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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弗雷德·艾伦·哈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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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弗雷德·艾伦·哈特利(Fred Allan Hartley Jr.,1902年2月22日—1969年5月11日),是美国新泽西州共和党政治家,曾代表新泽西州第8選區及第10選區當選十屆眾議員[1]他因在1947年起草了塔夫特-哈特利法案而闻名。[2]

生平

1902年2月22日出生于新泽西州哈里森,他在哈里森公立中学就读之后于高中转入罗格斯预备中学,畢業後继续入读罗格斯大学。1923完成学业之后,他成为了新泽西州科尔尼的图书馆专员。就職两年后,哈特利受委任为科尔尼的警察和消防专员,并一直做到1928年。同年,他被共和党提名竞选美国众议院新泽西州第八国会选区议员席位。哈特利在1928年11月6日胶着的选举中击败了現任的保罗·摩尔。[3]最终投票统计结果为,哈特利64,915票,摩尔64,594票,哈特利以0.2%些微优势击败摩尔。[4]

政治生涯

1929年3月4日,27岁的哈特利宣誓就职,成为第71美国国会中最年轻的议员。[2]1930年众议院選舉時,哈特利再次和保罗·摩尔竞争新泽西州第八選区的议员席位。在又一次势均力敌的竞选当中,哈特利击败摩尔,获得44,038张选票,得票率为50.4%,而摩尔获得43,195张选票,得票率为49.4%。[5]

大萧条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他是为数不多保住议员席位的共和党党员之一。在1932年的选举中,他击败了威廉·W·哈里森(William W. Harrison),赢得新泽西州第十选区的众议院席位。[6] 1934年,他打败了威廉·赫达·史密斯[7]1936年,哈特利又迎来一次胶着的竞选,最终以50.2%比49.6%的弱微优势击败民主党挑战者陆克文(Lindsay H. Rudd)。[8]1938年,哈特利再次彻底击败陆克文。[9] 在1940年再次选举中击败威廉·W·霍姆伍德。[10] 1942年击败弗雷德里克·毕格罗;[11] 1944年击败小卢克·A·基尔南。[12]在1946年击败未来的继任者小彼得·W·罗迪诺。[13]

塔夫特-哈特利

哈特利发现战后劳工动乱的程度極其令人不安,并认为这种情况会破坏经济以及政治稳定。1946年,共和党在参众两院皆成为多数党。国会自从1928年哈特利第一次当选以来,共和党首次在参众两院占多数席位。[14]

在共和党占多数席位的情况下,哈特利在第80届美国国会宣布就任眾議院教育和劳工委员会主席。[2]随着美国参议员罗伯特·A·塔夫脱担任參議院劳工和公共福利委员会主席,[15]兩人在第二年合作提出立法遏制严重的劳工过剩。在1935年瓦格纳法案的基础上进行重大修订后,塔夫特-哈特利法案就应运而生了。该法案限制劳工进行第二次抗议,並允许各州制定劳动法的权力,如果各州决定如此(24个州已经这样做了)。这一项条款,是整个法案中最有争议的一项。[16]

总统哈里·S·杜鲁门否决了该法案。但是,足够的民主党員支持下,共和黨推翻了总统的否决。当时所有美国主要工会呼吁废除该法案,特别是第14(B)条,该呼声也在民主党中得到反映。然而,这只有在1964年共和党慘敗之后,民主党在国会两院中获得多数席位方可实现。即使在当时,废除法案以221-203票在众议院得以通过,但在参议院该废除法案从未以規定的2/3多数票通过,部分原因是废除法案的推行受到如少数黨领袖埃弗雷特·德克森等共和党員的长期阻挠。工會盟友一直未能打破这一情形。1966年2月10日,废除法案最终被蒙大拿州民主黨籍多数党领袖麦克·曼斯菲尔德予以搁置。 

在以他的名字命名的法案获得通过后,哈特利没有继续参加国会的进一步选举,他的任期于1949年1月3日结束。

晚年生活

1954年,哈特利竞选新泽西州兩席参议员當中的一席,最终不幸落选。他回到新泽西州,做了十五年的商业顾问,见证了塔夫特-哈特利法案经挨過最严峻的考验,并且法案没有遭到废除。

哈特利死于新泽西州林伍德,并葬于纽瓦克的费尔蒙特公墓。他儿子哈特利,是一位漫画家,以其在阿奇漫画的作品而聞名。

参考文献

  1. ^ Lawrence Kestenbaum. Fred A. Hartley Jr. Profile. The Political Graveyard. [2006-1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17). 
  2. ^ 2.0 2.1 2.2 Fred Allen Hartley Jr. Profile. United States Congress. [2006-1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6-28). 
  3. ^ Lawrence Kestenbaum. 1920s New Jersey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Elections. The Political Graveyard. [2006-1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0-26). 
  4. ^ John L. Moore (编). Congressional Quarterly's Guide to U.S. Elections 3rd. Washington, D.C.: Congressional Quarterly. 1994: 1543. ISBN 0-87187-996-4.  pg. 1161
  5. ^ Moore (1994), pg. 1166
  6. ^ Moore (1994), pg. 1171
  7. ^ Moore (1994), pg. 1176
  8. ^ Moore (1994), pg. 1181
  9. ^ Moore (1994), pg. 1186
  10. ^ Moore (1994), pg. 1191
  11. ^ Moore (1994), pg. 1196
  12. ^ Moore (1994), pg. 1201
  13. ^ Moore (1994), pg. 1206
  14. ^ Andrew E. Busch. 1946 Midterm Gives GOP First Majority Since 1928 Elections. 愛許蘭大學. June 2006 [2006-1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5-12). 
  15. ^ Robert Alphonso Taft Biography. United States Congress. [2006-1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6-12-27). 
  16. ^ Right-to-work law. The Gale Group, Inc. 1998 [2006-1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11).