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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應該改為「禁蒙面法 (香港)」嗎?—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英秀一心(對話|貢獻)於2019年10月7日 (一) 01:04 (UTC)加入。[回复]
- 禁止蒙面規例?--O-ring(留言) 2019年10月7日 (一) 16:26 (UTC)[回复]
- ( ✓ )同意 改為「禁止蒙面規例」。——愚蠢的人類 2019年10月11日 (五) 11:05 (UTC)[回复]
- ( ✓ )同意:名從法條,《禁止蒙面規例》為宜。-- 天秤P Iūstitia*Spēs~☆ 2019年10月13日 (日) 05:52 (UTC)[回复]
- ( ✓ )同意:《禁止蒙面規例》是正式名稱可見於《禁止蒙面規例》刊憲-新聞公報,名從主人。Silvermetals(留言) 2019年10月13日 (日) 19:32 (UTC)[回复]
- (-)反对:《禁止蒙面规例》(香港)较为妥当——Huangsijun17(留言) 2019年10月14日 (一) 13:51 (UTC)[回复]
- (!)意見:應該沒有其他地方有「禁止蒙面規例」。--218.102.55.116(留言) 2019年10月14日 (一) 19:16 (UTC)[回复]
- (:)回應:「法(例)」是立法議會通過,「規例」是行政議會制訂,定義不一樣。--O-ring(留言) 2019年10月15日 (二) 03:12 (UTC)[回复]
- @英秀一心、O-ring、愚蠢的人類、Tenbeens、Silvermetals:、@Huangsijun17、Shwangtianyuan:我想問一下:有沒有數據指出該法例被稱呼為「禁蒙面法」或「禁止蒙面規例」的次數的數據?我認為依照WP:COMMONNAME,應該以常用名稱為條目名稱為宜。Sanmosa 災難固首發於荃灣 2019年10月16日 (三) 13:13 (UTC)[回复]
- 其實我也曾在某些條目提議用「常用名稱」,但似乎這說法不太受歡迎。普遍來說,媒體及示威者使用「禁蒙面法」的次數是較多的。原因之一是「禁止蒙面規例」在訂立之後才出現,但社會大眾在訂立之前的一兩個月已經開始使用「禁蒙面法」稱呼這個條例,而即使規例訂立後,也是多以「禁蒙面法」稱呼,往往為了語調較正式的情況才使用「禁止蒙面規例」表達。 因此「禁蒙面法」可理解為習慣上的稱呼。——愚蠢的人類 2019年10月16日 (三) 14:0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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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命名常規方針規定常用名稱高於名從主人。我只問一個問題:「禁止蒙面規例」是否遠比「禁蒙面法」不常用?@英秀一心、愚蠢的人類、Tenbeens、Huangsijun17、O-ring、Shwangtianyuan:Sanmosa 災難固首發於荃灣 2019年11月4日 (一) 03:19 (UTC)[回复]
- @Tenbeens:請留意方針是比此討論「共識」更廣泛的共識(我甚至懷疑這裏是否真的有共識),IAR可不是這樣隨便引用的。請你證明「禁止蒙面規例」的常用性足夠大,或到客棧就此提出討論。Sanmosa 災難固首發於荃灣 2019年11月8日 (五) 14:41 (UTC)[回复]
邀請參與,詳見:同行評審頁面——愚蠢的人類 2019年10月14日 (一) 14:40 (UTC)[回复]
以下内容移动自Wikipedia:同行评审/提案区(最後修訂),新留言请置于框外。执行人: --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9年11月12日 (二) 16:25 (UTC)[回复]
禁蒙面法 (香港)(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评审期:2019年10月11日 (五) 23:40 (UTC) 至 2019年11月10日 (日) 23:40 (UTC)
下次可評審時間:2019年11月17日 (日) 23:41 (UTC)起
編寫這個條目的時候,我期望能夠描述立法的「背景、歷程、前因後果」一類情況,類似作出「為什麼會這樣做」的回答。
在此想問同行:
尤其是“自打嘴巴”,明显带有立场和嘲讽意味,建议删去相关语句。Lekvwa(留言) 2021年2月14日 (日) 08:3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