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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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anup 的意見(部分內容屬於 wikify):

  • 章節:可以使用符號 == 來產生段落;同時認為「這造成了兩個問題」不是一個好的段落標題,建議使用「支付方式」。
  • 語言:認為「沒有任何出版社樂意……」、「誰都知道……」不是百科條目的說法。
  • 中性的觀點:在「衍伸問題」部分,認為「可預期的反應是他將扛起停在附近的自用車,接著將出版社辦公室的玻璃門一舉搗毀」的說法有感情色彩。

希望有助於提高本條目的質量。--Isnow 08:46 2005年10月14日 (UTC)

回應Isnow

中性的觀點:在「衍伸問題」部分,認為「可預期的反應是他將扛起停在附近的自用車,接著將出版社辦公室的玻璃門一舉搗毀」的說法有感情色彩。

這個說法我不太能理解。我又重讀了「中性的觀點」正式方針,裡邊確實沒有提到文字不能帶有感情色彩。不過,我會加入出版社的意見。玉風令 12:39 2005年10月14日 (UTC)

多謝您參考我的意見進行條目修改!我的看法是:您在條目中使用了比較多的舉例、形象的描述,這當然有助於讀者理解您所說的內容,但明顯的帶感色彩的語言會讓人覺得編寫者的立場不中立。比如,對於「可預期的反應……」一段,我會理解成「出版社在版稅上欺騙作者,作者都被逼得要鬧事了」。--Isnow 20:13 2005年10月14日 (UTC)

建議以照其他維基版本相關條目翻譯。

首先對版稅的定議已經有問題。像專利權,Trademak等也可以得到版稅,而不限於書本。其次還是整篇文章不夠中立,整篇文章是"討論"一個假定的立場和支付方式帶來的問題,建議可以參考一下英文版相關條文作出翻譯。--gabefung 09:08 2006年7月11日 (UTC)

我同意Gabefung的看法,文章對"Royalties"下的專業名稱只能用於Royalties 的部分含意,不知道是不是與作者的背景有關,我沒有要把維基百科當辭典的意思,但開頭的釋義很重要。查一下Cambridge Dictionaries Online網站,得到的解釋為 ─ "a payment made to writers, people who have invented things, owners of property, etc. every time their books, devices, land, etc. are bought or used by others." ,文內的意思即為對"資源持有者"貢獻的使用費,這個解釋再加上英文維基的描述,個人感覺與此專業內文描述有相當大的落差,盼有人進行此專頁修改與擴充。Chromium123留言2013年10月23日 (三) 14:46 (UTC)[回覆]

Move

版稅出版社支付給作者著作權使用費。如果說稿費是漫畫家的基本收入,那版稅就是單行本出版之後的紅利。

一個比較合理的支付方式是「利潤×百分比」,但是出版社和其他商業行為一樣並不樂意公佈自己的利潤,就算所公開的對象是合作的作家。所以現在廣泛採用的支付方式是「本數×百分比」。

支付方式與其爭議

  1. 本數的界定。一個客觀的數字是「發行量」,另一個則是「銷售量」。但如果以發行量來計算,出版社會發現自己蒙受損失,以銷售量來計算則作家會感到十分不愉快。目前關於版稅的合約中,有時會採用一個折衷方案:基本上以「發行量」當成支付本數,第一刷(第一次印刷發行)的數量將成為「本數×百分比」這個合約中的正確本數,但第二刷以後出版社只會先支付其中的一半。舉例來說:
    • 第一刷本數1000,作者拿到的版稅數目是1000×百分比
    • 第二刷本數1000,作者除了第一刷的版稅,還能再拿到500×百分比
    • 第三刷本數1500,則作者再拿到的除了第三刷的先支付版稅750×百分比,還有第二刷的尾款。如果出版社決定不再印製第三刷,那麼第二刷的尾款無須支付。
  2. 百分比的界定。利潤=收入-成本,而合理的拆帳方式是利潤×百分比,問題就在於發行書籍的成本將會隨著發行量而遞減。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案是「累進版稅」,也就是作家隨著發行量的提高可以拿到更高百分比的版稅。一份典型的累進版稅合約可能是這個樣子:
    • 當發行量/銷售量在五千本以下時,作家可以拿到本數×8%的版稅。
    • 當發行量/銷售量在五千~一萬本之間時,作家可以拿到本數×9%的版稅。
    • 當發行量/銷售量在一萬本以上時,作家可以拿到本數×10%的版稅。
而合約的其他細節可能也有所不同,例如出版社要不要將累進稅率的計算溯及既往。也就是說,以上述合約為例,如果作者的書發行/銷售了六千本,出版社所要支付的究竟是5000×8%+1000×9%,還是6000×9%?

出版商與作家缺乏互信

對作家而言,受欺瞞的現實顯得十分客觀。當一個作家懷疑出版商隱瞞真實銷售數字以減少必須支付的版稅時,幾乎是無計可施的。

  • 他可以考慮委託某些機構進行實際銷售數字的調查,但是調查結果對於出版商並沒有約束力,甚至有沒有法律效力可以用來對簿公堂還成問題。
  • 他可以向出版商抗議,如果抗議無效就換個東家。不過這一招在作家漫長的人生中最多可以用三、四次,過分頻繁的使用將使這個作家被出版商聯合抵制。
  • 他可以自費出版。但是書籍的銷售通路也和出版商有著長期合作關係,他們也可能會對自費出版的商品進行聯合抵制。近年越來越盛行的網路銷售有助於改善這種共犯結構的壟斷,但是改善程度仍然有限。

因此,以版稅的方式支付作家報酬還會衍伸其他問題:

  1. 一份以「銷售量」為「本數」的合約,並沒有列明何時需要結帳。
  2. 不管是以「銷售量」還是「發行量」為「本數」的合約,對作家的經濟需求也一樣絲毫沒有保障。

一個常被採用的解決方案是「最低保證支付本數」,有時候它被簡稱為基本印量,因為它常常基於出版社所決定的第一刷數量。訂定在合約當中的這個數量,比方說4000,它的版稅將在出版後兩三個月、甚至更短的時間內即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