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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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執中(990年—1059年),昭譽洪州南昌人,北宋官員。

生平

出生於官宦世家,真宗時以父蔭入仕秘書省正字,累遷衛尉寺丞,後任梧州知縣。真宗時,上《復古要道》三篇和《演要》三篇,「以蚤(早)定天下根本為說,真宗異而召之」。仁宗寶元元年(1038年)同知樞密院事[1]。慶曆元年(1041年)以同治樞院事出知青州,轉運使沈邈很輕視他,常批評他擾民,改永興軍,拜右諫議大夫、同知樞密院事。慶曆四年(1044年)召拜參知政事,知河南府,改尚書工部侍郎、陝西同經略安撫招討使。慶曆五年入相,同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兼樞密使。皇佑元年(1049年)以足疾辭職,出知陳州。皇佑五年(1054年)再入相。至和二年(1055年)充鎮海軍節度使判亳州[2]。以司徒致仕。

執中在官場頗有作為,以為官清廉、不徇私聞名,有一次他的女婿求差遣,執中說:「官職是國家的,非臥房籠篋中物,婿安得有之?」最後沒給官。深得仁宗皇帝的垂青。陳執中家中的小妾張氏暴戾,三次殺婢[3],被言官彈劾,御史中丞孫抃和殿中侍御史趙抃聯名參奏執中八條罪狀,又以歐陽修在《論台諫官言事未蒙聽允書》言辭最為激烈,至和三年(1056年)春天大旱,知諫院范鎮及殿中侍御史趙林等劾執中,遂以以鎮海軍節度使兼亳州知州,不久以司徒退休。嘉佑四年(1059年)卒[4]。諡恭。

家族

陳恕,官至副相的「鹽鐵使」。

陳世儒是小妾所生,官至國子博士,曾出任舒州(今安徽潛山)太湖縣(今安徽太湖)知縣。御史台判其參與毒殺生母。宋神宗感念陳執中,說:「止一子,留以存祭祀何如?」但蔡黃裳之子御史中丞蔡確堅持依法處刑,陳世儒終被殺。陳世儒案發時,蘇頌當時知開封府事,主管陳世儒案件,被御史舒亶彈劾「故縱」,降為秘書監。蘇頌因陳世儒案也被下獄。御史曰:「公速自言,毋重困辱。」蘇頌嚴詞拒絕:「誣人,死不可為。」面對執政者一意孤行,蘇頌留詩「深冤終有辨明時」。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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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 《宋宰輔編年錄》卷四
  2. ^ 《宋宰輔編年錄》卷五
  3. ^ 司馬光:《涑水記聞》
  4. ^ 《樂全集》卷三七《陳公神道碑銘》
  • 宋史》卷二八五
  • 《江西通志》卷六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