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最高領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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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最高領袖
官方徽章
現任
阿里·哈梅內伊

1989年6月4日就任
地位國家最高領導人
直屬伊朗專家會議
官邸伊朗最高領袖官邸英語House of Leadership
機關所在地德黑蘭
任命者伊朗專家會議
任期終身
首任魯霍拉·穆薩維·霍梅尼
設立1979年12月3日

伊朗最高領袖伊斯蘭革命領袖波斯語رهبر معظم انقلاب اسلامی‎,羅馬化Rahbar-e Moazam-e Enqelâb-e Eslâmi[1],又稱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宗教領袖伊朗最高精神領袖[2],是伊朗實際上的國家元首軍事統帥。作為奉行神權政治的伊朗領導人,根據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最高領袖是伊朗宗教上及政治上的最高領導人伊朗軍事力量最高統帥,地位和權力凌駕於直接選舉產生的伊朗總統,並終生任職。伊朗最高領袖由一個88名伊斯蘭教神職人員組成的專家會議按照憲法選舉、監督乃至罷免,[3]其候選人資格則由現任伊朗最高領袖任命的憲法監護委員會予以審查。[4]

產生過程

憲法規定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政治體制是根據何梅尼教法學家統治」理論構建的,其特色是包括最高領袖職位在內的一系列政教合一獨特製度。「最高領袖」在伊朗憲法中的正式稱呼是「領袖」(波斯語رهبر‎,羅馬化Rahbar)。憲法規定,領袖由1名伊斯蘭教什葉派教法學家擔任,領導國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權力部門,事實上行使國家的最高權力。根據憲法的明文規定,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總統的位置在最高領袖之下,但總統是國家正式的最高代表,即國家元首。因為伊朗實行總統內閣制,所以總統也是國家的政府首腦

產生派別

最高領袖只能從什葉派教法學家中產生,即必須是專職宗教學者;而總統則只要是信仰伊斯蘭教什葉派、有伊朗國籍的伊朗人即可。伊朗的第一任最高領袖是何梅尼,此後的領袖由「專家委員會」選舉產生,任期終身,除非辭職或被罷免。現任最高領袖是哈米尼

領袖權利

最高領袖擁有廣泛的權力,職權包括制定國家大政方針並監督其執行,擔任武裝部隊統帥,宣佈戰爭、和平和總動員令,下達全民公決令,可任命或罷免總參謀長、伊斯蘭革命衛隊總司令、廣播電視局局長和司法總監等官員,總統經選舉產生後必須經領袖批准方可生效,領袖可根據議會或最高法院的裁決罷免總統。而總統則主要是行政部門的首長,向人民、最高領袖和議會負責,如辭職則需向領袖遞交辭呈。[5]

歷任最高領袖

# 姓名 肖像 出生日期 逝世日期 就職日期 離職日期 政黨
1 魯霍拉·穆薩維·霍梅尼 1902年9月22日 1989年6月3日 1979年12月3日 1989年6月3日 無黨籍
2 阿里·哈梅內伊 1939年7月17日 1989年6月4日 伊斯蘭共和黨

戰鬥教士聯盟

參見

參考資料

  1. ^ 伊斯兰革命领袖哈梅内伊. 伊朗伊斯蘭文化聯絡組織. [2021-09-31]. 
  2. ^ 伊朗最高领袖呼吁结束“在加沙地带的罪行”. 《聯合早報》. [2023-11-07]. 
  3. ^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第八章第107條:「在伊斯蘭偉大領導人,卓越的馬爾吉·阿爾塔克利德伊朗的神學及宗教法權威及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創建者,同時也是絕大多數民意承認並接受的領導人阿爾圖拉伊瑪·伊曼,何梅尼死亡後,選任領導人的任務將授權由人民選舉出的專家執行。 將由專家他們對所有符合憲法條文第5條及第109條特定資格的弗卡哈加以審查商討。 若在其中發現一位最為精通伊斯蘭律法,即所謂費卡,或專精政治及社會事務,或為人民普遍擁戴,或具憲法第109條所訂各款資格而特殊傑出者,應被選任為國家領導人。」
  4. ^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第八章第108條:「前條所提及的專家人數及其資格與選舉的方法,以及第一次任期中會議規則中有關程序的法案,須由第一屆監護委員會的弗卡哈起草,由多數決同意通過,最後並經由革命領導人認可。 嗣後有關規定專家職責規定的法律之改變或修正(審查)將授權專家會議自行決定。」
  5. ^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第八章第110條: 1.領導人的職責及權力如下: 1.1.在與國家緊急會議咨商後擬定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一般政策。 1.2.督導國家系統內機關一般政策的妥善執行。 1.3.簽署公民投票的命令。 1.4.擔任軍隊最高統帥。 1.5.宣戰媾和及動員軍隊。 1.6.處理下列人員的任命、免職、辭職。 1.6.1.監護委員會的弗卡哈。 1.6.2.國家最高司法長官。 1.6.3.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廣播及電視網的最高負責人。 1.6.4.聯合參謀會議主席。 1.6.5.伊斯蘭革命衛隊總司令。 1.6.6.各軍種總司令。 1.7.解決三軍的差異性及三軍間關係的法規。 1.8.解決無法由國家緊急會議用傳統方法解決的問題。 1.9.簽署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總統民選法制化的命令。 共和國總統人選的妥當適格,依照憲法規定的特定資格,必須在選舉前舉行由監護委員會確認核可,如果是選舉第一任總統,則由領導人確認。 1.10.於總統違背憲法職責而受最高法院有罪判決,或依憲法第89條,總統經伊斯蘭咨政會證明其不適任並經投票決定,基於國家利益的適當考慮可以解除總統職務。 1.11.在伊斯蘭教義的標準範圍內,根據司法權的最高首長建議,給予罪犯赦免或減刑。 2.領導人可以將其部分職責及權力委由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