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肇甫
李肇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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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 | |
字 | 伯申[1] |
出生 | 1885年11月4日 大清四川省川東道重慶府巴縣 |
逝世 | 1951年7月20日 中国重慶市 | (65歲)
国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配偶 | 江伯鸞[2] |
儿女 | 李顯京、李顯同、李顯甲(子) 李顯華、李顯宜(女) |
父母 | 李杜(父,名克嶷,字鳳九,光緒十五年己丑恩科舉人,歷任山東巨野知縣,民國後任直隸通縣知事) 鞠氏、夏氏(母) |
著作 | 《四川省方志簡編》 |
李肇甫(1885年11月4日—1951年7月20日),字伯申,四川巴縣人[3],中國近代政治人物,曾任大總統府祕書、臨時參議院議員、衆議院議員[4]、臨時參議院全院委員會委員長、四川省臨時參議會議長、立法院立法委員、司法院大法官。日本明治大學畢業[4]。
生平
光緒十一年乙酉九月二十八日(1885年11月4日)生於巴縣智里四甲中灣[5]。
幼年入私墊,攻讀經史,研習法學。清朝光绪卅一年(1905年)東渡日本,入明治大學法科肄業。 1905年8月,加入中國同盟會,並任執行部書記。
宣統三年十一月(1912年1月),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後,孫中山任為臨時大總統府秘書處總務組組長。 1912年3月,被選為臨時參議院參議員,並當選為临时參議院全院委員會委員長。民國二年(1913年)1月,李當選四川省第三區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眾議院議員。 民國五年(1916年),第一次恢復國會時,仍任眾議院議員。民國十一年(1922年),第二次恢復國會時,再任眾議院議員。
民國十二年(1923年),反對曹錕賄選,憤走上海,執律師業。 民國廿六年(1937年),七君子案中,担任沈鈞儒的辯護律師。 民國廿八年(1939年),任四川臨時參議會議長。民國三十年(1941年)10月,任四川省政府委員兼秘書長,1947年辭職。
民國卅七年(1948年)1月,當選四川省第五選區立法委員,曾出席第一會期法制委員會、國防委員會、預算委員會。民國卅七年(1948年)7月,當選為司法院大法官。[6]民國卅八年(1949年),返重慶,任南林學院院長。
民國四十年(1951年)3月12日,重庆全市戒严。13日,被捕於金剛塔德園一號,旋被押公安局蹇家橋真原堂看守所,7月絕食死於押所[7][8][9][10][11][12]。
參考文獻
- ^ 「上海市律師公會會員錄:李肇甫,字伯申,四川巴縣」。《上海工商人名錄附錄》,1936,第6頁
- ^ 「配江氏安徽候補縣仁組之女光緒十二年丙戌八月初二日生」,《隴西李氏續修族譜》467
- ^ 「同盟會總部書記李肇甫」,董晏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重慶市九龍坡區委員會文史工作委員會.《九龍文史》第6輯.第118頁
- ^ 4.0 4.1 「李肇甫,字柏森。年四十四歲。四川巴縣人。日本明治大學畢業。歷任大總統府祕書、臨時參議院議員、衆議院議員、四川省議會議長」。《當代中國名人錄》,1931,第108頁
- ^ 《隴西李氏續修族譜》466
- ^ 第一次提名:民國三十七年七月十四日總統蔣中正先生提名江庸等十二人為第一屆大法官,經監察院同月十五日第十八次院會同意。
- ^ 「渝蓉同淪匪手,肇甫不及撤出,於三十九年春爲共匪所逮捕,竟絕食死獄中。據同獄逃出者云:當肇甫被捕入獄時,已病感不支,每日食量甚少.而匪幹反責以掃地等苦役,肇甫遂絕食,或有秘勸其進食者,則曰:吾固求死不得也。逝世之晨,禁錮獄中者均起,點名時獨不見肇甫;匪幹方斥駡,視之則早氣絕矣。逝世時年六十四歲。肇甫平生精習法律,無論從政與執業,一秉於法,不枉直以徇世,不逆情以干譽。對人懇摯和易,本於純誠,於己廉潔自持,刻苦自守;殆古所謂君子人也。而遭逢世變,其慘遇竟如此,抑可痛也」,杜元載主編,《革命人物志》(第10集),1972.02,第150頁
- ^ 存档副本. [2021-12-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 ^ 「祖父李肇甫-杜欣欣文集」,http://du-xinxin.hxwk.org/2011/07/26/%E7%A5%96%E7%88%B6%E6%9D%8E%E8%82%87%E7%94%AB/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臨時政府職官傳略」,劉剛, 焦潔 廣東人民出版社出版,2003年
- ^ 「李肇甫傳」,《巴縣歷史人物》,1988,第113頁
- ^ 「李肇甫先生」,《民國之精華》,佐藤三郎,北京寫真通信社,民國五年,第9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