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奏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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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奏曲義大利語concerto,法語:concert,德語:Konzert),指一件(或数件)独奏乐器和乐队协同演奏,既有对比又相互交融的作品。

十八世紀之後,協奏曲漸漸演變出三種形式:大协奏曲(concerto grosso,形式上是樂團小群組、大群組的競合),独奏协奏曲(solo concerto,單人與樂團全體的互動),以及較為少見的樂隊協奏曲(ripieno concerto)。其中,独奏协奏曲由於能夠充分展現獨奏樂器的特色,又不失合奏的壯麗,自十九世紀起脫穎而出,受到近、現代觀眾的喜愛。

從科列里、托列里、韋瓦第到巴赫,协奏曲的語法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並在莫扎特筆下達到高峰。特別是莫札特可觀的廿七首鋼琴協奏曲創作,使得协奏曲自此成為足以與交響曲弦樂四重奏鼎足而立的重要作曲類型。

词源

concerto一词可能源自拉丁文concertare[可疑],原意是「偕同」、「共聚」,但亦有「競爭」、「論辯」的含意,而「协奏曲」的譯法顯然是取自前者居多。

歷史

协奏曲在音乐史中,一直是交响音乐中相对大众化的体裁,很少成为新的作曲观念的发端之地,但是往往更受到普通听众的欢迎。因为协奏曲当中既有乐队的强大力量和丰富色彩,又有独奏声部辉煌炫目的技巧表演以及细腻的感情抒发,协奏曲结合了交响性和乐器技巧,作曲家在这种结合中平衡着交响性和技巧性,而不同的听众则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在协奏曲中得到满足,这也就是为什么协奏曲这一体裁一直受到许多人喜爱的原因。

直至十六世紀末為止,義語的concerto和conserto在用法上幾無差異,可以視為通用的拼法[1]。此外,concerto和sinfonia在當時也沒有明確的分界。目前已知最早的「协奏曲」,是1519年的《聲樂協奏曲》(Un concerto di voci in musica),細究其用詞(複數用法),可以推斷是一齣合唱團作品[1]。嘉布里耶利的《協奏曲》(義語全名:Concerti di Andrea et di Gio. Gabrieli,安德烈亞‧嘉布里耶利與喬凡尼·嘉布里耶利所作的協奏曲)則是史上第一份正式出版的協奏曲作品,其內容包括教堂音樂、牧歌等,出版於1587年[1]

曲類之外,協奏曲亦曾經以「樂隊」(ensemble)的用法被使用[2],這個用法一直持續到了十七世紀末。

巴洛克时期

器樂大協奏曲是較早受到巴洛克作曲家應用的形式,將樂團分為大群組(concerto grosso)和小群組(concertino),之間的互動、競合是此一類型作品的特色。concerto grosso一詞在後來被直接用於指稱「大協奏曲」這個曲類,科列里的大協奏曲(作品6)便是一例,但這個轉變的具體源頭已不可考[3]。在現代,大協奏曲經常被用於描述獨奏人數不只一人的協奏曲作品,但這樣化繁為簡的用法多少有考證不足的疑慮。

最早的大協奏曲作品可溯源至1675年(斯特拉戴拉),可以說大協奏曲在此業已成為作曲家廣泛使用的名稱,但卻並非專指「大協奏曲」一類,托列里的十二首大協奏曲(作品8)便完全是獨奏協奏曲的形式。托列里筆下的三樂章體裁、樂團段與獨奏段的清楚分界,以及炫技化的獨奏寫作,盡皆在韋瓦第處得到了更為可觀的發展。科列里方面,其作品則是在1680年左右盛行於羅馬,他是大協奏曲此一曲類的先驅者及代表人物。可靠的來源顯示,科列里曾在瑞典女王克莉絲汀娜(Queen Christina)的促成下,以多達150人規模的樂團演奏自己的作品[3]

科列里的大协奏曲是由三重奏鸣曲(trio sonata)改进而来的,乐队中的两组乐器分别担任“主奏部”、“协奏部”,替代原来三重奏鸣曲三声部之中的两个高音部,突出了“主奏部”和“协奏部”这两个声部之间的对比。據記載,無法以樂團演奏時,科列里作品亦可以奏鳴曲的人數演奏之[a][3]。作品6的十二首大協奏曲出版於1714年(作曲家已逝世),當中的八首屬於教堂协奏曲(cancerti da chiesa,含有賦格段的快板樂章),後四首則是室内协奏曲(concerti da camera,帶有阿拉曼德、库朗、萨拉班德、吉格等不同類型的舞曲作为其中的乐章);後者的风格较为轻快,但兩者的差異相當有限。

科列里風格的繼承者是韓德爾,其作品3的協奏曲納入了管樂器,但並非作為獨奏使用,將之稱為「雙簧管協奏曲」的用法是一種誤用[4]

古典主义时期

维也纳古典樂派时期,莫扎特大幅度提升了独奏乐器的地位,同时为自己的协奏曲创作了华彩,他最终确立了C.P.E.巴赫开创的第一乐章采用双呈示部的奏鸣曲式这一规则,把第三乐章写成回旋曲式,确定了协奏曲的形式(如第20号钢琴协奏曲),而贝多芬则把协奏曲作为整体加以构思,开创了乐章间不间断过渡,以及作曲家事先写定华彩的先例(如第5号钢琴协奏曲),他也提升了独奏乐器的地位,并进一步加强第一乐章的分量(如小提琴协奏曲)。

