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立法院是中华民国行宪后的第11届立法院,该届立法委员任期自2024年2月1日至2028年1月31日(预定),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公民选举产生。本届立法院是自2008年改制为单一选区两票制以来,首度出现未有单一政党掌握过半席次的一届。
席次概况
注:粗体字者为执政党。
正副院长选举
立法院长、副院长由立法委员记名投票互选之,全体立法委员均为当然候选人。
注:
- 第二轮台湾民众党党团8位委员缺席未领票。
- 粗体为上届立法院院长。
注:
- 第二轮台湾民众党党团8位委员缺席未领票。
- 粗体为上届立法院副院长。
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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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案
截至目前为止,第11届立法院通过制定了以下主要法案:
- 《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条例》:规范中央、地方应制订行人交通安全计划,包括人行道增设、拓宽、障碍排除及实施行人友善区等。地方政府若查有妨碍行人通行的固定设施,未在期限内改善、拆除最高可罚新台币15万元[2]
除此之外,该届立法院另通过以下法案的修正或废止:
- 《电子签章法》修正:明定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电子签章,在功能上等同于实体文件及签章。[4]
- 《工厂管理辅导法》修正:明定工厂业者若未依期限申报危险物品、申报不实或违反申报规定,可开罚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未改善得按次处罚。[5]
- 《国籍法》修正:外国高级专业人才申请归化居留年限,从现行连续3年每年须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事实,放宽为连续2年。[6]
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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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员名单
注释
- ^ 1.0 1.1 依立法委员互选院长副院长办法第4条第2项规定,若无人在第一轮投票中取得过半数票数时,就得票较多之前两名委员重行投票,以得票比较多数者为当选。
- ^ 由台湾民众党的陈昭姿投出。原本系圈选同党推举的院长候选人黄珊珊,但因意外在中国国民党的陈菁徽格内涂抹到红色印记。该票由监票委员陈亭妃提出异议并认为无效,但另两名监票委员许宇甄及林国成认为有效,嗣后经会议主席柯建铭裁定为无效票。[1]
参考文献
参见
中华民国各时期国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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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含部分咨询性质机关 | | 临时政府时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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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洋政府时期 | |
- 第一届(1913年-1914年;1916年-1917年;1922年-1924年/1925年)
- 第二届(1918年-1920年)
- 第三届(1921年选举,未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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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立法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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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政府时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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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政府时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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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届(-1992年)
- (此后不再具有立法机关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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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924年至1925年民间曾成立各种 国民会议促成会,以抵制善后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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