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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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几位曾声援占中的广东人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 (新闻来源: http://news.rti.org.tw/news/detail/?recordId=262757 ),像这种未判决定谳的状况,可以写入“被定该罪名的部分人员”列表吗? Thunderwind314留言2016年4月9日 (六) 06:48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7月11日 (二) 12:29 (UTC)[回复]


合法性

一个以追求“人类解放”的马克思为偶像, 以“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的毛泽东为教条的反民主国家, 居然以“公仆”的身份要求“主人”不得颠覆, 还自称“解放后”, 滑稽 --122.190.94.61留言2018年5月13日 (日) 09:49 (UTC)[回复]

关于该文章部分存在之谬误

鄙人针对文章中的谬误做出如下改进: 对美国宪法中存在的叛国罪依请求增加了来源。 对“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利益”在约翰内斯堡原则中的定义进行了修正,并应请求增补了来源。 虽然该文章仍然存在不足之处,但鄙人相信,在全体维基人的共同努力下,这篇文章会变得更好。—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Neustefanburg对话贡献)于2018年12月8日 (六) 07:48 (UTC)加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