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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國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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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黨治國的意義 封面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的書籍《以黨治國的真義》

黨國體制(簡稱黨國),是一個中國歷史上的一個政治學名詞,用來形容一黨制政權下執政黨掌握絕對權力,代表國家行使主權,並且全面控制國家機器。黨國即以黨治國,黨國政體實現從中央到地方行政,黨組織與政府的一體化,即黨政一體的政黨制度。1928年起中國國民黨曾經長期壟斷中華民國政權,1990年代臺灣民主化後其黨國體制才最終結束。

黨國與憲政主義政體不盡相同,前者的主權較直屬於黨組織,甚至國家憲法亦清楚表明服務於黨組織,而後者較直屬於國民。黨國體制下,國民若希望參政,得先成為黨員甚至幹部接受組織任命。「黨大於國」是常見現象,政黨領袖(黨主席、總書記、第一書記)的地位和權力凌駕於國家元首(總統、國家主席)和政府首腦(總理、部長會議主席)之上,排斥軍隊國家化而是黨衛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於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無產階級專政理論統治中國大陸,奉行黨領導一切,與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國民黨的「黨國」體制類似但也有差異[1]

緣起

中國國民黨的黨國體制起源於蘇聯一黨制,列寧在1917年十月革命領導布爾什維克奪取政權後,作為第一個共產主義的國家,列寧政府為掌握國家權力,把一切權力移於蘇維埃議會),再由共產黨掌握最高蘇維埃(國會)和人民委員會(政府),列寧主義無產階級專政就此形成。

在蘇聯共產黨形成一黨制後,納粹黨在德國、法西斯黨在意大利也分別形成一黨制,成為20世紀前期以黨領政的指標國家。然而,「黨國」一詞多用於特指中華民國在國民黨一黨專政時期的政治形態,其他一黨制國家則用「共產主義國家」、「法西斯獨裁統治」等稱呼描述。[2][3]各類一黨制國家之間的意識形態和執政方式也有巨大差別。

歷史上黨國多出現在戰間期,包括但不限於奉行納粹主義與法西斯主義的納粹德國、奉行法西斯主義意大利王國、奉行軍國主義大日本帝國以及以上國家所屬傀儡國亦大多為黨政一體的行政體制。而奉行三民主義中華民國政府在1928年訓政時期開始時也曾經宣布實施黨國體制,之後雖於1947年頒布《憲法》(施行憲政),但因國家處於內戰狀態,國民大會遂於1948年正式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以限制憲法所保障的人民權利、擴大政府(總統)職權[4][5],因此中華民國直到1987年臺灣解嚴才廢除黨國體制。以及例如蘇聯等,由共產黨長期執政社會主義共和國實行,今主要包括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古巴共和國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此外,在非共產主義國家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在1963-2012年間的敘利亞憲法英語Constitution of Syria中也自稱社會主義國家)、南蘇丹共和國厄立特里亞國以及阿拉伯撒哈拉民主共和國等,或是一黨專大的威權國家等,也有類似體制出現。

中華民國的情況

馮玉祥國民軍誓詞,以「國民黨之主義」為原則

黨國體制在中國的出現,始於孫中山在當時中國從帝制走向共和後,面臨國家被軍閥勢力割據,所提出的政治統一改革計劃。其主張先由中國國民黨代為行使政府統治權,訓練人民參政[6],再頒布《中華民國憲法》。在此之前,暫時以《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做為國家最高法律。[7][8]

辛亥革命成功後,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北洋政府擁有政權,由於袁世凱政府主張中國應該要恢復帝制,才能使中國逐漸擺脫列強的干預,但民間議論紛起,曾經參與反革命的孫中山等國民黨人發起二次革命,失敗後流亡海外,並將國民黨改組成以孫中山為領導核心的中華革命黨。1917年,孫中山發起護法運動,在廣州先後建立兩個護法政府。但長期受制於軍閥勢力的干涉,加上受蘇聯共產黨發動十月革命建立蘇聯的影響,使孫中山認為必須先以黨全面掌握政權,國家才能得以與建設,其著之《國民政府建國大綱》,便是落實此想法的路線圖。