浪漫主义时期

浪漫主义时期的协奏曲更加注重独奏乐器技巧的展现,后来出现了大量炫技性的协奏曲作品,独奏乐器和乐队的平衡逐渐被打破。1815年至1845年期間,是這股炫技風潮最盛的時期,帕格尼尼的演奏及其小提琴协奏曲則是其頂點。[5]浪漫主义作曲家的协奏曲也更注意旋律的优美可歌,注意乐曲的技巧性以及对于内心世界的表达。

贝多芬在他的创作中加强了协奏曲的戏剧表现力,强化了独奏乐器与乐队之间的联系以及对音乐素材的分享,特别是使主题得到了真正的交响发展,这些努力都在布拉姆斯那里得到了继承和进一步的发扬(如布拉姆斯的第2鋼琴協奏曲)。

20世纪后

进入20世纪之后,协奏曲的创作变得越发多样,既有新古典主义者按照传统模式,追求古老精神的作品(如斯特拉文斯基Concerto for piano and wind instruments英语Concerto for piano and wind instruments),也有完全打破传统结构的作品(如普朗克Concerto for Organ, Strings and Timpani英语Concerto for Organ, Strings and Timpani),甚至还出现了为声乐和乐队创作的声乐协奏曲(如格里埃尔Concerto for Coloratura Soprano and Orchestra, op.82英语Concerto for Coloratura Soprano and Orchestra, op.82)。

音樂形式

用一件乐器者又称“独奏协奏曲”,用几件乐器者又称“大协奏曲”。通常为三个乐章,但也有仅一个乐章的,而舒曼将自己这样只有一个乐章的协奏曲作品称为“小协奏曲”。

协奏曲的独奏乐器可以是任何乐器,常见的如小提琴大提琴钢琴,像中提琴协奏曲,管风琴协奏曲,各种管乐器协奏曲就相对少见了,更少见的还有低音提琴协奏曲、打击乐器的协奏曲等等。除了一件独奏乐器的协奏曲,还有一些协奏曲为两件,三件甚至四件独奏乐器和乐队创作,且不像大协奏曲那样整体地处理这些独奏乐器和乐队的关系,这样就有二重,三重协奏曲等(如布拉姆斯的Duo Concerto, op.102,贝多芬的Triple Concerto, op.56)。

此外,有些为独奏乐器和乐队而写的作品,例如弗兰克的交响变奏曲(Symphonic Variations for solo piano and orchestra, M.46),李斯特的死之舞(Totentanz (Dance of Death), piano with or without orchestra,op.40),拉赫曼尼诺夫的帕格尼尼主题狂想曲(Rhapsody on a Theme of Paganini, Op.43)等,虽然不叫做协奏曲,却近似协奏曲这一体裁。相反,有的叫做协奏曲的作品却只有一件独奏乐器而没有乐队(如巴赫的Italian Concerto, BWV.971)。

乐章配置以及曲式特征

维瓦尔蒂按照意大利歌剧序曲的模式确定了协奏曲快-慢-快的乐章布局,但是在他那里,三个乐章几乎是等长的。到了莫扎特那里,虽然他的协奏曲仍然是三个乐章的,但是明显是类比于交响曲的套曲格式确定的,同样强调奏鸣曲式的第一乐章。在莫扎特那里,协奏曲形成了固定的乐章配置。

第一乐章为奏鸣曲式,一般是快板,戏剧性的。一般没有引子,直接由乐队进入呈示部。呈示部有两个,第一呈示部由乐队演奏;第二呈示部由独奏乐器和乐队共同演奏。在再现部接近结束,收束的时候乐队暂停,由独奏乐器即兴演奏华彩段,以展示演奏者的技巧。有时因为演奏者过于炫耀,会脱离原曲的风格,所以从贝多芬开始,一些作曲家也会预先写好华彩。

第二乐章一般为三部曲式,常为柔板,慢板或行板,一般具有抒情性的歌唱性质。

第三乐章为回旋曲式,急板,欢快而富有技巧,常为舞蹈性质或节日欢庆性质。

舒曼和李斯特尝试创作单乐章的协奏曲(如李斯特的Concerto for piano and orchestra no.1, S.124 (LW H4))。而多于三个乐章的协奏曲也屡见不鲜(如肖斯塔科维奇的第一大提琴协奏曲)。

注釋

  1. ^ "Should you be short of string players, or wish to try over these concertos with only a few, you may form a perfect little trio, at all times necessary, from the following voices: Violino primo concertino, Violino secundo concertino, and Basso continuo e Violoncino concertino."

參考資料

參照
  1. ^ 1.0 1.1 1.2 Hutchings, Arthur; Walker, Thomas; Warren, Charles; Sadie, Stanley. Sadie, Stanley , 编. The New Grove Dictionary of Music and Musicians, vol. 4. Macmillan Publishers Ltd. 1980: 627. 
  2. ^ Hutchings, Arthur; Walker, Thomas; Warren, Charles; Sadie, Stanley. Sadie, Stanley , 编. The New Grove Dictionary of Music and Musicians, vol. 4. Macmillan Publishers Ltd. 1980: 626. 
  3. ^ 3.0 3.1 3.2 Hutchings, Arthur; Walker, Thomas; Warren, Charles; Sadie, Stanley. Sadie, Stanley , 编. The New Grove Dictionary of Music and Musicians, vol. 4. Macmillan Publishers Ltd. 1980: 628. 
  4. ^ Hutchings, Arthur; Walker, Thomas; Warren, Charles; Sadie, Stanley. Sadie, Stanley , 编. The New Grove Dictionary of Music and Musicians, vol. 4. Macmillan Publishers Ltd. 1980: 629. 
  5. ^ 張偉明 2014,第1頁。
文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