墨西哥為100年,牙買加為95年,哥倫比亞為80年,瓜地馬拉與薩摩亞為75年,瑞士和美國為70年,委內瑞拉為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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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像因為不符合「文學作品」或其他當地版權法意義上的保護類型,而不符合 版權要件,因此屬於 公有領域。事實、數據或屬於共同資產的非原創資訊等著作,如果沒有足夠的獨特性,並且只是以一般的字型、基本的手寫字體或簡單幾何圖形表示,皆無法獲得版權的保護。
本標籤不能普遍適用於所有文字的圖像。部分國家對於「文學作品」的定義,可能會採取不一樣的法律定義,以及不一樣的法院判例實踐。部分國家保護幾乎所有的手寫作品,其他國家可能只會保護明顯的藝術、科學的文字或資料庫。創造性、功能與文本長度等程度可能皆為相關因素。這類版權保護可能會被限制在文學形式───其所包含的訊息也有可能被排除在版權保護之外。參見 文學#法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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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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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 2022年9月9日 (五) 13:15 | | 540 × 120(30 KB) | Meidosensei | . |
| 2010年11月8日 (一) 01:31 | | 560 × 120(18 KB) | Solomon203 | {{Information |Description={{zh-tw|1=臺灣電視公司第一代中文簡式標準字。}} |Source=《中央月刊》第16卷第1期(1983年11月出版)封面裡。 |Author=Solomon203 |Date=1983-11 |Permission= |other_version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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