1919年,中華革命黨改組為中國國民黨。1923年,孫中山決定與蘇聯共產黨合作,在聯俄容共的政策下,以蘇共模式改造國民黨。1924年召開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後,國民黨陸續成立黃埔軍校國民革命軍以及國民政府,仿造蘇共的民主集中制施行「民主集權制」,實行「以黨代政」的政治體制。國民黨也依據《建國大綱》,將建設國家的程序分為軍政時期、訓政時期、憲政時期等3個階段,先以黨軍統一全國,再以黨機器統治國家、同時培養民眾實施民主之能力,最終在全國完成地方自治推後才實施憲政,將國家治權交還人民。

國民黨一全大會上,孫中山說:

1925年,孫中山逝世,其領導地位由蔣中正接續。1926年,國民政府發動北伐戰爭,一鼓作氣將各地軍閥消滅或收編,最終在1928年統一中國,進而暫時建立一黨制的政治體制,此一黨體制於1946年中華民國國民大會選舉後結束。蔣中正對黨與政府的關係定義得很清楚,他認為黨和政府是密切連系的,同時也將黨和政權的權責分得很明白[來源請求]:黨沒有獨立指揮的權力,必須藉由政府施政,「黨對於政府有輔導扶助之必要,我們能夠輔助政府,黨才發生效力!」[10]亦即政府由黨的人組成,但黨在政府內部沒有黨組織[來源請求],因此黨一旦離開政權就難以成事,黨對政府的控制力可說是當時所有政權最弱的[來源請求]這點從他幾次的短暫下野即可看出,身兼執政黨總裁卻沒有直接干預中央政府[來源請求]

蔣中正在演講中對國民政府軍官兵提及:「國家的軍隊,只知服從中央政府的命令,只認帽徽領章。」[11]觀點,軍隊服從中央政府而非黨中央;黨最多能指揮政府[來源請求]因此,在訓政時期,「黨」和「政府」的關係應該是緊密連結、相互依託,黨是不能架空或無視政府的,而必須擁護政府協助施政[來源請求],「凡事於政府有利,於黨也有利,於政府有害,於黨也有害,政府失敗,黨也失敗」[10]和中共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天差地別[來源請求]

國民政府在1947年改組為行憲中華民國政府,經過1947年的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後,由國民黨執政,原有的黨國體制隨著中華民國憲法的頒布及民主選舉的開始已經開始準備過度到民主憲政時期,然而由於中華民國政府因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利撤退台灣,國民黨以「動員戡亂」的名義長期維持戰時體制,並在台灣長期實施白色恐怖的政策,使得這個黨國體制又繼續延續。

1949年國民黨來台灣後,軍公教成為國民黨在台灣統治的黨國體制核心。

時任總統中國國民黨主席蔣經國是在國民黨黨內的中常會,廢除中華民國的黨禁與宣佈解除臺灣省戒嚴令李登輝主政之後推行一系列的臺灣民主化後,黨國體制才走入歷史,甚至在2000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後首次政黨輪替由民主進步黨執政,之後中華民國邁入由國民黨及民進黨為主的兩黨制體制。[12][13]

2016年起,蔡英文政府持續推動黨產條例、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促轉條例、政治檔案條例、威權時期國家不法權利回復條例等轉型正義,持續平反黨國體製造成的不義之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情況

