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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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航指令(英語:Airworthiness Directive,通常簡寫成AD)是為了通知已認證飛機的所有者和操作者,特定型號的飛機、發動機、航空電子設備或其他系統存在已知的安全隱患,且必須予以糾正。[1][2]

如果一架已認證的飛機尚未遵守重要的適航指令,那麼它將不適合飛航。[1][2]因此,適航指令對於飛機操作者是強制性的。

目的

適航指令通常來自營運商報告的運行困難,或航空事故的調查結果。適航指令通常由飛機製造或註冊國的民航當局發布。適航指令發布時,註冊國與製造國的民航當局幾乎總會協調,以確保發布的適航指令沒有衝突。

具體而言,適航指令的目的是通知飛機所有者:

  • 飛機可能有不安全的因素,或[3]
  • 飛機可能無法符合認證基礎或其他條件,影響飛機的適航性,或[3]
  • 必須採取必要行動,以確保持續的安全飛行,或[3]
  • 在一些緊急情況下,飛機將被禁止飛行,直到設計並實施整改行動為止。[3]

適航指令在大多數地區是強制性的,且往往有遵守指令的限期或飛機飛行小時。

適航指令可以分為兩大類:[來源請求]

  1. 需要在下一次飛行前立即遵守的緊急指令,和
  2. 需要在指定時間內遵守的較不緊急指令。

發布機構

適航指令由大多數民航監管部門發布,包括:

各國程序

美國

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通過三個不同的程序發布適航指令:[6]

  • 標準適航指令程序:先通告規則擬議(NPRM),其次是最終規則
  • 最終規則及徵求意見
  • 緊急適航指令—不徵求意見而發布。這只是用來發布「當存在不安全的因素,而需要所有者/操作者立即採取行動……以迅速糾正緊急飛行安全狀況。」[6]

參見

參考

  1. ^ 1.0 1.1 1.2 加拿大交通部. 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Manual, LRA - 2.0 Aircraft Airworthiness, Airworthiness Directives. October 2008 [2008-11-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4-17). 
  2. ^ 2.0 2.1 加拿大交通部. Canadian Aviation Regulation 605.84 Aircraft Maintenance - General. January 2008 [2008-11-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12-07). 
  3. ^ 3.0 3.1 3.2 3.3 加拿大交通部. Canadian Aviation Regulation Standard 593.02 Airwothiness Directives. January 2008 [2008-11-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5-18). 
  4. ^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2018-07-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28). 
  5. ^ 适航指令的颁发和管理. [2018-07-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7-09). 
  6. ^ 6.0 6.1 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 Types of Airworthiness Directives. October 2009 [2009-10-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10-16).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