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任
簡任,現為中華民國政府文官編制一種,屬於公務人員官等,分為第十至十四職等,官等在特任之下、薦任之上,是文官的第二級官階。
起源
「簡任」名稱源自漢代選任官員的用語。《後漢書·卷二十九》記載東漢光武帝時尚書令申屠剛生平:「剛每輒極諫,又數言皇太子宜時就東宮,簡任賢保,以成其德。帝並不納。」 「簡」通「揀」,即揀選之意。「簡任」就是擇優任用的意思。
北洋政府時期
1912年10月16日北洋政府頒布的《中央行政官官等法》和《中央行政官官俸法》規定,特任官以下文官分九等;其中第一、第二等為簡任官,由中華民國大總統就合格人員中簡任,包括國務院直轄各局局長和各部次長。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
依據1929年南京國民政府頒布的《公務員任用條例》及1933年頒布的《公務員任用法》,簡任官共分8級,由國民政府主席選拔並予任命。1933年9月23日公布執行的《暫行文官官等官俸表》規定,簡任各級俸別為法幣680、640、600、560、520、490、460、430元。[1]
簡任1級包括:中央各部次長、各委員會的副委員長、中央政府所屬各局局長、各省政府主席。
其餘簡任官有:
用法
- 簡任第十四職等。(事務官最高職等)
- 簡任第十三職等。
- 簡任第十二職等。
- 簡任第十一職等。
- 簡任第十職等。
官職對照
政務官
- 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中華民國總統府(簡任)副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副秘書長、中央研究院副院長、行政院政務副秘書長、部政務次長、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中央銀行副總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政務副人事長、行政院主計總處政務副主計長、國立故宮博物院政務副院長、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直轄市副市長等
- 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獨立機關(例: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運安會副主任委員、縣(市)副縣(市)長、直轄市政府局(處)長、直轄市政府委員會主任委員等
- 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不當黨產委員會副主委、運安會委員、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列政務職等
事務官
(職務職等跨列者以最高職等計)
- 職務列簡任14職等
- 職務列簡任13職等
- 職務列簡任12職等
- 職務列簡任11職等
- 中央:部會副司(處)長、署(局)主任秘書、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書記官長、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書記官長、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長、署(局)組長、副總工程司、(中央四級機關)分署/分局長、(簡任)技正、(簡任)秘書、專門委員等
- 地方:直轄市政府副局(處)長、直轄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例:臺北市商業處)首長、縣(市)政府一級機關單位首長/主管、參議等
- 職務列簡任10職等
參見
參考文獻
- 張朋園、沈懷玉合編,《國民政府職官年表》,1987年,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公教人員保俸〈薪〉標準表
外部連結
註解
- ^ 1933年9月23日公布執行的《暫行文官官等官俸表》,來源:《司法院公報》1933年第91期。
- ^ 朱洪濤:「民國大學校長的薪俸標準」,來源:《隨筆》2021年第7期。
- ^ 註:警政署署長職務列警監(特階),亦相當於簡任(14職等)事務官職務。
- ^ 註:教師不列職等,惟在大學兼任校長等行政職務者兼具公務員身分,並得領取相當於簡任第14職等之主管加給。
- ^ 註:教師不列職等,惟在獨立學院兼任校長等行政職務者具公務員身分,並領取相當於簡任第13職等之主管加給。
- ^ 註:具公務員身分,領取相當於簡任第13職等之主管加給。
- ^ 註:具公務員身分,領取相當於簡任第13職等之主管加給。
- ^ 註:教師不列職等,惟在專科學校兼任校長等行政職務者具公務員身分,並領取相當於簡任第12職等之主管加給。
- ^ 註:具公務員身分,領取相當於簡任第12職等之主管加給。
- ^ 註:具公務員身分,領取相當於簡任第12職等之主管加給。
- ^ 註:教師不列職等,惟在高級中等學校兼任校長等行政職務者具公務員身分,並領取相當於簡任第10職等之主管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