1949年前,中國共產黨在各地建立的政權,即是黨政合一,「黨領導一切」。地方行政中,以為例。一縣之中,主管地方行政的,除縣長外,亦有同時設置的縣委書記。軍隊中,自三灣改編起,支部建在連上,確立黨指揮槍。1949年,中國共產黨取得第二次國共內戰勝利,並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共創建了自己的一套黨國體制,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體制與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軍權全數由中共指揮控制,建立以中共中央為領導中心的黨國體制,由首任黨主席毛澤東一直延續至現任總書記習近平。各級行政區中,行政事務由相應的黨組織負責人,黨委書記負責,即所謂一把手。地方行政長官則是二把手,一般由黨委副書記擔任。各級黨和國家機構黨委為首。行政村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小的行政單位,其事務仍由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負責。

文化大革命期間,各級人民政府被取消,設立革命委員會,集黨、政、軍權力於一身。文化大革命結束後,鄧小平在1978年曾提出解決黨政合一和實行黨政分開。他在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報告中指出,過去「加強黨的領導,變成了黨去包辦一切、干預一切;實行一元化領導,變成了黨政不分、以黨代政;堅持中央的統一領導,變成了『一切統一口徑』。」對此,必須進行改革,實行黨政分開。對於鄧小平的主張,稱之為黨政分合[14]

2012年習近平出任中共中央總書記後,中國共產黨的主張又回到「黨領導一切」,更寫入《中國共產黨黨章》。習近平推動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被外界視為是中國政治結束黨政分開,回歸改革開放前「黨政合一」的體制,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權力被削弱,進一步加強中國共產黨政府的領導。[15]2018年的憲法修正案確認中國共產黨的唯一領導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第二款後增加一句:「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參見

參考文獻

  1. ^ 黃信豪; 賴名倫. 菁英輪廓與黨國體制的存續:中共與國民黨的比較. 《政治學報》. 2015, 59: 1–28. doi:10.6229/CPSR.2015.59.01. 
  2. ^ 陳中平. 共產政權的四顆殘星. 天下雜誌. [2012-06-28]. 
  3. ^ 吳友法. 论德国法西斯独裁统治的确立. 《武漢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報》. [1994-11-06]. 
  4. ^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1條:「總統動員戡亂時期,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程序之限制。」
  5. ^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3條:「動員戡亂時期,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不受憲法第四十七條連任一次之限制。」
  6. ^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31條:「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政權之行使,由國民政府訓導之。」
  7. ^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30條:「訓政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其職權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行使之。」
  8. ^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前言:「國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以建設中華民國。旣由軍政時期入於訓政時期,允宜公布約法,共同遵守,以期促成憲政,授政於民選之政府。茲謹遵創立中華民國之中國國民黨 總理遺囑,召集國民會議於首都。」
  9. ^ 組織國民政府案之說明 - 國父全集. [2016-07-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4-29). 
  10. ^ 10.0 10.1 〈黨員的責任和地位與組織紀律之重要〉
  11. ^ 〈正式的軍人〉
  12. ^ 作者:若林正丈著, 薛化元. 戰後臺灣政治史: 中華民國臺灣化的歷程. 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 2016. 2016-04-01 [2023-02-28]. ISBN 978986350145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2-28) (中文(臺灣)). 
  13. ^ 作者:金耀基. 百年中國學術與文化之變: 探索中國的現代文明秩序. 中華書局(香港)有限公司, 2020. 2020-11-04 [2023-02-28]. ISBN 978988867658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2-28) (中文(臺灣)). 
  14. ^ 准确把握“党政分开”内涵. 責編:朱書緣、趙晶. 人民網,來源:北京日報. 2013-03-25 [2019-03-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3-27) (簡體中文). 
  15. ^ 学者称中国机构改革回归“党政合一”、国务院权力被削. BBC News 中文. 2018-03-21 [2018-03-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22). 

相關書目

  • 陳師孟、林忠正、朱敬一、張清溪、施俊吉、劉錦添,《解構黨國資本主義》,1997年第五版,翰蘆出版,ISBN 957-97010-4-0
  • 潘小濤,《國情2》黨國體制,2011年12月第三版,商業電台製作,經投資有限公司(圓桌文化)出版,春華發行代理有限公司發行,ISBN 978-988-8122-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