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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詩省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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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詩省同性婚姻的來由:2003年5月,加拿大卑詩上訴法庭決定將婚姻狹義地定義為異性結合是違反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法的,如同此前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的法庭決定聯邦政府有兩年的時間來發佈與這個判決響應的法律。

2003年6月,安大略省的上訴法庭決定同性婚姻必須立即生效,2003年7月8日卑詩省的上訴法庭修改了它最初的判決同樣決定同性婚姻必須立刻生效。

判決中提到「任何拖延……會使得安大略省和卑詩省之間法律應用不平等。」此判決發佈後僅數小時就有兩位男士成為卑詩省的第一對合法的同性伴侶。

2003年卑詩有735對人登錄同性婚姻,在這735對人中,居住在美國的人多於居住在加拿大的人。

民意

2003年6月12日-7月6日,「環境研究」民調表示,全國有53%-43%的人支持同性婚姻。這個民調表示卑詩表現出最高程度的支持,但是沒有給出具體數據。[1]

2004年12月14日-2005年1月5日「環境研究」的另一項調查顯示全國54%-43%的人支持同性婚姻。214名卑詩人接受訪問,並有60%的人表示支持同性婚姻,38%的人表示反對。[2]

引用

  1. ^ Most Canadians Support Gay Marriage. [2013-1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08-23). 
  2. ^ Environics Poll. [2013-1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