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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黻」。
張黻(1443年—?),字兼素,江西承宣布政使司吉安府吉水縣(今江西省吉水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成化八年(1472年),登壬辰科進士,歷任涪州知州、宿州知州,為人不避權貴,擔任南京左軍都督府經歷[1]。因論救林俊而被一同下詔獄,貶為雲南師宗州知州[1]。弘治年間,廷臣舉薦起用,孝宗認為其老不用。王恕再次請求,特予誥命[2][3][4]。
家族
曾祖父張聞善。祖父張巽言。父亲張繹貴[5]。
参考
- ^ 1.0 1.1 明實錄:憲宗實錄 ,257卷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194):張黻,吉水人。成化八年進士。歷知涪州、宿州,介特不避權貴。弘治中,俊蒙顯擢,而黻老不用。王恕為之請,特予誥命。
- ^ 明實錄:憲宗實錄 ,260卷
- ^ 胡宗元、彭際盛《吉水縣志·卷三十四》:張黻字兼素成化進士厯後軍都督府經應時刑曹林俊以忠諫下錦衣獄黻獨上章救之亦下獄尚書王恕上疏力救各杖謫黻降石州知州省志。
- ^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成化八年壬辰科殿試金榜》)
成化八年(1472年)壬辰科殿試金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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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甲 賜進士及第 共3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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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甲 賜進士出身 共78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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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甲 賜同進士出身 共169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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