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五权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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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宪法学者李鸿禧在《宪法教室》书中指出“一般国家中,司法机关最高的就是最高法院,但是我国宪法却在最高法院之上再设司法院,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而且我们又在司法院发明了个怪胎。国父孙文发明了监察制度,将属于立法权中的弹劾权分离出来,另外成立监察院。在国外,弹劾权是国会两院制的国家才具有的,由下议院提出弹劾,上议院来审判。但是在我国:当监察院提出弹劾后,却没有国会可以审判,结果就将它放到司法院,在其下设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由监察院提起弹劾,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判,这是违背法学、政治学学理的笑话。弹劾是追究政治责任,不是追究法律责任。谁才能追究政治责任呢?一定是民意代表。所以,将监察院改成目前的准司法机关已是大笑话,因为有权追究公务员政治责任的人,一定是人民以及他们所选的民意代表,但现在监察院不是民意代表,居然能代表民意来追究行政机关人员的责任,这些人何德何能?而且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里的成员又是轮调、派任的法官担任,这些人又不是民意代表,他们又何德何能来审判公务人员是否有行政责任?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所以,我认为台湾未来在司法改革上重新规划,整个司法问题才能有比较好的解决”。

讨论

国会弹劾不由国会审判这一点在多次修宪后继续沿用,目前总统弹劾也是给大法官会议组成法庭审判,不知是否也是笑话?李教授当时并不反对这项修宪。另说认为,早期监察院也是间接选举产生,不能完全视为是与民意无关之机构。前次修宪改为总统提名、立院同意,才改变了监院的本质。

国内也有极多宪政学者认为,各国国情特殊。不可照颁美国总统制观念。且目前执政党亦思转向支持内阁制全面修宪,若实行内阁制,五权宪法之面目又将全然不同。但考虑国情,在台湾国会未能有稳定多数党、且往往有朝小野大局面下,将弹劾权回归纷乱不断的立法院,恐对执政伤害更大。目前非三权的“半总统制”较为适合台湾国情。

这方面评论很多,与李教授的意见都放到主页,恐空间不足。何况今日宪法早与五权宪法差异甚远,本页仍以单纯介绍“五权宪法”原始情况为好。至于修宪评论,应到中华民国宪法页面进行。洛卡其 11:06 2006年11月29日 (UTC)

其实总统副总统弹劾和公务员弹劾是两回事,不可混为一谈,惩戒公务员也不是为了追究政治责任,不知道为什么李鸿禧把它们放在一起讲。不过,目前弹劾总统给司法院大法官恐怕是不得不然的结果,因为我们没有上议院,给大法官相对比较好,这应该也是李教授没有反对的原因吧。未命名 11:17 2006年11月29日 (UTC)

外部链接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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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刚修改了五权宪法中的2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8月4日 (五) 06:03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