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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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


1999年规定印章直径不大于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发。

主要领导
厅长 赵振华
副厅长(4) 解 平 储常连 徐静平 张庚家
机构概况
业务上级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组织上级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
机构类型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行政级别 正地厅级
联络方式
总部
 实际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321号
對外官網 安徽教育网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主管安徽省教育工作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1]

主要职责

  1. 贯彻落实国家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地方性的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
  2. 研究提出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3. 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法规;监测全省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政府组织对安徽省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指导、管理资助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和助学贷款工作。
  4. 研究制定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办学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按有关规定承办中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编写中等和初等学校的全省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和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5. 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教育援助。
  6. 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各类高等教育办学标准、教学基本文件和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按有关规定承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置、调整、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7. 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
  8. 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实施意见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省内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监督执行国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工作。
  9.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中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10. 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的发展建设和重点学科、“211工程”建设。
  11. 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湘留学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承办教育援外、教育外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12. 负责全省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13. 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宣传、统战和群团工作。
  14. 协助省委组织部考察和管理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指导高等学校干部思想教育及有关培训工作。
  15. 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16. 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机构

下属机构

  • 教育宣传中心
  • 校产服务中心
  • 机关服务中心
  • 教育信息咨询中心
  • 高校后勤管理中心
  • 教育技术装备中心
  • 安徽省教育评估中心
  • 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 支教办
  • 语委办
  • 电教馆

直属事业单位

参考资料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20-08-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22).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