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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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判是指书写判词的能力,專指书法與判斷力,在中國古代寫毛筆字是一項很重要的技能。以“书判拔萃”而言,书法的是能否在铨选中中选的重要條件之一。

唐代始有書判選士,貢舉時有書科,在吏部铨选時有身言书判,還有科舉時的书判拔萃。朱弁《曲洧旧闻》云:“唐以身言书判设科,故一时之士无不习书,犹有晋宋余风。”。宋初仍有書判拔萃[1],但北宋中葉後,書法不再受到重視,僅加強對判詞內容的重視,如欧阳修所言“书之盛莫盛于唐,书之废莫废于今,今文儒之盛,其书屈指可数者无三四人,非皆不能,盖忽不为尔”[2],甚至還有“假手”、“代书人”[3],南宋岳珂《宝真斋法书赞》亦载:“国朝不以书取士,故士亦鲜以书名家。”

注釋

  1. ^ 文献通考》:“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六月下诏,令吏部铨选流内官一任三考以上,谨干无过,工书判者,试断案五道,合格者授官。”又洪迈《容斋随笔》言:“既以书为艺,故唐人无不工楷法,以判为贵,故无不习熟⋯⋯非若今人握笔据案,只署一字亦可。国初尚有唐余波,久而革去之。”
  2. ^ 欧阳修《欧阳永叔集·集古录跋尾》卷十五
  3. ^ 欧阳修稱:“窃闻近年举人,公然怀夹文字,皆是小纸细书,抄节甚备,每写一本,笔工获钱三二十千,亦有十数人共敛钱一二百千,雇倩一人,虚作举人名目,依例下家状。入科场,只令怀夹文字,入至试院,其程式,则他人代作,事不败则赖其怀夹,共相传授,事败则不过扶出一人,既本非应举之人,虽败别无刑责,而坐获厚利。”(欧阳修《欧阳永叔集·集古录跋尾》卷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